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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已跻身财税SaaS头部服务平台之列,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体化财税方案的同时,也在积极推动行业的发展。 大账房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为各类企业客户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电子发票、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生态赋能服务。 在共建生态方面,大账房打造一体化生态服务平台,整合线上一站式SaaS平台和线下专业服务团队,提供票、财、税等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财税行业整体市场规模非常可观,在企业加速数智化转型的背景下,SaaS生态被寄予厚望。 20220624全国市场主体突破1.5亿,财税行业孕育巨大市场机遇2014年,国家第—次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概念,在“双创”思想的指导下,诸多小微初创企业先后成立。 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全国市场主体突破1.5亿户,个体工商户突破1亿户。 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反映了国内经济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持续孕育着巨大的市场机遇。 越来越多的代办机构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同时也导致低价竞争、圈钱跑路等行业乱象。 随着金税四期的正式启动,大数据和风险应对系统建模水平的不断提升,各单位各部门的数据逐渐共享互联,之前企业不规范的财务核算水平逐渐会大面积暴露在阳光之下!财税行业的粗放产业、投机增长、低端业态不可持续。 在此背景下,大账房作为票、财、税、人资一体化服务商,致力于打造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基础设施平台,,旗下有多款自主研发的财务软件,包括供代理记账公司管理层使用的管理平台,以及供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平时办公所使用的在线会计端。 其次,大账房拥有“电子发票、智能财税、人资服务”一体化的线上系统。 例如,智能财税平台是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的财税服务平台,能帮助企业实现扫描上传、一键获取报账票据及银行单据、AI智能识别、自动生成凭证和各类账簿、财报、纳税申报表等。 此外,服务商管理平台更是能帮助企业进行客户信息、合同、收费、业务、工作进度等方面的管理,同时作为纳税与记账工作台,协助企业进行批量建账、业务沟通、服务发布等。 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和转型的重要时期,大账房通过人才储备和科技支撑实现突围,采用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分析等多种互联网先进技术,帮助企业客户实现集中开票、统一收票、一键申报、数据分析、风险控制等能力,为企业客户提供更高效、更智能的服务。 大账房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已经拥有100多项软件与专利技术、500多个服务机构和12000多人服务团队,其业务覆盖了全国400多个城市,凭借强大的实力为企业提供了高品质的“票、财、税、人资”一站式解决方案,助力推进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进程。 20211202五个要点把握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新政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了有关征管事项。 实务中,需明确新政执行期限、分清新政适用主体、关注新政实施要点、把握发票开具要求、做好新政纳税申报,充分享受新政红利。 一、明确新政执行期限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同时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即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两段,一是1月1日至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是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分清新政适用主体新政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税纳税人。 现行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对新政适用主体的把握,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二是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手车经销等适用减征政策的业务,因减征前的征收率为3%,纳税人可根据15号公告规定适用免税政策,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三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新政。 即只要是一般纳税人,不会因实际适用3%征收率而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主体条件。 此外,还需要关注一项特殊业务,即劳务派遣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若选择差额纳税,适用5%的征收率,不得适用15号公告;若未选择差额纳税,适用3%征收率,可按规定适用15号公告的增值税免征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同时是消费税纳税人,其消费税并不享受免征政策。 如金银首饰零售经营纳税人,其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但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并不因其在此期间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而免除其消费税纳税义务。 三、关注新政实施要点(一)与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15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实务中需关注其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优先适用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即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若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即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则适用新出台的15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此时,需关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均适用3%征收率,如果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均适用3%征收率,可以全部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含有5%征收率,且不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则3%征收率部分可以享受免税,5%征收率部分则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部分放弃免税的处理鉴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故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及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优惠。 纳税人放弃免税的,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在此之后,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的征收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执行,即适用征收率恢复为3%。 (三)暂停预缴政策的把握15号公告不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还同时规定,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此项政策仅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预征率的应税行为对应预缴增值税项目,才暂停预缴增值税。 具体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情形。 例1: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2022年二季度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80万元。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预征率,根据15号公告规定,无需就该笔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如该企业在外地(机构所在地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开展建筑施工业务,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也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暂停预缴政策与免税政策要求相同,均不可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虽然适用3%的预征率,但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不适用15号公告规定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再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虽然适用3%的征收率和预征率,但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也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而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等情形。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适用5%征收率,不适用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再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不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应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也不得享受暂免预缴政策。 四、把握发票开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如按15号公告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税率栏次应标注“免税”,而不要填写3%、1%、0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按照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若纳税人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6号公告规定,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注意此项发票开具要求需结合15号公告的执行期限理解,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判断发票开具的征收率。 而不能理解为,开具日期在2022年4月1日之后就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6号公告明确,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即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业务,在4月1日以后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重新开具的,仍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适用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例2: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2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税收入50万元,按规定减按1%缴纳税款并开具1%征收率发票,但因发票备注栏建筑项目名称不规范,发包方于2022年4月10日要求其重新开具发票。 该公司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征收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所开具发票对应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 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当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税款,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是追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此外,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五、做好新政纳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纳税申报时需关注与起征点税收优惠等现行政策的衔接。 6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需要注意的是,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例3:某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为41万元。 由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适用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该纳税人为小微企业,一季度销售收入为39万元。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无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将41万元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可。 如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其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承上例,该纳税人二季度取得住宿服务收入62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应适用15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将全部销售收入62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需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62万元。 20220902大账房动态172022.06大账房深入合规SAAS,科技+赋能多方提升财税科技服务能力 在国家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过程中,企业、资本、城市载体等各个层面需要协同发展,整合优化资源,推动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合规落地。 在这一过程中,各个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诸多问题。 财税科技,就是用科技的手段和能力去赋能传统的财税业务。 作为财税SaaS领域的代表企业之一,大账房自成立以来一直深耕行业,探索出了一条特色之路,并依托在财税领域的多年积淀助力小微企业的数智化转型,真正实现面向多边市场提供服务。 大账房最早从财税代账SaaS系统起步,为代理记账公司提供在线会计系统,经过多年的发展,大账房已经在全国设立500多个网点,覆盖全国400多个城市,构造全国线上线下服务网络,持续赋能生态伙伴,为万千企业提供全国性服务。 如今已跻身财税SaaS头部服务平台之列,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体化财税方案的同时,也在积极推动行业的发展。 如今,在企业加速数智化转型的背景下,SaaS生态被寄予厚望。 大账房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为各类企业客户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电子发票、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生态赋能服务。 在共建生态方面,大账房打造一体化生态服务平台,整合线上一站式SaaS平台和线下专业服务团队,提供票、财、税等解决方案。 中国高质量数字经济发展态势强劲,是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 而大账房本身就在不断服务数字经济体,帮助数字经济体在做合规管理,未来将进一步发挥财税科技优势,致力于成为未来产业的核心引擎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力量。 同时财税科技的发展离不开多方协同共治,而这必然也离不开多方共建,大账房也将会持续基于行业前沿趋势开展探讨与交流,不断推出全新的服务余产品,赋能行业生态的发展。 292022.04大账房科技赋能,加速企业财税数字化转型 财税管理,正在迎来前所未有的新变革。 3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以“1455”位框架,提出了四大变革、五项职能和五大体系。 具体来看,即围绕加快构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目标,推动财务管理理念变革、组织变革、机制变革、功能手段变革,强化核算报告、资金管理、成本管控、税务管理、资本运作五项职能,完善全面预算、合规风控、财务数字化、财务管理能力评价、财务人才队伍建设体系。 一方面是政策层面的不断利好,另一方面,智能财税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如今,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日益发展,财税管理也从信息化开启了向数字化、智能化的转型之路,实现以核算场景为基础向业务场景为核心进行转换,为企业数字化注智赋能已成为大势所趋。 企业对财税信息化的需求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智能化及多维度、多层级业态融合的“财务共享中心”成为新一代财税信息化的建设目标。 与此同时,搭建成本高、周期长以及技术能力、业务形态等在内的因素也成为影响财务共享中心搭建和使用的主要因素。 作为SaaS工具的智能财税厂商,大账房最早从财税代账SaaS系统起步,为代理记账公司提供在线会计系统,经过多年的发展,大账房已经在全国设立500多个网点,覆盖全国400多个城市,构造全国线上线下服务网络,持续赋能生态伙伴,为万千企业提供全国性服务。 如今已跻身财税SaaS头部服务平台之列,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体化财税方案的同时,也在积极推动行业的发展。 如今,在企业加速数智化转型的背景下,SaaS生态被寄予厚望。 大账房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为各类企业客户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电子发票、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灵活用工、金融服务等生态赋能服务。 在共建生态方面,大账房打造一体化生态服务平台,整合线上一站式SaaS平台和线下专业服务团队,提供票、财、税等一揽子解决方案。 我们已经与300多家电商、第三方支付、各类ERP完成对接,赋能行业生态的发展! 科技赋能的未来,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在此前提和背景下,很多业务转型、财务转型都在进行当中,所以从税务的角度如何跟上时代,是每个企业要去回答的一个问题。 在监管方面,税务机关现在已经跑在数字化科技赋能的前面,企业如何应对未来监管的格局,自己内部如何通过科技赋能降本增效,这是企业需要去考虑的事情。 242022.03大账房名列2022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近日,大账房凭借在saas服务领域的专业化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突出优势,上榜北京市2022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该名单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 作为财税SaaS领域的代表企业之一,大账房自成立以来一直深耕行业,探索出了一条特色之路,并依托在财税领域的多年积淀助力小微企业的数智化转型,真正实现面向多边市场提供服务,大账房耀眼的成绩背后体现的是其卓越的一站式解决方案产品: 首先,大账房是由互联网、软件技术、财税精英发起的互联网财税平台公司,旗下有多款自主研发的财务软件,包括供代理记账公司管理层使用的管理平台,以及供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平时办公所使用的在线会计端。 其次,大账房拥有“电子发票、智能财税、人资服务”一体化的线上系统。 例如,智能财税平台是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的财税服务平台,能帮助企业实现扫描上传、一键获取报账票据及银行单据、AI智能识别、自动生成凭证和各类账簿、财报、纳税申报表等。 此外,服务商管理平台更是能帮助企业进行客户信息、合同、收费、业务、工作进度等方面的管理,同时作为纳税与记账工作台,协助企业进行批量建账、业务沟通、服务发布等。 经过多年的发展,大账房已经在全国设立500多个网点,覆盖全国400多个城市,构造全国线上线下服务网络,持续赋能生态伙伴,为万千企业提供全国性服务。 如今已跻身财税SaaS头部服务平台之列,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体化财税方案的同时,也在积极推动行业的发展。 大账房作为票、财、税一体化服务商,致力于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基础设施平台。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为各类企业客户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电子发票、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服务等生态赋能服务。 打造一体化生态服务平台,整合线上一站式SaaS平台和线下专业服务团队,提供票、财、税等一揽子解决方案,财税服务是企业的通用型刚需,合规化、智能化是必然选择。 而当前中小企业数字化程度较低,升级潜力巨大,大账房公司产品齐全、服务完善,可有效满足企业需求,抢占广阔市场。 目前,大账房已经与300多家电商、第三方支付、各类ERP完成对接,赋能行业生态的发展!时政资讯212022.10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探索和思考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十四五”时期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确立了总体规划,又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纳税人缴费人期盼部署实施的重大民心工程,必将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路径探索 (一)从制度机制层面,统领推进改革 《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24项重点改革事项,明确了路线图、时间表。 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税务部门开启税收现代化新征程的动员令。 面对改革任务,国家税务总局从制度机制层面,明确“工作方案+任务分工+试点引领”的《意见》落实总体框架,确保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 在改革的推动下,以云南为例,税务部门积极推动省委省政府从制度机制的顶层设计层面,更高站位更深层次地统筹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1.形成云南版改革实施方案。 对标《意见》要求,立足云南省情和发展定位,围绕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集成推出6个方面27项重点任务,形成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改革举措,确保了《意见》在云南落实落细、落地生根,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强劲支撑。 云南省委同时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与各项重点改革任务通盘谋划,同步推进,协同落实。 2.出台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为探索建立“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税收共治新体系,云南税务部门推动云南省政府出台新的《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从税收协助、联合惩戒、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方面,建立健全云南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 该办法明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0个省级部门提供186类涉税信息的职责和内容,明确财政、公安等14个省级部门开展协税护税及联合惩戒的工作职责,保证涉税信息获取有法可依、权责明晰、符合需要。 云南税务部门积极对接各级政府绩效管理部门,将税收征管保障新增为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以严格考核推动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落实。 (二)从目标定位层面,高位推进改革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税务部门应找准改革的目标定位,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以云南为例,云南省税务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大抓产业发展、大抓营商环境、大抓市场主体、大抓改革开放、大抓创新发展、大抓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不断探索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云南发展大局、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改革思路。 1.打造税收经济分析系列产品。 围绕云南发展“三个定位”(努力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重塑云南支柱产业新优势等重要任务,云南税务部门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绿色能源产业、旅游业、咖啡产业等重点特色产业发展形势,分析房地产业下行情况和企业面临的困难,分析市场主体活跃度、存续度、贡献度,形成了一批税收经济分析产品,促进税费政策执行主动对接云南经济社会发展。 2.搭建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通道。 为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实现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滴灌”;落实涉税涉费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广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回应关切;向减税降费纳税人推送红利账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3.实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举措。 畅通市场主体进退机制运行,在企业开办上,联合市场监管等6部门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在企业注销上,精简注销流程,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注销办理时限分别压缩至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在出口退税办理上,精简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 推行合并申报,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合并申报推行后,全省纳税人申报次数减少五分之一,表单数量减少三分之二,填报数据项和办税时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4.推行助力企业发展配套措施。 与24家金融机构建立银税互动信息共享长效沟通机制,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与工信部门协作,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联合省工商联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行稳致远;与云南广电公司联合搭建数据平台,协助30万名花农代开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以税收赋能牵引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倍增。 (三)从理念突破层面,创新推进改革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既要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也要紧密联系本地区的具体实际,注重从理念上突破创新,积极推进税收治理方式的革新。 《意见》明确,要建成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 以云南为例,税务部门以“电子化、数据化、共享化”为驱动,探索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智慧税务服务新体系。 1.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涉税涉费领域应用。 拓展区块链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范围,将区块链技术融入纳税申报、缴税缴费、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应用场景,建立低成本的多方互信机制,逐步形成全生命周期的可信纳税人行为记录,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不动产交易场景的应用验证,实现不动产登记缴税线上办理,实现“交房即取证”。 尤其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云南税务部门通过税务链平台建设为海量的涉税数据赋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 云南省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项目连续三年入选云南信息化建设优秀成果。 2.探索征管电子档案管理改革。 作为全国税务系统首家电子文件单套归档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试点单位,云南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征管业务档案管理新路径、新方法,对税费业务文字档案和执法音像档案实行电子化、单套化管理,形成全省统一的管理执行标准,实现税收征管电子档案业务全覆盖,惠及399万纳税人371个涉税费事项,实现税务人与纳税人缴费人“双向减负”。 3.探索打造智能办税服务新模式。 推进智能办税服务厅建设,实现集成人脸识别办税、信息精准推送、智能导税等智能应用,提供24小时105项自助业务办理;将“一部手机办税费”与云南省政府“一部手机办事通”无缝对接,实现两端系统功能实时更新,政策实时同步,做到全省范围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 (四)从举措方法层面,集成推进改革 《意见》明确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要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税务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应围绕“四精”建设,集成推进改革,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1.推进精确执法。 《意见》提出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 以云南为例,税务部门探索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探索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高税务执法精确度;推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在对高收入人群进行税收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税务执法“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提高执法震慑效果;修订印发《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提供制度保障;探索税务执法区域协同,协同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打造西南五省份“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推进实现区域间政策执行标准化、税收征管一体化、税费服务便利化。 2.推进精细服务。 《意见》提出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的要求,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费服务新体系。 随着纳税人对用户体验的先进性、便捷性、友好性、稳定性等要求越来越高,税务部门只有不断创新升级纳税服务的理念和方式,才能满足信息社会条件下纳税人缴费人不断变化的需求。 以云南为例,税务部门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关切,注重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税费服务实效性、便利度、精细化不够等问题,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质效;推行“一网办税”“一门办税”“一厅办税”“一窗办税”,拓展“非接触式”办税范围和“最多跑一次”事项覆盖面,迭代升级办税事项清单,解决纳税人多头跑、来回跑的问题;搭建集成信息精准推送、即时沟通交流、智能咨询答复、线上宣传培训、可视化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税企沟通平台,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的办税缴费新体验;创新建立重点项目“首席税收服务员”制度,建立“互动式”机制,推行“清单式”管理,实现全过程、点对点的闭环税务服务。 3.推进精准监管。 云南税务部门探索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风险防控和日常监管模式,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多元数据,将“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比率与纳税人信用和风险挂钩,对抽查对象的必要性进行多维度研判,科学合理定位风险等级;实行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让税务监管“无处不在”但又“无事不扰”;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强化重点领域税务监管,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和文化娱乐领域存在涉税风险的人员进行风险提示,不断提高重点行业税收管理规范性。 4.推进精诚共治。 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进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以云南为例,税务部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协作,推动共建数据平台的建设,有效推动涉税数据的省级集中、实时共享,实现涉税数据资源有效整合、增值应用;从层级、类型、频次等维度梳理3大块49类涉税数据需求,与教育、公安等21个省级部门签订数据共享协议,与生态环境、残联等15个部门建立税收协作机制,信息共享范围覆盖税务部门日常征管所需95%以上的数据;市州税务部门与同级外部门建立税收征管协作备忘录,签订非税收入征缴《数据交换共享安全协议》,多层次、全方位推动税收共治向多元化延伸拓展。 二、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在数字化发展的大背景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层面、多个部门,需要协同合作,整体推进。 结合落实《意见》一年多来的云南税务部门具体实践,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主要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数据共享不精不深不全 1.数据归集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部分地区没有建成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实施部门间数据共享难度较大。 从内部系统看,存在系统碎片化、集成度不高、数据支撑力度不足、内部数据孤岛等问题。 从数据质量看,部门间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深度运用税收大数据基础薄弱,统筹力度还需不断加强。 2.外部数据没有形成共享机制。 目前税务部门与外部门数据对接大多采用“点对点”方式逐个推动,难以确保需求变化更新速度与工作推动进程一致。 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制定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推动数据共享工作,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同共治机制仍未完全形成,不同部门数据共享标准不统一,税收数据充分共享的局面仍未打开,协调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3.隐私数据难以按照传统模式共享。 风险管理质效与数据质量紧密相联,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部分外部门涉及个人身份隐私或按照部门相关规定不予对外提供的数据,难以按照传统模式实现共享,使得风险管理质效受到影响。 另外,部分地区数据共享的观念尚未形成,外部门不愿意共享、技术层面难以共享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二)“放”和“管”科学统筹不够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不同程度存在“放”和“管”科学统筹不够的问题、“放管服”改革执行成效在地区间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方面,管得太死,因噎废食。 有的地区为了严格防控风险,要求纳税人提供政策文件要求之外的材料,自行提高门槛和条件,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放得太开,管理粗放。 有的地区缺乏完备的制度约束体系,税收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有待提升;有的地区制度落实力度不够,缺少跟踪问效的问责机制;有的地区职责交叉、管理缺位,导致管理混乱、隐患重重。 (三)税费服务直达快享不够到位 税务部门根据纳税服务规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全新的服务格局,形成了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和其他社会化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模式,但依然存在办税过程“通而不畅”、办税渠道“多而分散”、办税事项“杂而不简”等问题,影响纳税人办税体验。 政策宣传上存在“泛而不精”的问题,难以提供“滴灌式”的精准宣传服务。 各种需求调查、走访、回访、宣传辅导、座谈会等的开展,均需要纳税人配合,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打扰。 (四)非税收入制度体系不够健全 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实施以来,税务部门的职责以征收为主,缺乏一套涵盖事前事中事后成熟完备的全流程全链条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存在法律不够完备、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科学、技术不够先进、机构不够合理、缴库不够规范、政策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 非税收入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一方面增加了缴费人的遵从成本,执法尺度不统一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随着划转费种的增加,由原有征管模式弊端衍生的管理风险将逐步显现,给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带来严峻挑战。 (五)税收大数据人才体系支撑不够 实施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系统复杂的长期工程,要做好向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的转型升级,需要业务和技术两者的深度融合,需要既有行业经验也有数据知识的大数据相关人才体系支撑。 目前,税收大数据人才体系支撑不够,存在专业技术人才稀缺、复合型管理人员匮乏、数据业务人才培养难度大等问题,特别是边疆地区业务骨干外流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三、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改革落地落实的思考和建议 2022年是税收征管改革初见成效之年,也是改革攻坚之年。 税务部门亟待进一步转变理念,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扎实推动《意见》落地落实。 (一)推进社会协同数据共享 加大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贯彻落实力度,融合破解部门间业务壁垒,健全完善与外部门数据共享模式,稳步拓宽共享数据范围,打造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生态圈,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和覆盖各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 建议由政府层面统筹主导,在政策、资金、执行层面对数据共享给予最大程度支持,实现部门间共同研究探讨业务协同整合的需求,形成职责清晰、技术完备、安全有序、协同有力的数据共享工作格局。 (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运用法治思维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全方位变革。 牢固树立促进提升纳税人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厘清征纳双方权责边界,持续推进减事项、减流程、减资料,推动建立“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新环境,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增强动力,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三)健全非税收入制度体系 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税收入征管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建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成熟完备的全流程全链条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提高非税收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按照税费协同治理的理念和思路,参照税收征管规范,推进建立分费种征管服务操作规范,推进非税收入征管方式从事项、流程、经验驱动转变为数据、规则、智能驱动,切实提高征管质效。 (四)完善优质高效的税费服务 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分析和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的共性需求,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 持续缩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和免除烦琐报备事项,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进一步畅通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引导纳税人缴费人使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打造优质高效的智能税费服务。 完善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税收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 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大量吸纳和培育精业务、懂技术的人才,加大税收征管改革转型战略人才培养力度,形成一批具有研究能力和战略视野的税务专家,为提升税收征管能力提供人才保障。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现有税务干部的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和学习,促进人才转型升级,合理配置人员,做到“人岗相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12022.10缓缴税费精准滴灌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务院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税费,9月1日起期限届满后再延长4个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税务部门多措并举,力求让延续实施的缓缴税费政策落实既有速度,又有精度,更有温度。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付扬帆介绍,为了让缓缴税费政策快速落地,税务系统倒排工期,争分夺秒,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在政策落实精度方面,力求做到“三准”。 政策指向准,精准识别继续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给予优惠。 政策执行准,依托信息系统精准筛选可享受政策的企业清单,自动延长缓缴期限,同步制发配套政策解读,明确具体问题口径和操作办法。 政策辅导准,利用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回答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并结合纳税人特点开发针对性辅导产品,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 同时,通过简化操作、智能提示等方式,为纳税人享受政策提供最大便利。 税务部门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无需纳税人操作,原先缓缴的税费缴款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对纳税人在缓缴期限内提前缴纳已缓缴的税费,信息系统自动提示纳税人进一步确认,引导其应享尽享。 对在9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缓缴税费,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并享受缓缴政策,税务部门将提供“点对点”退税服务。 统计显示,缓缴税费政策自2021年四季度实施以来,全国已累计为305万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缓缴税费5256亿元,相当于给企业带来一笔“无息贷款”。 152022.09“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项目杂,涉税风险多“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常用的会计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项目比较繁杂。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具体项目的不同处理要求,从而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点一: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不合规案例某公司为生产型企业,一项价值较高的生产经营设备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损坏,无法继续使用。 企业将设备剩余账面价值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固定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凭据为公司内部出具的核销资料。 企业留存的备查资料中,既没有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也没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提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赔偿情况说明,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否则,相关损失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一些纳税人由于对资产损失的扣除规定掌握得不全面,导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合规,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转出后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发生上述非正常损失,应把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点二:混淆罚金和罚款相关概念案例某企业因经营不善,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多项罚款和赔偿。 其中包括被公安交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依照法院判决,支付职工的工伤赔款、死亡赔偿款等。 企业将缴付的罚款和赔款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析营业外支出核算的项目中,既包含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也包含不得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的项目,纳税人应逐项分析判断。 就罚款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判断罚款或赔偿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以罚款部门是否属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来界定。 如果是消防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证监会、银保监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的罚款,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依照法院判决,支付职工的工伤赔款、死亡赔偿款等民事赔付,不属于上述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范围,而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风险点三:滞纳金性质分不清案例某企业因银行贷款偿还逾期而被加收罚息,同一纳税年度内,企业又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未按规定缴纳消防罚款,被消防部门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企业将缴纳的这两项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视同税收滞纳金,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由此,不能税前扣除的罚款所孳生的滞纳金,应与罚款本金一样,不得在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滞纳金,应是被卫生监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消防安全等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由于延迟缴纳而加收的滞纳金。 对于银行罚息、迟延付款、电费加息、违约经营等经营性处罚,因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笔者认为,其孳生的滞纳金,应可以在税前扣除。 212022.07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公告,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问答问: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该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答: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持续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由原10%降至5%。 干货解答232022.09先扣除费用后取得凭证,房企所得税追溯扣除应分情况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普遍会出现因未办理结算等原因,无法取得相关扣除凭证的情况。 实务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计提了预提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年度又取得了相关扣除凭证。 这种情况下,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案例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开发的甲项目,于2020年达到完工条件并全额完成销售,应确认实际毛利。 截至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A公司与承包方B公司签署了总价为10亿元的出包工程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已于2020年之前和2020年,向B公司支付价款合计7亿元,其中1亿元为2020年支付。 A公司共取得B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6亿元,2020年支付的1亿元,尚未取得发票。 A公司尚未建造公共配套设施的预算造价3000万元;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200万元。 在进行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预提了相应费用10×10%+0.3+0.02=1.32(亿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2年,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该出包工程发票2亿元(其中1亿元为2020年支付部分发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发票4000万元。 同年,向政府上交报批报建费用200万元并取得相应的票据。 税务处理时,A公司确认当年成本费用2+0.4+0.02=2.42(亿元)。 A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分析对于A公司的成本费用,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相应的经济业务应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应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换句话说,准予追溯扣除的支出,应为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规票据的支出。 本案例中,A公司在2020年尚未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报建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均不满足“当年实际支出”条件。 因此,企业在2022年取得发票的4200万元支出,不得追溯至2020年扣除。 对于A公司在2022年取得发票的2亿元,也要细分情况进行处理。 其中,2020年已经支付但未取得发票的1亿元,满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追溯至2020年税前扣除,剩余1亿元则不进行追溯调整。 在追溯扣除1亿元后,该合同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扣除成本费用7亿元。 尚未支付也未取得发票的3亿元,仍然可以预提费用10×10%=1(亿元),企业无须针对预提费用进行调整。 针对A公司2022年取得合规票据的2.42亿元,应追溯至2020年度税前扣除1亿元,2022年度税前扣除1.42亿元。 此外,需对2020年已预提扣除金额1.32亿元在2022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避免重复扣除。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截至2020年底,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B支付10亿元,取得相关发票9亿元。 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预提了1.32亿元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2年,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该出包工程发票0.5亿元。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2020年支付,但在2022年才取得发票的这0.5亿元,满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追溯至2020年度税前扣除。 在追溯扣除后,该合同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的部分为9.5亿元。 而对于截至目前仍未取得发票的0.5亿元,A公司仍然可以计提预提费用0.5亿元(10亿元9.5亿元)。 也就是说,企业应追溯扣除0.5亿元,减少预提费用0.5亿元(1亿元0.5亿元),调整后,A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无变化。 结论笔者认为,针对房地产企业,如其扣除的成本费用在当年未实际支付,则其不适用于《管理办法》进行追溯扣除;如当年已支付但未取得合规扣除凭证,后续取得可依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追溯扣除,追溯扣除金额以当年已支付金额为限。 在发生当年未取得合规凭证金额小于已预提金额时,基于预提费用政策效应,是否追溯扣除均不影响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在发生当年未取得合规凭证金额大于已预提金额时,追溯扣除将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预提费用、应扣未扣追溯扣除双重政策,需要将业务发生、款项支付作为判断标准。 基于此,建议相关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专项登记,以备核查。 在具体税务处理时,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及时规避相关涉税风险。 252022.0810万以上,重点稽查!税务局刚刚通知!近日,多地税务局发布最新公告:留抵退税10万元以上,要重点核查。 1、用好系统促成效。 依托税收大数据应用平台、金税三期系统和货劳系统三个平台,完善“一户式”管理机制,紧扣退税政策措施关键时间节点,对税收数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扫描监控,重点对三张报表与企业申报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发现风险疑点,精准开展风险应对,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提醒辅导,对中风险纳税人开展约谈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纳税人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精准定位抓重点。 在税收大数据筛选分析基础上,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和大额退税纳税人留抵退税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将退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密切关注企业资金、人数、收入虚构条件,企业变更登记,虚增可留抵税额,长期留抵无收入,短期内大量购票和注销企业等六个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 1、通过抽取金三系统数据,进行指标监控、深度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紧盯一些金额较大、情况复杂、风险较高的退税企业。 2、紧盯“行业预警”,预防风险蔓延,由审核分析组提出行业风险预警,尤其是紧盯光伏发电、商贸批发等高风险行业,分批对照分析。 3、紧盯“抽查快反”,做好风险复核,按照“事后抽查”的防控要求,采取机外方式对已退税10万元以下企业由管局自行抽查,抽查率达到10%以上,对退税10万元以上的101户纳税人进行人工复核,覆盖面达到100%,并根据抽检情况建立高、中、低三级风险等级,提高复核针对性和准确性。 另外,8个重点领域行业5种行为仍是2022年稽查重点: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稽查。 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192022.08公司注销前6大税务问题,一定要处理好!有很多老板不愿意注销公司,一是怕麻烦,二是害怕花钱。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平时容易忽视的小税种,但注销的时候一定要会被翻个底朝天。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租赁、购销合同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都是检查的重点。 印花税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方法,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合同,都应该缴纳印花税,相反没有列举的,则不用缴纳。 建议企业先自查一遍,该补税的及时补税。 二、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规定,老板自公司借款,一个纳税年度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应该视同分配股息红利,按照20%扣缴个税。 因此,企业注销前一定要好好自查一下“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账面存货低价销售 很多企业注销时账面都有存货,可以低价销售出去吗?答案是可以。 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 四、账面库存分配给投资者 一家商贸公司,账面有一批20万元的商品,市场价格是25万元,注销时,计划将商品分配给股东。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商品分配给投资者应该视同销售,应缴纳的销项税是3.25(25*13%)万元。 五、库存损毁了怎么处理? 一家商贸公司,在注销时发现,一批113万元的存货由于管理不善毁损没有价值了,这批货物前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 由于是管理不善导致的毁损,注销时应该转出进项税13(113/1.13*13%)万元。 六、留抵税额能退吗? 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注销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都是不再退还的。 企业可以将相当于该部分进项税额的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产生销项税,同时能给关联公司开具进项发票,将留抵的税额转嫁给关联公司。 但是,一定要注意,和关联公司的交易是要有商业理由,真实存在的。 虚开发票不可取!更多资讯关闭财税咨询领域精英行业顾问快速响应全国网点快速实施三重保障资金托管签章保全共享记录签约交易交易灵活满意付款产品智能财税电子发票进项管理发票查验纳税申报服务会计公司加盟解决方案仓储物流连锁机构资源回收商务合作加盟商申请表加盟商真伪查询关于我们工作机会公司活动友情链接财税通票通客如云大账房公众号大账房APP云账房APP服务热线4006009365服务时间9:0021:00邮件咨询service@dazhangfang.com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京仪科技大厦D座3层东区Copyright©20102019大账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ICP证160172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1044您的申请我们已收到,请耐心等待;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加盟商真伪查询×建议您:1.输入公司全称重新查询;2.联系客服4006009365搜索该公司为大账房加盟商很抱歉!未找到该公司×加盟申请区域–>请选择–>–>–>请选择–>–>–>请选择–>–>区域公司名称姓名*手机号主营业务加盟意向 智能财税 电子发票 资源回收 社会化用工加盟大账房×申请提示您提交的信息我们已收到,请耐心等待;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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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资讯 2024-06-19 22:23:06
探索人工智能的无限可能!支持文心一言4.0、Kimi、Deepseek等50,应用场景每日限量免费使用!立即开启探索之旅花店怎么保存鲜花1、修剪鲜花枝条下半部分以便鲜花吸水;2、去掉多余的残叶保证鲜花吸收营养;3、添加保鲜剂减慢花朵的衰败速度;4、将花放在室内温度较低的地方,延缓鲜花的衰败速度;5、保持养花水干净并及时换水;6、尽量不...。
互联网资讯 2024-06-19 22:23:15
探索人工智能的无限可能!支持文心一言4.0、Kimi、Deepseek等50,应用场景每日限量免费使用!立即开启探索之旅三亚有哪些好玩的景点三亚有天涯海角、蜈支洲、南海观音、大小洞天、亚龙湾热带天堂森林公园等景点,1、天涯海角,天涯,和,海角,的两块巨石是天涯海角景区标志性景观之一,景区其他有名的石刻还有,南天一柱,和,日月石,,,...。
互联网资讯 2024-06-19 22:23:23
探索人工智能的无限可能!支持文心一言4.0、Kimi、Deepseek等50,应用场景每日限量免费使用!立即开启探索之旅坐飞机托运可以带液体吗坐飞机托运可以带液体,但是体积有限制,中国民航总局关于随身携带液体物品的规定如下,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
互联网资讯 2024-06-19 22:23:41
探索人工智能的无限可能!支持文心一言4.0、Kimi、Deepseek等50,应用场景每日限量免费使用!立即开启探索之旅巧克力酱弄到衣服上怎么洗1、首先用纸巾擦拭一下衣服上的巧克力酱;2、在巧克力酱污渍上面倒上适量的洗衣液,再静置十五分钟;3、揉搓一下衣服上的巧克力酱污渍;4、再在清水里面将衣服上的巧克力酱清洗干净即可,答案不满意,试...。
互联网资讯 2024-06-19 22:23:58
探索人工智能的无限可能!支持文心一言4.0、Kimi、Deepseek等50,应用场景每日限量免费使用!立即开启探索之旅梅花鹿品种有哪些东丰梅花鹿,体型中等,体质结实,体型呈正方形,头方正,额宽脸短,嘴巴粗短、平齐,鼻梁平直,目光温和,西丰梅花鹿,体型中等,体质结实,体躯较短,夏毛多呈浅橘黄色,花斑大而新鲜,冬毛公鹿有灰褐色毛,四平梅...。
互联网资讯 2024-06-19 22:24:08
探索人工智能的无限可能!支持文心一言4.0、Kimi、Deepseek等50,应用场景每日限量免费使用!立即开启探索之旅玉桂粉是什么香料玉桂粉是肉桂粉,是由肉桂的枝干去皮制成的粉末,有一种令人喜爱的芳香、温和、甜美的感觉,是一种广受人喜爱的香料,多用于面包、蛋糕、派及其他烘焙产品,肉桂粉对胃肠道有温和的刺激作用,可促进消化液的分泌,兴...。
互联网资讯 2024-06-19 22:24:21
探索人工智能的无限可能!支持文心一言4.0、Kimi、Deepseek等50,应用场景每日限量免费使用!立即开启探索之旅三个事关是指什么三个事关是指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三个事关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意味着社会主义在中国焕发...。
互联网资讯 2024-06-19 22:24:35
探索人工智能的无限可能!支持文心一言4.0、Kimi、Deepseek等50,应用场景每日限量免费使用!立即开启探索之旅吃叶子的菜是哪些大白菜,大白菜一般指白菜,白菜是十字花科,芸苔属二年生草本,高可达60厘米,全株无毛,基生叶多数,大形,倒卵状长圆形至宽倒卵形,顶端圆钝,边缘皱缩,波状,叶柄白色,扁平,花鲜黄色,甘蓝,甘蓝为十字花科...。
互联网资讯 2024-06-19 22: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