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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 恩 律 师 事 务 律 所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房 产 纠 纷 拆 迁 补 偿 刑 事 辩 护 婚 姻 继 承 公 司 法 务 侵 权 纠 纷 法 律 顾 问 联 系 我 们 专 长 领 域 房 产 纠 纷 拆 迁 补 偿 刑 事 辩 护 婚 姻 继 承 公 司 法 务 侵 权 纠 纷 法 律 顾 问 股 东 会 议 的 召 集 与 主 持 股 东 会 议 的 召 集 与 主 持     ( 1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议 的 召 集 与 主 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出 资 * 多 的 股 东 召 集 和 主 持 , 依 照 公 司 法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立 董 事 会 的 ,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 由 副 董 事 长 主 持 ;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主 持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设 董 事 会 的 ,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执 行 董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 董 事 会 或 者 执 行 董 事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 召 集 股 东 会 会 议 职 责 的 , 由 监 事 会 或 者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的 , 代 表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 主 持 。     ( 2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召 集 与 主 持     发 起 人 应 当 自 股 款 缴 足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主 持 召 开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 创 立 大 会 由 发 起 人 、 认 股 人 组 成 。     公 司 成 立 后 ,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 由 副 董 事 长 主 持 ; 副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主 持 。 董 事 会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职 责 的 , 监 事 会 应 当 及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 监 事 会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的 , 连 续 九 十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 主 持 。     律 师 提 醒 :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程 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 否 则 有 可 能 导 致 会 议 决 议 的 无 效 或 被 撤 销 . 法 律 顾 问 我 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模 式 现 状 我 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模 式 现 状     我 国 公 司 的 机 关 设 置 与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基 本 相 似 ,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都 是 法 定 必 设 机 关 。 所 不 同 的 是 , 我 国 《 公 司 法 》 将 董 事 长 和 经 理 也 规 定 为 公 司 的 法 定 机 关 。 [ 1 ] 根 据 《 公 司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各 机 关 的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     1 .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 ( 1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 2 ) 选 举 和 更 换 由 非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 监 事 ,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 监 视 的 报 酬 事 项 ; ( 3 )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 4 )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的 报 告 ; ( 5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决 算 方 案 ; ( 6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 7 )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 8 )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 ( 9 ) 对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和 清 算 等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 ( 1 0 )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等 。     2 . 董 事 会 的 职 权 : ( 1 ) 负 责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 2 )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 3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 4 ) 制 定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决 算 方 案 ; ( 5 ) 制 定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 6 ) 制 定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方 案 以 及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方 案 ; ( 7 ) 拟 订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的 方 案 ; ( 8 )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 ( 9 )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经 理 及 其 报 酬 , 并 根 据 经 理 的 提 名 ,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 决 定 及 其 报 酬 事 项 ; ( 1 0 ) 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     3 .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 ( 1 )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 ( 2 ) 对 董 事 、 * *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对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 * *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 3 ) 当 董 事 和 * *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 要 求 董 事 、 * *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 4 )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 ( 5 ) 依 照 《 公 司 法 》 第 1 5 2 条 的 规 定 , 对 董 事 、 * *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 ( 6 ) 向 股 东 会 提 出 议 案 ; ( 7 )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等 。     4 . 董 事 长 的 职 权 : ( 1 )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和 召 集 、 主 持 董 事 会 会 议 ; ( 2 ) 检 查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实 施 情 况 ; ( 3 ) 签 署 公 司 的 股 票 、 公 司 债 券 等 。     5 . 经 理 的 职 权 : ( 1 )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 ( 2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 3 ) 拟 订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 ( 4 ) 拟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 5 ) 制 定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 ( 6 ) 提 请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 ( 7 ) 决 定 聘 任 或 解 聘 除 应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解 聘 以 外 的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 ( 8 )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 用 人 单 位 如 何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保 密 义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事 项 。     对 负 有 保 秘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并 约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 解 读 】 本 条 是 关 于 劳 动 者 的 保 密 义 务 和 禁 业 限 制 的 规 定 。     劳 动 法 2 2 条 ,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的 有 关 事 项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十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本 条 所 称 的 商 业 秘 密 , 是 指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能 为 权 利 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 具 有 实 用 性 并 经 权 利 人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因 此 商 业 秘 密 包 括 两 部 分 : 非 * * 技 术 和 经 营 信 息 。 如 管 理 方 法 , 产 销 策 略 , 客 户 名 单 、 货 源 情 报 等 经 营 信 息 ; 生 产 配 方 、 工 艺 流 程 、 技 术 诀 窍 、 设 计 图 纸 等 技 术 信 息 。 商 业 秘 密 关 乎 企 业 的 竞 争 力 , 对 企 业 的 发 展 至 关 重 要 , 有 的 甚 至 直 接 影 响 到 企 业 的 生 存 。 商 业 秘 密 和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 * *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等 ) 相 比 , 有 着 以 下 特 点 : 第 一 , 商 业 秘 密 的 前 提 是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而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都 是 公 开 的 , 对 * * 权 甚 至 有 公 开 到 相 当 程 度 的 要 求 ; 第 二 , 商 业 秘 密 是 一 项 相 对 的 权 利 。 商 业 秘 密 的 专 有 性 不 是 * * 的 , 不 具 有 排 他 性 。 如 果 其 他 人 以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了 同 一 内 容 的 商 业 秘 密 , 他 们 就 和 第 一 个 人 有 着 同 样 的 地 位 。 商 业 秘 密 的 拥 有 者 既 不 能 阻 止 在 他 之 前 已 经 开 发 掌 握 该 信 息 的 人 使 用 、 转 让 该 信 息 , 也 不 能 阻 止 在 他 之 后 开 发 掌 握 该 信 息 的 人 使 用 、 转 让 该 信 息 。 第 三 , 能 使 经 营 者 获 得 利 益 , 获 得 竞 争 优 势 , 或 具 有 潜 在 的 商 业 利 益 。 第 四 ,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期 不 是 法 定 的 , 取 决 于 权 利 人 的 保 密 措 施 和 其 他 人 对 此 项 秘 密 的 公 开 。 一 项 技 术 秘 密 可 能 由 于 权 利 人 保 密 措 施 得 力 和 技 术 本 身 的 应 用 价 值 而 延 续 很 长 时 间 , 远 远 超 过 * * 技 术 受 保 护 的 期 限 。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从 不 同 角 度 对 商 业 秘 密 加 以 了 保 护 。 第 一 , 从 商 业 秘 密 持 有 者 与 侵 害 商 业 秘 密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看 , 除 了 双 方 没 有 任 何 关 系 , 但 侵 害 者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 如 盗 窃 、 利 诱 、 胁 迫 等 侵 害 商 业 秘 密 情 形 外 , 侵 害 商 业 秘 密 主 要 发 生 在 买 卖 、 承 揽 、 授 权 、 雇 佣 关 系 中 , 其 中 在 雇 佣 关 系 中 是 * 容 易 发 生 侵 害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的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对 通 过 不 正 当 手 段 侵 害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作 了 规 范 。 合 同 法 对 存 在 民 事 合 同 关 系 情 形 下 侵 害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作 了 规 范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对 存 在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约 定 或 者 权 利 人 有 关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要 求 的 情 形 下 的 侵 害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作 了 规 范 , 这 包 括 民 事 主 体 之 间 的 合 同 约 定 和 雇 佣 关 系 下 的 约 定 。 公 司 法 、 刑 法 主 要 对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侵 害 商 业 秘 密 的 情 形 作 了 规 范 。 第 二 , 在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情 形 下 , 现 有 法 律 对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都 有 一 个 前 提 , 即 都 是 劳 动 者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 不 包 括 劳 动 者 到 其 他 企 业 中 工 作 的 情 形 。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 董 事 、 监 事 、 * *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 对 公 司 负 有 忠 实 义 务 和 勤 勉 义 务 。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 董 事 、 * *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有 未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为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属 于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会 ,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所 任 职 公 司 同 类 的 业 务 ; 擅 自 披 露 公 司 秘 密 ; 违 反 对 公 司 忠 实 义 务 的 其 他 行 为 。 董 事 、 * *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所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归 公 司 所 有 。 如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规 定 的 是 经 营 者 , 根 据 该 法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 经 营 者 是 指 从 事 商 品 营 利 性 服 务 的 法 人 、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和 个 人 。 第 三 , 不 同 法 律 对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范 围 不 同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保 护 面 宽 , 这 主 要 体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首 先 是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对 侵 害 主 体 的 资 格 没 有 限 制 , 所 有 知 晓 商 业 秘 密 并 违 反 约 定 或 者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 都 可 以 构 成 侵 害 商 业 秘 密 。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侵 害 主 体 为 董 事 、 * * 管 理 人 员 。 刑 法 则 规 定 的 是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的 董 事 、 经 理 。 其 次 是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既 保 护 非 * * 技 术 , 也 保 护 经 营 信 息 。 而 公 司 法 和 刑 法 则 主 要 保 护 商 业 机 会 , 商 业 机 会 包 括 经 营 信 息 , 但 不 包 括 非 * * 技 术 。 * * 是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不 仅 规 范 劳 动 者 工 作 期 间 的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 而 且 规 范 劳 动 者 离 职 后 的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 而 公 司 法 和 刑 法 只 是 规 范 劳 动 者 任 职 期 间 的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 获 得 商 业 秘 密 的 合 法 手 段 包 括 : 独 立 开 发 获 得 ; 合 法 购 买 ; 从 公 开 渠 道 观 察 获 得 ; 合 法 接 受 许 可 获 得 及 通 过 反 向 工 程 获 得 等 。 劳 动 关 系 具 有 特 定 的 人 身 属 性 , 由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忠 诚 义 务 演 化 出 劳 动 合 同 的 保 密 义 务 ( 忠 诚 义 务 在 英 国 法 上 被 法 院 视 作 劳 动 合 同 的 默 示 义 务 ) , 并 进 而 扩 展 为 竞 业 限 制 或 竞 业 禁 止 。 竞 业 禁 止 条 款 蕴 含 了 用 人 单 位 的 财 产 权 益 和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权 利 两 者 的 矛 盾 , 成 为 一 个 必 须 依 据 法 律 来 调 整 的 问 题 。 本 条 规 定 , 对 负 有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在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后 , 不 得 使 用 或 者 披 露 信 息 的 义 务 包 含 生 产 的 秘 密 环 节 , 以 及 足 以 构 成 商 业 秘 密 的 其 他 信 息 。 要 确 定 究 竟 哪 些 信 息 在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后 , 劳 动 者 仍 然 负 有 不 得 披 露 和 使 用 商 业 秘 密 的 义 务 , 必 须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劳 动 性 质 。 如 果 劳 动 过 程 中 要 经 常 性 地 处 理 秘 密 文 件 , 劳 动 者 显 然 要 承 担 比 一 般 劳 动 者 更 多 的 忠 诚 义 务 。 也 就 是 说 , 除 了 信 息 类 型 的 限 制 之 外 , 劳 动 者 的 身 份 和 职 位 也 会 影 响 到 竞 业 禁 止 条 款 的 效 力 。 如 果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由 于 同 客 户 的 接 触 获 知 了 客 户 相 关 的 特 别 信 息 , 用 人 单 位 自 然 可 以 合 法 地 使 用 行 业 限 制 条 款 禁 止 该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后 拉 拢 客 户 。 这 一 原 则 非 常 普 遍 地 适 用 于 各 种 行 业 ; 信 息 本 身 的 性 质 。 即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使 劳 动 者 意 识 到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 虽 然 用 人 单 位 只 是 单 方 面 声 称 某 些 信 息 是 保 密 信 息 本 身 并 不 充 分 , 但 是 用 人 单 位 对 待 这 些 信 息 的 态 度 可 以 帮 助 确 定 信 息 的 性 质 。 英 国 普 通 法 中 规 定 , 在 合 同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劳 动 者 在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并 不 承 担 竞 业 限 制 的 义 务 。 事 实 上 , 只 有 在 披 露 和 使 用 商 业 秘 密 的 意 义 上 , 用 人 单 位 才 有 权 得 以 禁 止 劳 动 者 竞 业 , 而 商 业 秘 密 的 判 断 也 通 过 严 格 的 判 断 规 则 被 限 制 在 特 定 的 范 围 内 。 本 条 规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目 的 是 要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要 依 法 支 付 损 害 赔 偿 金 。 但 是 , 在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商 业 秘 密 , 劳 动 者 亦 知 悉 的 情 况 下 , 因 为 劳 动 合 同 终 结 后 , 劳 动 者 的 保 密 义 务 仍 旧 延 续 , 即 便 用 人 单 位 未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 劳 动 者 也 应 当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 否 则 , 用 人 单 位 可 因 此 追 究 劳 动 者 的 侵 权 责 任 。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规 定 劳 动 者 离 职 后 负 有 竞 业 禁 止 , 主 要 考 虑 目 前 越 来 越 多 的 保 密 协 议 、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极 大 限 制 了 劳 动 者 离 职 后 的 就 业 范 围 。 用 人 单 位 往 往 在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书 时 说 明 日 常 工 资 中 就 已 经 包 括 了 竞 业 限 制 的 经 济 补 偿 , 不 给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本 条 规 定 , 对 负 有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并 约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本 条 有 关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金 及 支 付 时 间 的 规 定 , 在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商 业 秘 密 的 同 时 , 有 利 于 劳 动 者 在 具 备 一 定 经 济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保 护 这 些 信 息 。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的 竞 业 禁 止 ,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约 定 。 其 中 * 重 要 的 内 容 是 经 济 补 偿 ,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金 是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履 行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的 补 偿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有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应 当 同 时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在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时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竞 业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 竞 业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金 不 能 包 含 在 工 资 中 , 只 能 在 劳 动 关 系 结 束 后 ,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补 偿 金 的 数 额 由 双 方 约 定 。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约 定 在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时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竞 业 限 制 经 济 补 偿 的 ,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失 效 。 这 是 竞 业 限 制 生 效 的 条 件 和 劳 动 者 遵 守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的 前 提 。 法 律 顾 问 公 司 破 产 解 散 后 承 担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的 承 担 ( 一 ) 确 立 公 司 破 产 解 散 后 承 担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的 必 要 性     环 境 责 任 是 指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污 染 和 破 坏 的 行 为 人 依 法 所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后 果 。 我 国 环 境 法 律 责 任 是 一 种 综 合 责 任 , 包 含 民 事 责 任 、 行 政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 与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相 比 , 环 境 责 任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一 是 责 任 要 件 不 同 。 某 些 环 境 责 任 的 承 担 并 不 以 违 法 为 前 提 , 而 是 以 行 为 人 造 成 环 境 危 害 后 果 为 前 提 , 有 些 环 境 责 任 甚 至 只 要 有 造 成 环 境 危 害 的 可 能 即 应 承 担 环 境 责 任 。 二 是 民 事 责 任 公 法 化 , 行 政 责 任 与 刑 事 责 任 的 融 合 。 公 司 终 止 后 的 环 境 责 任 就 是 公 司 终 止 后 对 终 止 前 的 环 境 污 染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 任 何 种 类 的 法 律 责 任 都 必 须 有 责 任 主 体 。 依 照 传 统 公 司 法 理 论 , 公 司 终 止 后 其 法 律 人 格 的 丧 失 必 然 导 致 将 不 再 为 终 止 前 的 侵 害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但 是 公 司 所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并 不 随 公 司 终 止 而 立 即 消 失 , 若 依 照 传 统 公 司 法 理 论 , 公 司 终 止 后 的 环 境 责 任 因 公 司 终 止 而 责 任 主 体 丧 失 , 由 他 人 或 社 会 承 担 , 显 然 有 悖 法 律 的 公 平 正 义 。 [ 5 ] 因 此 , 即 使 公 司 已 经 终 止 , 其 留 下 的 污 染 还 会 继 续 危 害 人 间 , 因 而 有 时 会 出 现 公 司 终 止 以 后 的 环 境 问 题 才 被 发 现 情 形 , 这 时 的 环 境 责 任 承 担 问 题 如 何 解 决 , 成 为 一 个 十 分 棘 手 的 问 题 。     从 公 司 法 意 义 上 讲 , 公 司 是 依 公 司 法 组 织 、 登 记 而 成 立 的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的 经 济 组 织 。 公 司 作 为 独 立 的 法 人 一 旦 成 立 , 便 具 有 了 独 立 的 法 律 人 格 , 具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能 力 、 行 为 能 力 和 责 任 能 力 。 这 意 味 着 “ 公 司 可 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起 诉 , 并 目 独 立 地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 成 立 后 , 如 无 特 殊 原 因 , 可 以 一 直 存 续 下 去 ” . 但 是 , 法 律 理 论 与 现 实 并 非 一 回 事 。 现 实 中 , 每 天 都 有 很 多 公 司 成 立 , 也 有 许 多 公 司 因 各 种 原 因 而 消 灭 。 公 司 的 消 灭 , 又 称 为 公 司 终 止 , 是 指 公 司 丧 失 了 法 律 主 体 资 格 , 在 实 体 上 已 不 存 在 。 公 司 注 销 登 记 和 公 告 是 公 司 终 止 的 标 志 。 于 是 , 公 司 终 止 后 , 由 于 其 在 法 律 上 作 为 独 立 的 人 格 主 体 已 不 存 在 , 就 不 需 要 再 为 其 终 止 前 的 侵 害 行 为 负 责 。 这 是 符 合 传 统 公 司 侵 害 行 为 的 特 征 的 。 传 统 公 司 侵 害 行 为 具 有 特 定 、 简 单 、 直 接 、 单 一 等 特 征 , 经 常 有 公 司 侵 害 行 为 发 生 之 后 得 不 到 补 偿 , “ 即 使 侵 害 后 果 发 生 在 合 同 终 止 之 后 , 也 被 视 为 与 公 司 交 易 中 应 承 担 的 风 险 ” 而 不 受 法 律 的 保 护 。 然 而 , 由 于 公 司 环 境 侵 害 行 为 的 特 殊 性 , 故 需 要 对 这 个 问 题 重 新 考 虑 , 即 终 止 后 的 公 司 要 不 要 对 其 终 止 前 造 成 的 污 染 承 担 责 任 ? 换 言 之 , 即 终 止 后 的 公 司 要 不 要 承 担 环 境 法 律 责 任 ?     从 环 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出 发 , 确 立 公 司 终 止 后 的 环 境 法 律 责 任 是 “ 污 染 者 负 担 ” 原 则 的 体 现 。 污 染 者 负 担 理 论 的 基 本 内 容 是 : 谁 污 染 环 境 谁 承 担 责 任 。 日 本 把 该 原 则 适 用 于 污 染 防 治 、 环 境 复 合 和 被 害 者 救 济 这 三 个 方 面 , 认 为 污 染 者 应 当 支 付 其 污 染 活 动 造 成 的 全 部 环 境 费 用 . 世 界 银 行 将 前 者 归 纳 为 “ 标 准 的 污 染 者 负 担 原 则 ” , 即 排 污 者 如 何 控 制 污 染 和 消 除 污 染 的 费 用 ; 将 后 者 归 纳 为 “ 扩 展 的 污 染 者 付 费 原 则 ” , 即 除 要 求 支 付 上 述 费 用 之 外 还 得 给 予 受 环 境 污 染 的 居 民 一 定 的 补 偿 。 当 代 环 境 资 源 法 越 来 越 多 地 采 用 经 济 政 策 、 经 济 手 段 和 市 场 经 济 机 制 。 诚 如 联 合 国 《 2 1 世 纪 议 程 》 所 指 出 的 : “ 在 过 去 几 年 中 , 许 多 政 府 , 主 要 是 工 业 国 家 的 政 府 , 但 也 有 中 欧 、 东 欧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政 府 , 愈 来 愈 多 地 采 用 面 向 市 场 的 经 济 手 段 。 例 如 污 染 者 付 费 原 则 和 * 近 的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者 付 费 概 念 。 ” 这 种 现 象 简 称 为 “ 环 境 资 源 法 的 经 济 化 ” . “ 污 染 者 负 担 ” 原 则 的 接 受 和 确 认 , 在 我 国 环 境 立 法 中 呈 渐 进 深 化 过 程 : 在 1 9 7 9 年 的 《 * * * * * * * 环 境 保 * * 》 ( 试 行 ) 中 规 定 是 “ 谁 污 染 , 谁 治 理 ” 的 原 则 ; 1 9 8 9 年 的 《 * * * * * * * 环 境 保 * * 》 则 修 改 为 “ 污 染 者 治 理 ” 的 原 则 。 1 9 9 6 年 《 国 务 院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确 立 “ 污 染 者 付 费 ” 原 则 ( 即 “ 污 染 者 负 担 ” 原 则 ) 。 “ 污 染 者 负 担 ” 原 则 强 调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防 治 污 染 的 费 用 应 当 由 污 染 者 来 承 担 , 而 不 应 转 嫁 给 国 家 和 社 会 , 明 确 了 污 染 者 不 仅 承 担 治 理 污 染 的 责 任 , 而 且 具 有 防 治 区 域 污 染 的 责 任 , 有 参 与 区 域 污 染 控 制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的 责 任 。 这 一 原 则 不 仅 将 环 境 责 任 主 体 限 于 排 放 者 , 还 包 括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者 ; 治 理 污 染 的 责 任 范 围 不 局 限 于 主 体 自 身 , 还 扩 展 为 区 域 的 环 境 保 护 。 这 体 现 了 “ 污 染 者 个 体 责 任 的 扩 大 和 保 护 公 益 权 的 法 律 要 求 , 更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的 公 益 性 质 和 公 共 资 源 属 性 。 ”             ( 二 ) 公 司 破 产 解 散 后 承 担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的 主 体     1 . 延 长 公 司 责 任 主 体 资 格 制 度     如 果 公 司 进 行 严 重 的 环 境 污 染 后 , 宣 布 终 止 , 留 下 一 大 堆 的 污 染 治 理 由 其 他 人 和 社 会 承 受 , 其 行 为 是 极 端 不 负 责 任 的 , 显 然 不 符 合 谁 污 染 谁 负 担 的 公 平 原 则 。 因 此 , 需 在 立 法 上 确 认 公 司 终 止 后 作 为 责 任 主 体 应 存 在 一 定 时 间 的 制 度 , 以 有 利 于 追 究 其 社 会 责 任 , 更 有 利 于 督 促 公 司 认 真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 正 如 美 国 学 者 汉 密 尔 顿 ( R . W . H a m i l t o n ) 教 授 指 出 “ … … 它 所 做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 诸 如 工 厂 在 何 处 选 址 , 安 装 何 种 环 境 设 备 , 制 造 何 种 产 品 等 , 都 既 是 经 济 的 选 择 , 又 是 社 会 的 决 定 , 都 将 影 响 到 个 人 、 社 团 和 整 个 地 区 。 ” 关 于 这 一 点 , 我 们 可 以 借 鉴 美 国 的 做 法 。 美 国 各 州 公 司 法 规 定 : 公 司 终 止 以 后 , 作 为 责 任 主 体 还 将 存 在 一 段 时 间 , 在 这 段 时 间 里 , 公 众 可 因 公 司 终 止 前 * * 下 来 的 责 任 对 公 司 起 诉 。 如 , 特 拉 华 州 公 司 法 规 定 : 公 司 终 止 后 将 不 能 继 续 经 营 , 但 是 公 司 的 实 体 将 继 续 存 在 3 年 。 在 这 3 年 内 , 公 司 可 以 继 续 为 终 止 之 前 未 了 的 诉 讼 辩 护 , 同 时 公 司 也 可 能 因 为 终 止 之 前 * * 下 来 的 责 任 问 题 成 为 民 事 、 刑 事 或 行 政 诉 讼 的 被 告 。 3 年 期 满 之 后 , 特 拉 华 州 的 * * 法 院 还 可 酌 情 延 长 。 纽 约 州 公 司 法 比 特 拉 华 州 公 司 法 还 严 格 , 规 定 公 司 终 止 后 可 能 成 为 被 告 , 但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年 限 。 从 表 面 上 看 , 纽 约 州 的 公 司 终 止 后 无 论 多 久 都 有 可 能 因 终 止 前 * * 下 来 的 责 任 成 为 被 告 。 但 是 因 为 除 了 公 司 法 以 外 , 各 州 的 诉 讼 程 序 对 各 种 不 同 的 诉 讼 规 定 了 长 短 不 同 的 追 诉 期 , 所 以 公 司 在 终 止 后 成 为 被 告 的 可 能 性 并 不 是 无 限 期 的 。 因 此 , 只 要 在 追 诉 期 内 , 已 经 终 止 的 公 司 仍 然 像 普 通 人 一 样 可 能 成 为 被 告 . 我 国 法 律 可 以 借 鉴 美 国 立 法 经 验 , 对 公 司 终 止 后 存 在 的 年 限 做 出 规 定 。 当 然 , 公 司 终 止 后 存 在 期 间 不 宜 过 长 , 过 长 会 引 起 经 济 的 不 稳 定 。 但 由 于 环 境 侵 害 的 特 殊 性 , 对 环 境 侵 害 应 规 定 较 长 的 存 在 时 间 。     2 . 利 用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认 理 论 * * 限 度 地 保 护 公 民 的 环 境 权     确 定 公 司 终 止 后 的 环 境 责 任 , 其 * 终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护 公 民 的 环 境 权 。 但 是 从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 例 如 《 破 产 法 》 ) 的 规 定 中 知 道 公 司 终 止 时 必 须 进 行 清 算 、 清 偿 债 务 、 分 配 财 产 , 并 且 这 种 分 配 是 有 序 的 、 彻 底 的 , 没 有 剩 余 财 产 。 如 果 公 司 终 止 后 没 有 剩 余 财 产 , 那 么 拿 什 么 来 赔 偿 公 民 因 其 环 境 污 染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呢 ? 我 国 《 民 法 通 则 》 和 《 环 境 保 * * 》 的 规 定 都 体 现 了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精 神 。 若 允 许 公 司 以 其 终 止 为 理 由 而 将 自 己 应 当 承 担 的 环 境 责 任 转 嫁 给 社 会 或 直 接 由 受 侵 害 人 自 己 承 担 , 显 然 有 悖 法 律 公 平 正 义 理 念 。 笔 者 建 议 适 用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认 法 理 , 让 公 司 背 后 的 股 东 直 接 对 公 司 的 责 任 负 责 。 从 实 质 上 讲 , 这 是 对 公 司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的 排 除 , 或 者 说 是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的 例 外 , 是 针 对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独 立 人 格 行 为 的 事 后 规 制 , 体 现 的 是 衡 平 法 理 念 和 规 则 。 为 了 弥 补 法 律 空 白 , 应 当 规 定 : “ 对 于 滥 用 公 司 独 立 人 格 逃 避 法 律 责 任 而 公 司 终 止 者 , 可 以 直 接 适 用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认 理 论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责 任 。 ” 以 体 现 公 司 权 利 义 务 的 一 致 , 平 衡 失 衡 的 社 会 利 益 。     3 . 具 体 的 责 任 承 担 者     公 司 解 散 后 , 如 果 公 司 因 存 续 期 间 的 侵 权 行 为 成 为 被 告 , 原 来 的 股 东 仍 然 只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美 国 德 拉 华 州 公 司 法 第 2 8 2 条 规 定 , “ 解 散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的 责 任 * 多 不 得 超 过 该 股 东 在 公 司 解 散 时 分 得 的 资 产 ” [ 1 4 ] 实 践 中 , 公 司 因 破 产 清 算 而 解 散 后 , 股 东 往 往 分 不 到 任 何 财 产 , 也 无 力 承 担 公 司 的 环 境 责 任 。 所 以 有 必 要 确 定 其 他 连 带 责 任 人 , 这 里 可 以 借 鉴 美 国 《 超 级 基 金 法 》 的 规 定 , 它 主 要 规 定 了 其 他 三 类 人 的 连 带 责 任 包 括 设 备 所 有 人 、 管 理 人 的 连 带 责 任 ; 污 染 物 供 应 商 、 运 输 商 的 连 带 责 任 ; 出 借 人 的 连 带 责 任 。 伦 敦 C M S C a m e r o n M c K e n n a 公 司 做 的 一 份 关 于 各 国 环 境 损 害 救 济 体 制 的 报 告 , 当 中 是 这 样 描 述 超 级 基 金 法 的 : “ 超 级 基 金 法 的 环 境 责 任 体 制 非 常 广 泛 , 政 府 通 常 都 可 以 找 到 一 个 或 者 许 多 个 主 体 与 污 染 地 点 有 关 。 如 果 一 个 责 任 主 体 破 产 了 , 环 境 清 理 债 权 通 常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享 有 优 先 权 的 地 位 。 如 果 这 个 责 任 主 体 解 散 了 , 政 府 通 常 会 追 及 到 破 产 公 司 的 资 产 继 受 方 。 如 果 ‘ 潜 在 责 任 主 体 ’ ③ 已 经 不 存 在 了 , 政 府 也 可 以 追 究 继 受 主 体 的 责 任 。 另 外 , 如 果 破 产 公 司 的 * * 职 员 、 董 事 或 者 管 理 层 人 员 操 纵 公 司 污 染 环 境 , 政 府 也 可 以 追 究 他 们 的 责 任 。 法 律 顾 问 小 股 东 有 哪 些 权 利     一 、 股 东 身 份 权     公 司 法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后 , 应 当 向 股 东 签 发 出 资 证 明 书 , 并 应 当 置 备 股 东 名 册 , 记 载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及 住 所 、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和 出 资 证 明 书 编 号 。 公 司 应 当 将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及 其 出 资 额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 应 当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的 股 东 , 可 以 依 股 东 名 册 主 张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但 是 , 未 经 工 商 登 记 或 者 变 更 登 记 的 ,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 。 因 此 , 股 东 应 当 重 视 股 东 名 册 的 登 记 和 工 商 登 记 , 这 些 是 主 张 股 东 权 利 的 直 接 证 据 。   二 、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权     公 司 法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股 东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 有 权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决 算 方 案 、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 对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 解 散 和 清 算 等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等 。 公 司 章 程 还 可 以 规 定 股 东 会 享 有 的 其 他 职 权 , 比 如 就 公 司 向 其 他 企 业 投 资 或 者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 特 别 是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作 出 决 议 等 。   三 、 选 择 、 监 督 管 理 者 权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实 行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的 适 度 分 离 , 公 司 法 据 此 确 立 了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即 : 股 东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 决 定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项 , 将 经 营 权 授 予 董 事 会 和 董 事 会 聘 任 的 经 理 。 同 时 , 股 东 会 有 权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 监 事 ,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的 报 告 。 董 事 会 须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而 经 理 须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监 事 会 对 董 事 、 * *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并 履 行 其 他 监 督 职 能 。 在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 * 管 理 人 员 侵 害 公 司 权 益 时 , 公 司 股 东 还 享 有 代 位 诉 讼 权 。   四 、 资 产 收 益 权     资 产 收 益 权 * 直 接 的 体 现 就 是 股 东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或 者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分 取 红 利 , 与 此 相 联 系 , 在 公 司 新 增 资 本 时 , 除 非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约 定 , 股 东 有 权 优 先 按 照 实 缴 的 出 资 比 例 认 缴 出 资 。 此 外 , 在 公 司 解 散 清 算 后 , 公 司 财 产 在 分 别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职 工 的 工 资 、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 清 偿 公 司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股 东 有 权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或 者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予 以 分 配 。     在 是 否 分 红 问 题 上 , 很 多 公 司 的 股 东 之 间 往 往 会 出 现 较 大 分 歧 , 对 此 , 公 司 法 规 定 , 如 果 公 司 连 续 五 年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而 公 司 该 五 年 连 续 盈 利 , 并 且 符 合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分 配 利 润 条 件 , 对 股 东 会 不 分 红 决 议 投 反 对 票 的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公 司 按 照 合 理 的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 自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股 东 与 公 司 不 能 达 成 股 权 收 购 协 议 的 , 股 东 可 以 自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五 、 知 情 权     股 东 虽 然 将 公 司 的 经 营 权 授 予 了 董 事 会 和 经 理 管 理 层 , 但 是 , 股 东 依 然 享 有 了 解 公 司 基 本 经 营 状 况 的 权 利 。 当 然 , 股 东 行 使 该 项 权 利 应 以 不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运 营 为 限 。 公 司 法 对 此 作 如 下 设 计 : 股 东 有 权 查 阅 、 复 制 公 司 章 程 、 股 东 会 会 议 记 录 、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股 东 可 以 要 求 查 阅 公 司 会 计 账 簿 。 股 东 要 求 查 阅 公 司 会 计 账 簿 的 , 应 当 向 公 司 提 出 书 面 请 求 , 说 明 目 的 。 公 司 有 合 理 根 据 认 为 股 东 查 阅 会 计 账 簿 有 不 正 当 目 的 , 可 能 损 害 公 司 合 法 利 益 的 , 可 以 拒 绝 提 供 查 阅 , 并 应 当 自 股 东 提 出 书 面 请 求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书 面 答 复 股 东 并 说 明 理 由 。 公 司 拒 绝 提 供 查 阅 的 ,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要 求 公 司 提 供 查 阅 。 六 、 关 联 交 易 审 查 权     股 东 有 权 通 过 股 东 会 就 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作 出 决 议 , 在 作 出 该 项 决 议 时 , 关 联 股 东 或 者 受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 不 得 参 加 该 事 项 的 表 决 。 该 项 表 决 应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 公 司 法 同 时 规 定 ,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董 事 、 监 事 、 * *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违 反 该 项 规 定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七 、 提 议 、 召 集 、 主 持 股 东 会 临 时 会 议 权     股 东 会 应 当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按 期 召 开 定 期 会 议 , 以 保 障 股 东 的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的 权 利 。 但 是 , 定 期 股 东 会 议 有 时 还 不 能 满 足 股 东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的 需 要 , 因 此 公 司 法 规 定 , 代 表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 以 及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董 事 、 监 事 会 或 者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 有 权 提 议 召 开 股 东 会 临 时 会 议 ,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 如 果 董 事 会 或 者 执 行 董 事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 召 集 股 东 会 会 议 职 责 , 由 监 事 会 或 者 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 如 果 监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也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 代 表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 主 持 。   八 、 决 议 撤 销 权     由 于 股 东 会 实 行 资 本 多 数 决 制 度 , 小 股 东 往 往 难 以 通 过 表 决 方 式 对 抗 大 股 东 。 而 且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大 股 东 往 往 利 用 其 优 势 地 位 , 任 意 决 定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项 。 对 此 , 公 司 法 赋 予 小 股 东 请 求 撤 销 程 序 违 法 或 者 实 体 违 法 的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决 议 :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的 会 议 召 集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 或 者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的 , 股 东 可 以 自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   九 、 退 出 权     公 司 法 规 定 , 公 司 成 立 后 , 股 东 不 得 抽 逃 出 资 。 这 就 是 所 谓 的 资 本 维 持 原 则 。 但 是 , 这 并 影 响 股 东 在 一 定 情 形 下 退 出 公 司 或 者 解 散 公 司 。 公 司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对 股 东 会 该 项 决 议 投 反 对 票 的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公 司 按 照 合 理 的 价 格 收 购 其 股 权 : ( 1 ) 公 司 连 续 五 年 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而 公 司 该 五 年 连 续 盈 利 , 并 且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分 配 利 润 条 件 的 ; ( 2 )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转 让 主 要 财 产 的 ; ( 3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营 业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 股 东 会 会 议 通 过 决 议 修 改 章 程 使 公 司 存 续 的 。 自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股 东 与 公 司 不 能 达 成 股 权 收 购 协 议 的 , 股 东 可 以 自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此 外 , 在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继 续 存 续 会 使 股 东 利 益 受 到 重 大 损 失 ,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不 能 解 决 时 ,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东 表 决 权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解 散 公 司 。   上 海 君 恩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 合 伙 人 2 0 1 6 年 1 2 月 , 丁 龙 律 师 以 创 始 合 伙 人 身 份 发 起 设 立 上 海 君 恩 律 师 事 务 所 , 目 前 担 任 上 海 君 恩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 自 2 0 0 7 年 执 业 至 今 , 累 计 代 理 各 类 诉 讼 案 件 近 千 起 , 为 当 事 人 挽 回 经 济 损 失 约 近 9 0 0 0 万 元 。 丁 龙 律 师 近 十 余 年 的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经 历 ,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诉 讼 经 验 和 广 泛 的 社 会 资 源 。 并 以 精 湛 的 专 业 知 识 及 优 秀 的 办 案 技 巧 获 得 当 事 人 以 及 同 行 律 师 的 的 一 致 好 评 。 现 今 , 丁 龙 律 师 所 带 领 的 君 恩 律 师 团 队 每 一 位 执 业 律 师 均 毕 业 于 国 内 优 秀 的 法 学 院 , 专 业 知 识 过 硬 、 办 案 经 验 丰 富 , 且 大 部 分 执 业 律 师 拥 有 丰 富 的 执 业 经 验 和 广 泛 的 社 会 阅 历 , 可 以 更 为 便 捷 的 为 每 一 位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 多 层 次 的 法 律 服 务 。 联 系 电 话 : 0 2 1 3 3 6 8 1 0 7 8 ; 1 3 6 8 1 9 0 2 6 0 0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徐 汇 肇 嘉 浜 路 7 8 9 号 均 瑶 国 际 广 场 1 7 楼 F 3 室 。 刘 镓 榕 律 师 马 宁 律 师 钱 岑 律 师 王 泰 夫 律 师 杨 云 飞 律 师 C o p y r i g h t © 君 恩 律 师 事 务 律 所 沪 I C P 备 1 7 0 2 8 5 6 3 号 1 由 店 脸 云 平 台 驱 动 后 台 登 录 入 口 使 用 条 款 展 开 收 缩 Q Q 咨 询 在 线 咨 询 电 话 咨 询 0 2 1 3 3 6 8 1 0 7 8 , 1 3 6 8 1 9 0 2 6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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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人工智能的无限可能!支持文心一言4.0、Kimi、Deepseek等50,应用场景每日限量免费使用!立即开启探索之旅唾液有消毒作用吗唾液没有明确的消毒作用,不可以用唾液代替消毒液对伤口和物品进行消毒,虽然有研究资料表明唾液中含有溶菌酶类以及其他的抗菌物质,但消毒作用主要是针对口腔常见细菌,对其他病原体通常没有杀灭作用,而且浓度极低...。

互联网资讯 2024-06-19 22:24:43

吃叶子的菜是哪些 (吃叶子的菜是哪些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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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人工智能的无限可能!支持文心一言4.0、Kimi、Deepseek等50,应用场景每日限量免费使用!立即开启探索之旅吃叶子的菜是哪些大白菜,大白菜一般指白菜,白菜是十字花科,芸苔属二年生草本,高可达60厘米,全株无毛,基生叶多数,大形,倒卵状长圆形至宽倒卵形,顶端圆钝,边缘皱缩,波状,叶柄白色,扁平,花鲜黄色,甘蓝,甘蓝为十字花科...。

互联网资讯 2024-06-19 22: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