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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京 舟 律 师 事 务 所 彭 锐 律 师 : 案 件 , 我 有 十 不 接 ! 1 3 8 1 1 2 7 6 2 6 0 首 页 关 于 京 舟 业 务 领 域 二 手 房 疑 难 案 件 研 究 中 心 如 何 选 择 律 师 联 系 我 们 A B O U T U S 关 于 我 们 更 多 > > 北 京 京 舟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注 于 处 理 各 类 房 产 纠 纷 案 件 、 尤 其 是 在 二 手 房 、 公 房 、 新 购 商 品 房 、 农 村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领 域 ; 其 律 师 代 理 过 各 类 房 产 纠 纷 近 千 件 , 积 累 了 大 量 丰 富 经 验 。 京 舟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北 京 第 一 家 真 正 完 全 的 房 产 诉 讼 律 所 。 致 力 打 造 成 专 业 化 、 精 品 化 房 产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京 舟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以 专 业 高 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敬 业 为 执 业 宗 旨 , 秉 承 着 厚 德 载 物 、 经 纬 天 地 的 执 业 理 念 。 我 们 的 律 师 都 会 深 入 了 解 客 户 的 情 况 与 要 求 , 感 客 户 之 所 感 , 想 客 户 之 所 需 , 真 正 作 到 与 客 户 风 雨 同 舟 , 为 客 . . . 京 舟 专 著 m o n o g r a p h 京 舟 房 产 书 库 B o o k 荣 誉 客 户 H o n o r c u s t o m e r B U S I N E S S 业 务 范 畴 更 多 > > C A S E 京 舟 案 例 更 多 >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再 审 判 决 :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姚 女 士 房 产 纠 纷 案 件 , 当 事 人 委 托 其 他 所 的 律 师 经 历 一 审 、 二 审 、 北 京 高 院 再 审 、 北 京 市 检 察 院 抗 诉 均 败 诉 , 彭 锐 律 师 接 受 委 托 后 认 真 研 究 、 调 研 、 撰 写 了 高 质 量 的 申 诉 状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全 体 讨 论 后 认 为 本 案 错 误 , 决 定 提 审 本 案 。 经 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开 庭 审 理 后 最 终 作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2 0 2 2 ) 最 高 法 民 再 1 6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撤 销 原 一 审 、 二 审 的 判 决 。 姚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 ‍ 一 审 判 决 : 2 0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程 女 士 与 程 先 生 遗 嘱 继 承 纠 纷 一 案 , 程 女 士 与 程 先 生 要 求 按 照 其 父 母 所 留 遗 嘱 继 承 。 彭 锐 律 师 接 受 委 托 后 经 调 研 、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庭 审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2 2 ) 京 0 1 0 1 民 初 1 9 8 1 0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双 方 达 成 调 解 。 程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2 0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北 京 五 环 清 馨 某 公 司 与 沈 丘 县 财 政 局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沈 丘 县 财 政 局 要 求 北 京 五 环 清 馨 某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偿 还 1 8 0 0 万 元 借 款 。 彭 锐 律 师 接 受 委 托 后 经 调 研 、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庭 审 , 河 南 省 沈 丘 县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2 2 ) 豫 1 6 2 4 民 初 2 9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北 京 五 环 清 馨 某 公 司 不 存 在 连 带 责 任 , 为 北 京 五 环 清 馨 某 公 司 挽 回 了 1 8 0 0 万 的 损 失 。 北 京 五 环 清 馨 某 公 司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2 0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熊 先 生 起 诉 卢 先 生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熊 先 生 在 北 京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的 撮 合 下 与 卢 先 生 签 订 了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 熊 先 生 支 付 了 6 个 月 的 房 租 1 8 3 0 0 0 元 后 , 因 租 赁 房 屋 存 在 纠 纷 , 一 直 未 交 付 。 熊 先 生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调 研 、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庭 审 并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2 1 ) 京 0 1 0 2 民 初 4 0 7 5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卢 先 生 退 还 熊 先 生 1 8 3 0 0 0 元 租 金 , 并 支 付 违 约 金 1 8 3 0 0 0 元 。 熊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2 0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的 姚 女 士 一 件 疑 难 房 产 纠 纷 案 件 , 当 事 人 委 托 其 他 所 的 律 师 历 经 一 审 、 二 审 、 高 院 再 审 、 检 察 院 抗 诉 无 望 后 , 当 事 人 找 到 本 所 彭 锐 律 师 , 彭 锐 律 师 接 受 委 托 后 , 认 真 研 究 、 调 研 、 撰 写 了 高 质 量 的 申 诉 状 , 最 终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全 体 讨 论 后 认 为 本 案 错 误 , 作 出 ( 2 0 2 2 ) 最 高 法 民 监 1 0 号 裁 定 书 , 决 定 提 审 本 案 。 姚 女 士 表 示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2 0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的 薛 女 士 与 刘 某 、 燕 某 、 北 京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经 过 一 审 、 二 审 、 再 审 后 , 彭 锐 , 律 师 又 成 功 的 申 请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请 了 抗 诉 , 最 终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作 出 京 x 分 检 民 监 [ 2 0 2 1 ] 1 1 8 3 0 0 0 0 4 0 x 号 抗 诉 通 知 。 薛 女 士 表 示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2 0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的 赵 先 生 与 王 某 等 人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该 案 经 过 了 一 审 、 二 审 、 再 审 后 , 彭 锐 律 师 又 成 功 的 申 请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提 请 抗 诉 , 抗 诉 成 功 后 , 北 京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作 出 ( 2 0 2 1 ) 京 0 3 民 再 1 3 4 号 裁 定 书 , 裁 定 撤 销 原 两 审 判 决 , 本 案 发 回 重 审 。 赵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2 0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的 孙 先 生 与 黄 某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孙 先 生 与 黄 某 签 订 《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后 , 黄 某 将 房 屋 设 定 抵 押 登 记 , 造 成 房 屋 被 司 法 拍 卖 ,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 经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2 0 ) 京 0 1 0 5 民 初 6 8 4 0 6 号 判 决 , 判 决 合 同 解 除 , 黄 某 赔 偿 孙 先 生 1 0 万 元 , 孙 先 生 胜 诉 , 孙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2 0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的 薛 女 士 、 高 先 生 与 朱 某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薛 女 士 、 高 先 生 与 朱 某 签 订 了 《 北 京 某 家 居 市 场 有 限 公 司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 , 因 场 地 无 法 办 理 经 营 等 手 续 产 生 纠 纷 ,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赔 偿 其 经 济 损 失 , 经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9 ) 京 0 1 0 5 民 初 7 3 0 8 1 号 判 决 , 判 决 合 同 无 效 , 朱 某 赔 偿 薛 女 士 、 高 先 生 经 济 损 失 1 6 9 1 6 8 . 5 元 。 薛 女 士 、 高 先 生 胜 诉 , 薛 女 士 、 高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2 0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的 萍 某 坊 ( 北 京 )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北 京 某 家 居 市 场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萍 某 坊 ( 北 京 )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北 京 某 家 居 市 场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了 《 北 京 某 家 居 市 场 有 限 公 司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 , 因 场 地 无 法 办 理 经 营 等 手 续 产 生 纠 纷 ,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赔 偿 其 经 济 损 失 , 经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9 ) 京 0 1 0 5 民 初 7 3 0 6 0 号 判 决 , 判 决 合 同 无 效 , 北 京 某 家 居 市 场 有 限 公 司 赔 偿 萍 某 坊 ( 北 京 )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3 6 9 4 5 5 元 。 萍 某 坊 ( 北 京 )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胜 诉 , 萍 某 坊 ( 北 京 )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2 0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周 先 生 诉 周 某 继 承 纠 纷 一 案 , 周 先 生 与 被 告 因 遗 产 继 承 产 生 纠 纷 , 因 未 有 遗 嘱 该 遗 产 由 周 某 占 有 , 故 要 求 对 遗 产 进 行 合 理 分 割 , 但 被 告 对 遗 产 分 割 提 出 异 议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9 ) 京 0 1 0 2 民 初 4 3 3 6 0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周 某 支 付 周 先 生 9 8 6 6 4 4 元 , 周 先 生 胜 诉 。 周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9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先 生 、 王 先 生 、 孙 女 士 应 诉 北 京 某 设 备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损 害 公 司 债 权 人 利 益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 原 告 因 项 目 合 作 产 生 纠 纷 , 导 致 项 目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合 作 , 原 告 要 求 刘 先 生 、 王 先 生 、 孙 女 士 赔 偿 损 失 , 后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9 ) 京 0 1 0 8 民 初 1 0 2 8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北 京 某 设 备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的 所 有 诉 讼 请 求 。 刘 先 生 、 王 先 生 、 孙 女 士 胜 诉 。 刘 先 生 、 王 先 生 、 孙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9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兰 女 士 诉 边 某 、 网 某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兰 女 士 向 被 告 出 借 了 4 0 万 元 , 后 因 被 告 无 法 偿 还 , 给 兰 女 士 造 成 巨 大 的 经 纪 损 失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9 ) 京 0 1 0 5 民 初 3 7 5 4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兰 女 士 本 金 4 0 万 元 , 支 付 借 期 内 利 息 1 . 6 万 , 支 付 以 4 0 万 为 基 数 的 逾 期 还 款 利 息 , 直 至 清 偿 完 为 止 。 兰 女 士 胜 诉 。 兰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9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诉 付 某 、 金 某 某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先 生 与 被 告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并 垫 付 了 被 告 的 贷 款 利 息 , 被 告 拒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9 ) 京 0 1 0 5 民 初 4 4 7 6 0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张 先 生 购 房 款 8 7 万 元 垫 付 的 贷 款 利 息 , 张 先 生 胜 诉 。 张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9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北 京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居 间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先 生 与 被 告 签 订 居 间 合 同 , 并 支 居 间 服 务 费 款 , 因 新 政 影 响 张 先 生 无 法 纪 律 履 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并 与 卖 方 解 除 了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中 介 公 司 拒 不 退 还 中 介 服 务 费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9 ) 京 0 1 1 4 民 初 6 8 8 5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 被 告 支 付 张 先 生 居 间 服 务 费 8 万 元 , 张 先 生 胜 诉 。 张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9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邱 女 士 诉 李 某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邱 女 士 与 张 某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并 办 理 完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后 , 因 合 同 约 定 李 某 在 房 屋 产 权 办 理 完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后 将 其 户 口 迁 出 , 但 李 某 一 直 未 迁 出 , 构 成 违 约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研 究 和 努 力 后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9 ) 京 0 1 0 5 民 初 8 1 5 8 6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邱 女 士 违 约 金 5 万 元 , 邱 女 士 胜 诉 。 邱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9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陈 先 生 诉 李 某 等 赠 与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李 某 将 其 名 下 房 产 赠 与 陈 先 生 , 陈 先 生 并 长 期 占 有 该 房 屋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8 ) 京 0 1 0 5 民 初 3 0 6 8 9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李 某 将 房 屋 转 移 登 记 至 陈 先 生 名 下 , 陈 先 生 胜 诉 。 陈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9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徐 先 生 诉 王 某 、 李 某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徐 先 生 与 被 告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并 支 付 定 金 及 首 付 款 , 因 新 政 影 响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8 ) 京 0 1 1 1 民 初 1 6 9 9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 被 告 支 付 徐 先 生 购 房 款 1 9 1 万 元 及 资 金 占 有 利 息 , 徐 先 生 目 的 达 到 。 徐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9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先 生 应 诉 马 女 士 分 家 析 产 法 定 继 承 纠 纷 一 案 , 马 先 生 与 被 告 等 签 订 协 议 书 , 并 在 遗 嘱 等 上 签 字 , 但 被 告 对 协 议 及 遗 嘱 提 出 异 议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8 ) 京 0 1 0 6 民 初 2 6 1 8 4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将 争 议 房 屋 转 移 登 记 至 马 先 生 名 下 , 马 先 生 胜 诉 。 马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9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 杜 女 士 诉 张 某 、 牛 某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李 先 生 、 杜 女 士 与 张 某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并 办 理 完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后 , 因 合 同 约 定 张 某 在 房 屋 产 权 办 理 完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后 将 其 户 口 迁 出 , 但 张 某 一 直 未 迁 出 , 构 成 违 约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研 究 和 努 力 后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8 ) 京 0 1 0 8 民 初 4 0 0 3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李 先 生 、 杜 女 士 违 约 金 1 5 万 元 , 李 先 生 、 杜 女 士 胜 诉 。 李 先 生 、 杜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9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肖 女 士 诉 李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肖 女 士 与 被 告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但 该 房 屋 存 在 抵 押 , 合 同 约 定 肖 女 士 在 支 付 首 付 款 后 由 被 告 自 行 解 押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但 被 告 未 自 行 解 押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 被 告 构 成 违 约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7 ) 京 0 1 1 5 民 初 1 2 1 4 7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合 同 解 除 , 被 告 返 还 肖 女 士 2 4 3 . 5 万 购 房 款 及 资 金 占 有 利 息 , 支 付 房 屋 差 价 损 失 5 9 . 4 3 万 元 , 支 付 中 介 费 5 7 1 5 0 元 , 肖 女 士 胜 诉 。 肖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8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应 诉 姚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李 先 生 与 姚 女 士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后 姚 女 士 以 有 精 神 疾 病 等 因 素 要 求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 本 案 经 过 了 一 审 、 二 审 、 发 回 重 审 后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后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7 ) 京 0 1 0 2 民 初 3 1 1 5 9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了 姚 女 士 的 诉 讼 请 求 , 李 先 生 胜 诉 。 李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8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顾 女 士 诉 北 京 某 便 利 店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顾 女 士 与 被 告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并 支 付 一 半 购 房 款 后 被 告 拒 绝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够 成 违 约 , 顾 女 士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将 房 屋 过 户 至 顾 女 士 名 下 并 支 付 违 约 金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7 ) 京 0 1 0 5 民 初 3 5 8 1 8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被 告 将 房 屋 转 移 登 记 至 顾 女 士 名 下 并 支 付 顾 女 士 违 约 金 7 0 万 元 , 顾 女 士 胜 诉 。 顾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8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杜 女 士 诉 韩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杜 女 士 与 被 告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并 支 付 定 金 , 被 告 以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要 求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6 ) 京 0 1 0 5 民 初 1 2 3 3 9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杜 女 士 与 被 告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 被 告 支 付 杜 女 士 定 金 1 0 万 元 , 中 介 费 7 1 0 7 0 元 , 鉴 定 费 9 3 0 0 元 , 房 屋 差 价 损 失 1 0 0 万 元 , 杜 女 士 胜 诉 。 杜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8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先 生 诉 刘 某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刘 先 生 与 刘 某 等 签 订 了 分 家 及 赠 与 协 议 , 但 刘 某 认 为 该 协 议 无 效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 分 析 、 研 究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6 ) 京 0 1 0 5 民 初 3 7 1 8 8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协 议 有 效 , 被 告 将 房 屋 转 移 登 记 至 刘 先 生 名 下 , 刘 先 生 胜 诉 。 刘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8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先 生 起 诉 田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刘 先 生 在 北 京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的 撮 合 下 购 买 田 先 生 名 下 的 房 屋 , 房 屋 总 价 款 3 4 0 万 。 合 同 签 订 后 刘 先 生 依 约 支 付 了 1 0 万 元 定 金 , 后 因 北 京 新 政 出 台 影 响 刘 先 生 购 房 及 田 先 生 拒 绝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刘 先 生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庭 审 并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7 ) 京 0 1 1 5 民 初 1 2 1 7 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刘 先 生 与 田 先 生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田 先 生 双 倍 返 还 刘 先 生 定 金 2 0 万 元 。 刘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8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先 生 起 诉 于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刘 先 生 在 北 京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的 撮 合 下 购 买 于 女 士 名 下 的 房 屋 , 房 屋 总 价 款 1 8 6 万 。 合 同 签 订 后 刘 先 生 依 约 支 付 了 5 万 元 定 金 , 因 该 房 屋 有 按 揭 贷 款 , 刘 先 生 要 求 中 介 到 银 行 查 看 房 产 证 但 于 女 士 拒 不 配 合 并 提 出 涨 价 。 刘 先 生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庭 审 并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7 ) 京 0 1 1 4 民 初 1 6 9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刘 先 生 与 于 女 士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于 女 士 退 还 刘 先 生 5 万 元 定 金 并 支 付 刘 先 生 违 约 金 2 8 万 元 。 刘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8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宋 先 生 、 崔 女 士 ( 反 诉 被 告 ) 起 诉 杨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宋 先 生 、 崔 女 士 在 北 京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的 撮 合 下 出 售 其 名 下 房 屋 一 套 , 房 屋 总 价 款 2 5 5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杨 女 士 支 付 了 定 金 , 因 杨 女 士 拒 绝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宋 先 生 、 崔 女 士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庭 审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7 ) 京 0 1 0 5 民 初 5 2 8 2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宋 先 生 、 崔 女 士 与 杨 女 士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杨 女 士 支 付 宋 先 生 、 崔 女 士 违 约 金 4 0 . 8 万 元 。 宋 先 生 、 崔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8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肖 先 生 应 诉 朱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肖 先 生 与 朱 先 生 在 北 京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撮 合 下 出 售 名 下 房 屋 一 套 。 合 同 签 订 后 朱 先 生 支 付 了 定 金 , 因 北 京 新 政 出 台 肖 先 生 不 能 继 续 出 售 房 屋 进 行 换 房 。 朱 先 生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应 诉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7 ) 京 0 1 0 5 民 初 3 2 0 6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肖 先 生 与 朱 先 生 签 订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肖 先 生 返 还 定 金 , 朱 先 生 支 付 肖 先 生 违 约 金 5 万 元 、 中 介 费 2 . 9 1 8 4 万 元 。 肖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8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荣 先 生 起 诉 张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荣 先 生 在 北 京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的 撮 合 下 购 买 张 先 生 名 下 房 屋 一 套 , 房 屋 总 价 款 3 1 3 . 8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荣 先 生 依 约 支 付 了 9 . 8 万 元 定 金 、 居 间 费 用 、 保 障 服 务 费 、 评 估 费 , 因 张 先 生 拒 绝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接 收 房 款 并 表 示 不 再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荣 先 生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庭 审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7 ) 京 0 1 0 6 民 初 1 1 8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荣 先 生 与 张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张 先 生 返 还 9 . 8 万 元 定 金 及 补 偿 款 , 张 先 生 赔 偿 荣 先 生 6 . 7 7 8 8 万 元 中 介 费 及 1 . 5 6 9 万 元 保 障 服 务 费 、 评 估 费 6 0 0 元 , 张 先 生 赔 偿 荣 先 生 房 屋 差 价 损 失 1 3 0 万 元 , 张 先 生 赔 偿 荣 先 生 保 险 费 1 . 2 8 万 元 。 荣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8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龚 女 士 应 诉 鲁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龚 女 士 在 北 京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的 撮 合 下 出 售 名 下 房 屋 一 套 , 房 屋 总 价 款 6 0 0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鲁 先 生 支 付 了 5 0 万 元 定 金 , 后 因 鲁 先 生 不 符 合 北 京 市 购 房 资 格 无 法 继 续 购 买 房 屋 。 鲁 先 生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应 诉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7 ) 京 0 1 0 5 民 初 6 0 0 1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龚 女 士 与 鲁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驳 回 鲁 先 生 要 求 龚 女 士 返 还 5 0 万 元 定 金 的 诉 讼 请 求 。 龚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7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温 女 士 ( 反 诉 原 告 ) 应 诉 席 女 士 、 赵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温 女 士 在 北 京 某 房 产 经 纪 公 司 的 撮 合 下 购 买 席 女 士 、 赵 先 生 名 下 房 屋 一 套 , 房 屋 总 价 款 2 9 8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温 女 士 依 约 支 付 了 5 万 元 定 金 , 因 席 女 士 、 赵 先 生 提 出 上 涨 房 价 拒 绝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席 女 士 、 赵 先 生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应 诉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6 ) 京 0 1 1 5 民 初 1 6 0 5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席 女 士 、 赵 先 生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将 房 屋 过 户 至 温 女 士 名 下 , 并 支 付 温 女 士 违 约 金 5 万 元 。 温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7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寇 女 士 起 诉 于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寇 女 士 在 北 京 某 房 产 经 纪 公 司 的 撮 合 下 购 买 于 女 士 名 下 房 屋 一 套 , 房 屋 总 价 款 5 1 0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寇 女 士 依 约 支 付 了 1 0 万 元 定 金 , 后 因 房 价 上 涨 于 女 士 拒 绝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寇 女 士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出 庭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6 ) 京 0 1 0 5 民 初 4 7 8 4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寇 女 士 与 于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于 女 士 返 还 寇 女 士 1 0 万 元 定 金 , 支 付 寇 女 士 违 约 金 2 5 万 元 。 寇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7 7 、 彭 锐 代 理 张 女 士 起 诉 王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在 北 京 某 房 产 经 纪 公 司 的 撮 合 下 购 买 王 女 士 名 下 房 屋 一 套 , 房 屋 总 价 款 9 2 0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张 女 士 依 约 支 付 了 5 0 万 元 定 金 及 3 0 0 万 元 购 房 款 , 后 因 房 价 上 涨 王 女 士 拒 绝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张 女 士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庭 审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6 ) 京 0 1 0 5 民 初 1 9 0 2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王 女 士 将 房 屋 转 移 登 记 至 张 女 士 名 下 , 并 支 付 张 女 士 违 约 金 1 5 万 元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7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先 生 ( 反 诉 被 告 ) 起 诉 王 先 生 、 武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王 先 生 在 北 京 某 房 产 经 纪 公 司 的 撮 合 下 购 买 王 先 生 、 武 女 士 名 下 房 屋 一 套 , 房 屋 总 价 款 8 3 1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王 先 生 依 约 支 付 了 定 金 及 首 付 款 , 后 因 房 价 上 涨 王 先 生 、 武 女 士 拒 绝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王 先 生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庭 审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6 ) 京 0 1 0 5 民 初 6 9 3 4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王 先 生 、 武 女 士 将 房 屋 过 户 至 王 先 生 名 下 。 王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7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林 女 士 起 诉 胡 先 生 、 崔 先 生 案 外 人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一 案 , 彭 锐 律 师 分 析 案 情 , 积 极 准 备 准 据 参 与 庭 审 并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 2 0 1 6 ) 京 0 2 民 终 4 6 0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林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7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女 士 起 诉 赵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王 女 士 在 北 京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的 撮 合 , 购 买 赵 女 士 名 下 房 屋 一 套 , 总 房 款 3 6 1 万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王 女 士 依 约 支 付 了 定 金 5 0 万 元 , 后 因 房 价 上 涨 赵 女 士 拒 绝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王 女 士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庭 审 并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赵 女 士 同 意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王 女 士 撤 回 起 诉 。 王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7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起 诉 谢 先 生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先 生 与 谢 先 生 在 北 京 某 房 产 经 纪 公 司 撮 合 下 签 订 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租 期 一 年 , 合 同 到 期 后 谢 先 生 未 提 出 继 续 续 租 , 也 为 腾 退 房 屋 。 后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庭 审 并 努 力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6 ) 京 0 1 0 5 民 初 1 7 4 7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谢 先 生 支 付 张 先 生 违 约 金 3 9 0 0 0 元 , 张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7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起 诉 刘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经 北 京 某 中 介 公 司 撮 合 , 相 中 刘 先 生 名 下 房 屋 一 套 , 总 房 款 价 值 2 1 5 万 , 张 女 士 签 订 合 同 当 日 支 付 定 金 5 万 元 , 后 因 房 价 上 涨 , 刘 先 生 拒 绝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后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并 参 与 庭 审 , 在 彭 锐 律 师 与 法 官 和 刘 先 生 的 努 力 沟 通 下 , 刘 先 生 同 意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张 女 士 撤 诉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7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起 诉 北 京 房 山 某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和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向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再 审 申 请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和 沟 通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6 ) 京 民 申 2 8 5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7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女 士 起 诉 高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王 女 士 从 高 女 士 处 购 买 房 屋 一 套 , 总 价 款 6 6 6 万 元 , 签 订 了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并 支 付 了 定 金 5 0 万 元 , 后 因 房 价 上 涨 , 高 女 士 拒 绝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 2 0 1 6 ) 京 0 1 0 5 民 初 1 9 3 9 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王 女 士 与 高 女 士 签 订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及 补 充 协 议 有 效 , 王 女 士 支 付 高 女 士 剩 余 购 房 款 , 高 女 士 协 助 王 女 士 将 房 屋 过 户 至 王 女 士 名 下 并 交 付 使 用 , 高 女 士 支 付 王 女 士 违 约 金 1 0 万 元 。 王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6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女 士 应 诉 彭 先 生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 王 女 士 与 彭 先 生 自 行 相 识 , 登 记 结 婚 并 育 有 一 女 。 后 因 夫 妻 双 方 感 情 不 和 , 彭 先 生 诉 诸 法 院 要 求 离 婚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 2 0 1 6 ) 京 0 1 0 1 民 初 1 5 7 5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定 驳 回 彭 先 生 的 诉 讼 请 求 。 王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6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欧 女 士 起 诉 北 京 某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欧 女 士 与 北 京 某 贸 易 公 司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欧 女 士 如 果 不 具 备 购 房 资 质 ,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并 退 还 购 房 定 金 。 合 同 签 订 后 欧 女 士 支 付 了 1 0 5 万 定 金 , 欧 女 士 因 家 庭 纠 纷 与 丈 夫 离 婚 , 离 婚 后 失 去 购 房 资 格 。 欧 女 士 诉 诸 要 求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并 返 还 购 房 定 金 1 0 5 万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5 ) 朝 民 初 字 第 1 0 7 1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欧 女 士 与 北 京 某 贸 易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 并 返 还 购 房 定 金 1 0 5 万 , 欧 女 士 支 付 北 京 某 贸 易 公 司 违 约 金 。 欧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6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安 女 士 起 诉 马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屋 总 价 款 达 到 1 8 2 万 元 , 合 同 约 定 安 女 士 购 买 马 女 士 名 下 房 屋 , 并 在 合 同 签 订 当 日 支 付 定 金 , 一 方 违 约 , 违 约 方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房 屋 成 交 总 价 款 2 0 % 的 违 约 金 。 安 女 士 合 同 签 订 后 支 付 了 定 金 , 此 后 , 房 价 暴 涨 , 马 女 士 多 次 向 安 女 士 明 确 表 示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安 女 士 诉 诸 法 院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6 ) 京 0 1 0 6 民 初 7 3 2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安 女 士 与 马 女 士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马 女 士 返 还 安 女 士 购 房 定 金 并 支 付 安 女 士 违 约 金 2 0 万 元 , 赔 偿 安 女 士 中 介 损 失 5 0 6 4 0 元 , 驳 回 马 女 士 的 诉 讼 请 求 , 安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6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梁 女 士 姐 妹 、 梁 先 生 应 诉 李 女 士 共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 李 女 士 认 为 涉 案 房 屋 系 李 女 士 与 丈 夫 梁 某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要 求 确 认 李 女 士 对 涉 案 房 屋 占 有 1 / 6 的 份 额 , 梁 女 士 姐 妹 各 占 1 / 1 2 的 份 额 , 梁 先 生 与 另 一 位 梁 女 士 各 占 1 / 3 的 份 额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5 ) 东 民 初 字 第 1 5 4 2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梁 女 士 姐 妹 、 梁 先 生 与 李 女 士 对 涉 案 房 屋 共 有 , 李 女 士 对 涉 案 房 屋 占 有 1 / 6 的 份 额 , 梁 女 士 姐 妹 各 占 1 / 1 2 的 份 额 , 梁 先 生 与 另 一 位 梁 女 士 各 占 1 / 3 的 份 额 。 梁 女 士 姐 妹 与 梁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6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谷 女 士 诉 赵 女 士 并 反 诉 的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谷 女 士 以 被 告 解 除 合 同 但 拒 绝 返 还 原 告 购 房 款 为 由 要 求 被 告 返 还 谷 女 士 购 房 款 。 后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5 ) 西 民 初 字 第 9 1 5 2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被 告 返 还 原 告 购 房 款 1 1 5 0 0 0 0 元 。 谷 女 士 胜 诉 。 谷 女 士 表 示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6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胡 女 士 诉 付 先 生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 胡 女 士 以 与 被 告 双 方 性 格 不 和 , 感 情 破 裂 为 由 要 求 离 婚 。 后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协 调 下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5 ) 海 民 初 字 第 3 2 7 3 号 调 解 书 , 胡 女 士 与 被 告 调 解 离 婚 , 并 将 被 告 名 下 房 屋 过 户 至 胡 女 士 名 下 。 胡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6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女 士 、 黄 先 生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李 女 士 、 黄 先 生 以 被 告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存 在 多 处 违 约 为 由 , 要 求 与 被 告 签 订 的 合 同 无 效 并 赔 偿 违 约 金 。 后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石 民 初 字 第 7 8 0 2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维 修 金 3 7 8 0 1 元 。 该 判 决 依 法 维 护 了 李 女 士 、 黄 先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李 女 士 、 黄 先 生 表 示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6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梁 先 生 、 荣 女 士 诉 荣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原 告 以 被 告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房 款 为 由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后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5 ) 石 民 初 字 第 3 4 2 号 判 决 书 , 该 判 决 依 法 维 护 了 原 告 的 合 法 权 益 。 梁 先 生 、 荣 女 士 表 示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6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先 生 诉 王 女 士 并 王 女 士 反 诉 马 先 生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马 先 生 以 被 告 拒 绝 配 合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为 由 要 求 被 告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并 退 还 租 金 。 后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5 ) 丰 民 初 字 第 0 2 8 4 7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被 告 返 还 原 告 租 金 1 5 3 0 0 0 元 及 押 金 2 5 6 6 6 元 并 违 约 金 1 3 0 0 0 0 元 。 马 先 生 胜 诉 。 马 先 生 表 示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6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曲 女 士 诉 葛 先 生 和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曲 女 士 购 买 被 告 的 房 屋 , 而 被 告 以 配 偶 不 同 意 出 售 房 屋 连 带 车 位 为 由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够 成 违 约 , 曲 女 士 要 求 解 除 与 被 告 之 间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并 由 被 告 承 担 违 约 金 , 后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介 入 调 查 和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5 ) 丰 民 初 字 第 0 7 7 8 0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合 同 解 除 , 被 告 返 还 定 金 1 万 元 和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3 万 元 , 曲 女 士 胜 诉 。 曲 女 士 表 示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5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欧 女 士 诉 某 贸 易 有 限 供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偶 女 士 以 不 具 备 购 房 资 格 为 由 主 张 合 同 解 除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5 ) 朝 民 初 字 第 1 0 7 1 5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合 同 解 除 , 该 判 决 依 法 维 护 了 欧 女 士 的 合 法 权 益 。 欧 女 士 表 示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 1 5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闻 女 士 诉 郭 女 士 、 张 先 生 案 外 人 执 行 异 议 一 案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东 民 初 字 第 1 3 2 0 9 号 判 决 书 。 该 依 法 判 决 维 护 了 闻 女 士 的 合 法 权 益 。 闻 女 士 表 示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 1 5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施 工 公 司 起 诉 某 开 发 商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施 工 公 司 承 接 并 完 成 开 发 商 的 项 目 , 双 方 结 算 工 程 总 造 价 为 9 0 万 元 , 但 开 发 商 拒 绝 支 付 工 程 款 项 , 施 工 公 司 起 诉 要 求 开 发 商 支 付 9 0 万 元 工 程 款 并 支 付 利 息 。 经 过 彭 律 师 的 调 解 , 法 院 最 终 作 出 ( 2 0 1 5 ) 正 白 法 商 初 字 第 1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开 发 商 于 4 个 月 内 支 付 工 程 款 及 利 息 共 计 9 9 5 8 1 1 元 。 施 工 公 司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调 解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5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霍 先 生 起 诉 某 开 发 商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开 发 商 因 开 发 楼 盘 项 目 资 金 紧 缺 , 向 霍 先 生 借 款 2 0 0 万 元 , 并 约 定 年 利 率 按 1 0 % 计 算 利 息 , 开 发 商 还 承 诺 支 付 霍 先 生 感 谢 费 2 0 万 元 , 此 后 开 发 商 拒 不 偿 还 借 款 及 利 息 , 也 不 支 付 2 0 万 元 感 谢 费 。 霍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开 发 商 支 付 本 息 合 计 2 6 6 2 0 0 0 元 , 并 支 付 感 谢 费 2 0 万 元 。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调 解 下 , 法 院 最 终 作 出 ( 2 0 1 5 ) 正 白 法 民 初 字 1 2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开 发 商 于 4 个 月 内 支 付 本 息 2 6 6 2 0 0 0 元 及 感 谢 费 2 0 万 元 。 霍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调 解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5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女 士 起 诉 某 开 发 商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开 发 商 因 开 发 楼 盘 项 目 资 金 紧 缺 , 向 马 女 士 借 款 1 2 0 万 元 , 并 约 定 年 利 率 按 1 0 % 计 算 利 息 , 到 期 后 开 发 商 拒 不 偿 还 借 款 及 利 息 。 马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开 发 商 支 付 本 息 合 计 1 5 9 7 2 0 0 元 ,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调 解 下 , 法 院 最 终 作 出 ( 2 0 1 5 ) 正 白 法 民 初 字 1 1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开 发 商 于 4 个 月 内 支 付 本 息 1 5 9 7 2 0 0 元 。 马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调 解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5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胡 女 士 起 诉 付 先 生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 胡 女 士 要 求 离 婚 但 付 先 生 不 同 意 离 婚 , 胡 女 士 的 收 入 是 付 先 生 收 入 的 1 0 倍 之 多 , 离 婚 前 两 人 的 收 入 均 要 作 为 共 同 财 产 参 与 分 配 , 诉 讼 时 间 拖 得 越 长 越 对 胡 女 士 不 利 ,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5 ) 海 民 初 字 第 3 2 7 3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两 人 离 婚 , 胡 女 士 适 当 补 偿 付 先 生 一 定 款 项 。 自 立 案 到 两 人 离 婚 仅 用 2 个 月 时 间 , 极 大 的 减 少 了 胡 女 士 的 损 失 。 胡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和 调 解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5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女 士 等 人 起 诉 王 女 士 等 人 继 承 纠 纷 一 案 。 涉 案 房 屋 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某 部 级 干 部 的 遗 产 ,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海 民 初 字 第 3 6 6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令 李 女 士 等 人 对 涉 案 房 屋 享 有 5 0 % 的 产 权 。 李 女 士 等 人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5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德 国 籍 男 子 诉 某 日 本 籍 女 子 、 某 公 司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德 国 男 子 将 名 下 房 屋 出 租 给 日 本 女 子 和 该 公 司 , 合 同 到 期 后 , 日 本 女 子 及 公 司 迟 延 腾 退 房 屋 并 拒 绝 支 付 房 屋 使 用 费 。 德 国 男 子 起 诉 要 求 支 付 房 屋 使 用 费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朝 民 初 字 第 0 6 4 8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日 本 女 子 和 该 公 司 给 付 房 屋 使 用 费 9 5 0 0 0 元 。 德 国 男 子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判 决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5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孟 女 士 应 诉 孟 先 生 排 除 妨 害 纠 纷 一 案 。 孟 女 士 与 孟 先 生 系 兄 妹 关 系 , 两 人 之 母 金 女 士 承 租 了 两 套 公 有 住 房 , 分 别 由 两 兄 妹 各 自 占 有 使 用 , 此 后 孟 先 生 将 两 套 公 房 的 承 租 人 违 法 变 更 至 自 己 名 下 , 并 以 孟 女 士 未 交 租 金 为 由 要 求 孟 女 士 腾 退 并 支 付 租 金 。 孟 女 士 没 有 稳 定 工 作 , 名 下 也 没 有 房 产 , 急 需 保 住 对 该 套 公 房 的 使 用 权 。 经 过 彭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朝 民 初 字 第 4 4 3 3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孟 先 生 腾 退 的 诉 求 , 并 判 令 孟 女 士 支 付 租 金 2 7 2 3 . 4 元 。 孟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对 保 住 住 房 这 一 判 决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5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管 理 公 司 起 诉 某 科 技 公 司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科 技 公 司 在 未 经 产 权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将 其 承 租 的 房 屋 转 租 给 管 理 公 司 , 管 理 公 司 起 诉 科 技 公 司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退 还 租 金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海 民 初 字 第 2 7 2 2 1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管 理 公 司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4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管 理 公 司 申 请 某 技 术 公 司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纠 纷 商 事 仲 裁 一 案 , 仲 裁 标 的 高 达 1 2 0 0 万 元 , 最 终 北 京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 2 0 1 4 ) 京 仲 裁 字 第 0 5 5 2 号 裁 决 书 。 该 管 理 公 司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及 裁 决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4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起 诉 张 女 士 、 姜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 姜 先 生 将 其 名 下 房 屋 出 售 给 张 先 生 后 , 张 先 生 如 约 支 付 定 金 , 但 张 女 士 、 姜 先 生 拒 不 履 行 合 同 。 张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退 还 定 金 并 赔 偿 损 失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昌 民 初 字 第 5 4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解 除 买 卖 合 同 , 姜 先 生 、 张 女 士 返 还 定 金 1 0 万 元 、 支 付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并 赔 偿 损 失 1 1 1 4 9 . 1 元 。 张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及 判 决 结 果 均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4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许 先 生 起 诉 陈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许 先 生 购 买 陈 女 士 名 下 房 屋 , 陈 女 士 垂 涎 房 屋 增 值 欲 毁 约 拒 绝 出 售 房 屋 , 许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陈 女 士 协 助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并 要 求 陈 女 士 支 付 违 约 金 。 因 许 先 生 无 法 提 供 担 保 , 法 院 不 同 意 做 财 产 保 全 , 案 件 面 临 可 能 无 法 执 行 的 巨 大 风 险 , 彭 律 师 做 了 大 量 调 解 工 作 , 最 终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大 民 初 字 第 1 0 8 9 3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陈 女 士 协 助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许 先 生 另 行 给 付 陈 女 士 2 万 元 , 现 房 屋 已 经 过 户 至 许 先 生 名 下 , 许 先 生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调 解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4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起 诉 刘 先 生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李 先 生 将 自 有 房 屋 出 租 给 刘 先 生 , 刘 先 生 迟 延 支 付 租 金 , 李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租 赁 合 同 , 并 要 求 刘 先 生 支 付 违 约 金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朝 民 初 字 第 4 1 8 5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租 赁 合 同 解 除 , 刘 先 生 腾 退 该 房 屋 并 支 付 李 先 生 违 约 金 5 万 元 。 李 先 生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及 判 决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4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高 女 士 应 诉 黄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高 女 士 将 自 有 房 屋 出 售 给 黄 先 生 , 因 对 合 同 条 款 理 解 不 同 导 致 双 方 履 行 时 产 生 争 议 。 黄 先 生 起 诉 高 女 士 要 求 协 助 办 理 过 户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朝 民 初 字 第 0 0 9 8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高 女 士 协 助 办 理 过 户 、 交 房 手 续 , 高 先 生 将 剩 余 房 款 支 付 给 高 女 士 , 高 女 士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4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吴 先 生 应 诉 北 京 某 知 名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居 间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吴 先 生 通 过 该 公 司 居 间 购 买 了 价 值 2 0 0 0 万 的 房 产 , 居 间 费 用 高 达 近 6 0 万 元 , 但 因 种 种 原 因 未 支 付 上 述 居 间 费 用 , 故 该 公 司 起 诉 吴 先 生 要 求 其 支 付 近 6 0 万 元 的 居 间 费 用 及 违 约 金 。 本 案 本 身 对 吴 先 生 极 其 不 利 。 彭 律 师 利 用 自 己 的 丰 富 经 验 , 巧 妙 规 避 不 利 因 素 , 指 出 该 公 司 多 处 的 服 务 瑕 疵 , 并 以 此 为 谈 判 筹 码 , 最 终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海 民 初 字 第 2 1 2 0 5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吴 先 生 仅 支 付 2 万 元 居 间 费 。 吴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调 解 工 作 和 调 解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4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北 京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起 诉 程 女 士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该 公 司 将 房 屋 出 租 给 程 女 士 用 于 经 营 公 司 , 租 赁 合 同 到 期 后 , 程 女 士 迟 延 将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地 址 迁 出 , 该 公 司 要 求 程 女 士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海 民 初 字 第 2 3 7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程 女 士 支 付 该 公 司 违 约 金 8 2 0 0 元 , 该 公 司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及 判 决 结 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4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先 生 起 诉 、 反 诉 粟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杨 先 生 将 自 有 房 屋 出 售 给 粟 女 士 , 因 合 同 条 款 理 解 存 在 差 异 而 产 生 纠 纷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西 民 初 字 第 1 8 2 5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杨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4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胡 先 生 应 诉 、 反 诉 黄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胡 先 生 与 黄 先 生 签 订 的 购 房 协 议 对 胡 先 生 极 其 不 利 , 导 致 其 可 能 承 担 高 额 的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 基 于 该 协 议 黄 先 生 起 诉 胡 先 生 要 求 赔 偿 高 达 1 0 0 多 万 的 损 失 。 经 过 彭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大 民 初 字 第 1 3 9 4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胡 先 生 仅 承 担 违 约 金 3 2 0 0 0 元 。 胡 先 生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及 判 决 结 果 均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4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安 女 士 起 诉 某 开 发 商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开 发 商 存 在 虚 假 宣 传 , 且 所 建 房 屋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安 女 士 起 诉 开 发 商 要 求 赔 偿 各 项 损 失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石 民 初 字 第 5 1 1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开 发 商 赔 偿 安 女 士 损 失 1 4 0 0 0 元 , 退 还 安 女 士 房 屋 面 积 差 价 款 4 1 9 7 元 , 安 女 士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3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付 女 士 起 诉 王 先 生 、 第 三 人 王 女 士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纠 纷 一 案 , 法 院 最 终 做 出 ( 2 0 1 3 ) 丰 民 初 字 第 0 9 5 1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付 女 士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3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先 生 、 尚 女 士 起 诉 孙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孙 先 生 将 其 自 有 房 屋 出 售 给 王 先 生 、 尚 女 士 , 在 收 取 了 定 金 5 万 元 后 毁 约 拒 绝 出 售 房 屋 。 经 过 彭 律 师 的 不 懈 努 力 , 最 后 双 方 达 成 和 解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丰 民 初 字 第 2 0 3 1 1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孙 先 生 退 还 王 先 生 、 尚 女 士 定 金 5 万 元 , 赔 偿 王 先 生 、 尚 女 士 中 介 费 损 失 近 6 万 元 , 并 承 担 违 约 金 7 3 1 5 0 元 。 王 先 生 、 尚 女 士 对 彭 律 师 的 全 部 工 作 , 尤 其 是 调 解 工 作 和 调 解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3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资 源 管 理 公 司 诉 某 科 技 发 展 公 司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该 科 技 发 展 公 司 非 涉 诉 房 屋 的 产 权 人 , 也 未 取 得 涉 诉 房 屋 的 转 租 权 , 其 擅 自 与 该 资 源 管 理 公 司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出 租 涉 诉 房 屋 , 该 资 源 管 理 公 司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租 赁 合 同 并 返 还 租 金 及 押 金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海 民 初 字 第 2 1 0 4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该 科 技 发 展 公 司 返 还 该 资 源 管 理 公 司 租 金 4 2 4 6 4 元 及 押 金 2 0 0 0 0 元 , 该 资 源 管 理 公 司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对 判 决 结 果 非 常 满 意 。 1 3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在 未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出 手 房 屋 , 并 且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 马 女 士 要 求 确 认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返 还 购 房 款 并 赔 偿 损 失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丰 民 初 字 第 9 5 5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合 同 无 效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返 还 购 房 款 并 支 付 资 金 占 有 利 息 。 马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3 5 、 张 先 生 诉 张 女 士 、 姜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先 生 购 买 张 女 士 、 姜 先 生 名 下 房 产 , 张 女 士 、 姜 先 生 违 约 拒 绝 将 涉 诉 房 屋 出 售 给 张 先 生 , 张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张 女 士 、 姜 先 生 赔 偿 损 失 , 律 师 代 为 起 草 起 诉 状 , 代 为 立 案 , 代 为 出 庭 参 与 庭 审 活 动 , 审 理 期 间 , 张 先 生 决 定 撤 诉 , 律 师 代 为 起 草 并 提 交 了 撤 诉 材 料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昌 民 初 字 第 8 7 5 8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准 许 张 先 生 撤 诉 , 张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3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唐 女 士 与 尚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唐 女 士 出 售 名 下 房 产 给 尚 女 士 , 因 年 末 放 贷 收 紧 合 同 履 行 遇 到 障 碍 , 彭 锐 律 师 介 入 后 , 积 极 进 行 调 解 工 作 , 最 终 唐 女 士 以 极 小 的 代 价 终 止 了 买 卖 合 同 , 保 住 了 其 名 下 房 产 , 在 诉 争 房 屋 价 格 不 断 上 涨 的 趋 势 下 , 最 大 限 度 的 保 障 了 唐 女 士 的 利 益 。 唐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保 住 涉 诉 房 屋 的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3 3 、 王 先 生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存 在 虚 假 宣 传 , 王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退 房 被 要 求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赔 偿 损 失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涿 民 初 字 第 3 1 3 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王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3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应 诉 赵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李 先 生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 律 师 代 为 起 草 并 提 交 了 管 辖 权 异 议 申 请 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通 民 初 字 第 1 6 1 4 5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李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1 3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 张 女 士 起 诉 吴 先 生 返 还 原 物 纠 纷 一 案 , 李 先 生 、 张 女 士 购 得 吴 先 生 女 儿 名 下 房 屋 , 该 房 屋 已 经 过 户 给 李 先 生 、 张 女 士 , 但 吴 先 生 拒 绝 腾 房 , 李 先 生 、 张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吴 先 生 腾 退 涉 诉 房 屋 , 彭 锐 律 师 代 为 起 草 起 诉 状 , 进 行 立 案 , 代 为 出 庭 , 审 理 过 程 中 , 李 先 生 、 张 女 士 决 定 撤 诉 , 律 师 代 为 起 草 撤 诉 材 料 并 办 理 撤 诉 手 续 , 李 先 生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3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闻 女 士 起 诉 郭 女 士 、 张 先 生 案 外 人 执 行 异 议 一 案 , 闻 女 士 借 郭 女 士 的 名 购 买 了 一 辆 奥 迪 轿 车 , 车 辆 登 记 在 郭 女 士 名 下 , 郭 女 士 因 与 张 先 生 之 间 纠 纷 , 法 院 查 封 了 郭 女 士 名 下 的 奥 迪 车 , 闻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其 对 奥 迪 车 享 有 所 有 权 , 并 要 求 停 止 对 奥 迪 车 的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东 民 初 字 第 1 3 2 0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闻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2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应 女 士 起 诉 苗 女 士 、 许 先 生 所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 应 女 士 用 自 己 的 拆 迁 款 与 苗 女 士 、 许 先 生 合 意 购 买 涉 诉 房 屋 , 房 屋 产 权 证 下 发 后 , 苗 女 士 、 许 先 生 拒 绝 将 应 女 士 列 为 共 有 人 , 并 且 不 同 意 给 应 女 士 任 何 份 额 , 应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其 在 涉 诉 房 屋 内 享 有 的 份 额 , 彭 锐 律 师 多 次 代 为 进 行 调 解 , 审 理 过 程 中 , 应 女 士 多 次 提 出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 彭 锐 律 师 耐 心 起 草 相 关 文 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海 民 初 字 第 2 0 2 3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认 定 应 女 士 对 涉 诉 房 屋 享 有 1 1 % 的 共 有 份 额 , 应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2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许 先 生 起 诉 鲁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许 先 生 购 买 鲁 女 士 名 下 房 屋 ,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鲁 女 士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被 刑 事 拘 留 , 无 法 配 合 许 先 生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交 易 遇 到 障 碍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朝 民 初 字 第 3 0 5 3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鲁 女 士 将 房 屋 过 户 给 许 先 生 , 现 该 房 屋 已 成 功 过 户 至 许 先 生 名 下 , 许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尤 其 对 房 产 已 经 过 户 至 许 先 生 名 下 的 结 果 非 常 满 意 。 1 2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起 诉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所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 诉 争 房 屋 系 农 村 房 屋 , 原 本 由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享 有 , 因 多 种 原 因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将 房 屋 暂 时 交 由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居 住 , 待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要 求 返 还 房 屋 时 ,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表 示 拒 绝 , 后 在 公 安 机 关 的 介 入 下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回 到 诉 争 房 屋 内 居 住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向 法 院 提 出 要 求 确 认 房 屋 为 其 二 人 所 有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房 民 初 字 第 0 1 4 3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1 2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陈 先 生 诉 闫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闫 先 生 购 买 陈 先 生 名 下 房 产 , 签 约 时 闫 先 生 不 具 备 北 京 市 购 房 资 格 , 过 户 拖 延 了 近 1 年 3 个 月 之 久 , 无 奈 陈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庭 审 期 间 , 闫 先 生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购 房 资 格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朝 民 初 字 第 2 9 7 3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买 卖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陈 先 生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陈 先 生 不 符 提 出 上 诉 , 鉴 于 彭 锐 律 师 一 审 中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陈 先 生 仍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本 案 正 在 二 审 审 理 中 , 陈 先 生 虽 对 一 审 判 决 不 符 , 但 对 于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2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陈 先 生 起 诉 杨 女 士 不 当 得 利 纠 纷 一 案 ( 案 号 为 : ( 2 0 1 3 ) 朝 民 初 字 第 3 8 5 7 5 号 ) , 彭 锐 律 师 代 为 起 草 起 诉 状 , 代 为 办 理 财 产 保 全 事 宜 , 代 为 参 与 调 解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当 事 人 双 方 达 成 和 解 , 陈 先 生 保 住 了 其 名 下 全 部 房 产 , 陈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尤 其 对 调 解 结 果 非 常 满 意 。 1 2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徐 先 生 起 诉 郝 先 生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徐 先 生 与 郝 先 生 一 直 有 生 意 上 的 来 往 , 郝 先 生 欠 徐 先 生 布 款 7 7 6 4 1 2 元 并 为 徐 先 生 出 具 欠 条 一 张 , 彭 锐 律 师 代 为 起 草 起 诉 状 , 代 为 进 行 立 案 , 代 为 出 庭 并 进 行 辩 论 ,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 徐 先 生 决 定 撤 诉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静 民 初 字 第 3 4 7 1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准 许 徐 先 生 撤 诉 , 徐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2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吴 先 生 起 诉 孙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吴 先 生 购 买 孙 先 生 名 下 房 产 , 合 同 约 定 税 费 方 面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各 自 的 费 用 , 孙 先 生 要 求 税 费 全 部 由 吴 先 生 承 担 , 构 成 违 约 , 吴 先 生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并 要 求 孙 先 生 承 担 其 所 应 承 担 的 税 费 , 在 法 院 主 持 下 , 双 方 达 成 ( 2 0 1 3 ) 大 民 初 字 第 3 6 5 8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进 行 和 解 , 协 议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由 孙 先 生 承 担 1 万 元 税 费 , 吴 先 生 对 于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以 及 调 解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2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起 诉 王 先 生 、 潘 先 生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与 王 先 生 系 夫 妻 关 系 , 王 先 生 未 与 张 女 士 协 商 , 也 未 经 张 女 士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将 登 记 在 张 女 士 名 下 的 夫 妻 共 有 房 产 出 卖 给 潘 先 生 , 张 女 士 请 求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 后 张 女 士 、 王 先 生 、 潘 先 生 在 庭 外 达 成 和 解 ,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 潘 先 生 返 还 1 万 元 定 金 。 张 女 士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尤 其 对 调 解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2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起 诉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所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 诉 争 房 屋 系 农 村 房 屋 , 原 本 由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享 有 , 因 多 种 原 因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将 房 屋 暂 时 交 由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居 住 , 待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要 求 返 还 房 屋 时 ,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表 示 拒 绝 , 在 公 安 机 关 的 介 入 下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回 到 诉 争 房 屋 内 居 住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对 诉 争 房 屋 所 有 权 进 行 确 认 ,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3 ) 房 民 初 字 第 0 1 4 3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1 2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应 诉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返 还 原 物 纠 纷 一 案 , 诉 争 房 屋 系 农 村 房 屋 , 原 本 由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享 有 , 因 多 种 原 因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将 房 屋 暂 时 交 由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居 住 , 待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要 求 返 还 房 屋 时 ,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表 示 拒 绝 , 后 在 公 安 机 关 的 介 入 下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回 到 诉 争 房 屋 内 居 住 。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向 法 院 提 出 要 求 返 还 房 屋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房 民 初 字 第 0 0 2 2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1 1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田 女 士 宣 告 李 先 生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一 案 , 田 女 士 与 李 先 生 系 夫 妻 关 系 , 李 先 生 多 年 前 患 有 老 年 痴 呆 症 , 李 先 生 在 其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 与 他 人 签 订 了 购 房 合 同 , 田 女 士 申 请 宣 告 李 先 生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进 而 作 为 李 先 生 的 法 定 监 护 人 处 理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事 宜 。 法 院 做 出 了 ( 2 0 1 3 ) 西 民 特 字 第 3 2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宣 告 李 先 生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田 女 士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1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边 先 生 诉 俞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俞 女 士 违 约 拒 绝 卖 房 , 边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合 同 有 效 ,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办 理 过 户 , 并 要 求 俞 女 士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法 院 做 出 了 ( 2 0 1 2 ) 朝 民 初 字 第 3 8 5 3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合 同 有 效 , 双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俞 女 士 协 助 边 先 生 办 理 房 屋 过 户 手 续 , 判 决 俞 女 士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边 先 生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尤 其 是 判 决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1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韩 先 生 起 诉 王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韩 先 生 与 王 女 士 签 订 购 房 合 同 后 , 发 现 诉 争 房 屋 并 非 王 女 士 所 有 , 并 且 王 女 士 隐 瞒 了 涉 诉 房 屋 系 央 产 房 , 且 没 有 取 得 上 市 备 案 登 记 , 不 具 备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的 事 实 , 韩 先 生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购 房 合 同 , 并 要 求 王 女 士 返 还 5 万 元 定 金 , 在 彭 锐 律 师 努 力 下 , 韩 先 生 与 王 女 士 达 成 和 解 , 双 方 解 除 合 同 , 王 女 士 返 还 韩 先 生 5 万 元 定 金 , 韩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及 调 解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1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栗 女 士 起 诉 张 女 士 分 家 析 产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系 栗 女 士 的 母 亲 , 张 女 士 获 取 全 部 拆 迁 款 后 , 未 支 付 给 身 患 残 疾 的 栗 女 士 , 栗 女 士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张 女 士 向 其 支 付 其 应 得 的 拆 迁 款 。 一 审 开 庭 后 , 栗 女 士 自 愿 撤 回 起 诉 , 栗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1 1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李 女 士 丈 夫 患 有 癌 症 , 并 且 病 情 好 转 , 急 需 资 金 投 入 治 疗 , 故 无 法 再 支 付 高 额 房 款 , 因 此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购 房 合 同 并 要 求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返 还 已 支 付 的 首 付 款 , 在 法 院 主 持 下 , 双 方 达 成 调 解 , 解 除 买 卖 合 同 ,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退 还 李 女 士 已 支 付 的 全 部 购 房 款 , 李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特 别 对 调 解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1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彭 先 生 起 诉 某 县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许 可 纠 纷 一 案 , 县 政 府 违 法 发 放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将 彭 先 生 所 享 有 使 用 权 的 土 地 划 分 给 他 人 , 彭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法 院 撤 销 错 发 的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并 要 求 县 政 府 依 法 颁 发 给 彭 先 生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2 ) 顺 行 初 字 第 4 1 号 行 政 裁 定 书 , 彭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1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公 司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是 郭 女 士 的 大 姑 姐 , 郭 女 士 未 与 张 女 士 协 商 , 也 未 经 张 女 士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以 张 女 士 的 名 义 购 买 某 房 地 产 公 司 开 发 的 房 屋 , 张 女 士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合 同 为 无 效 合 同 ,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2 ) 涿 民 初 字 第 3 1 3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1 1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诉 杨 女 士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 夫 妻 双 方 感 情 不 和 , 李 先 生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离 婚 并 分 割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 后 双 方 在 法 院 主 持 下 做 出 了 ( 2 0 1 3 ) 南 民 初 字 第 0 8 7 0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达 成 调 解 , 双 方 离 婚 , 杨 女 士 支 付 李 先 生 共 有 房 屋 折 价 款 。 李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以 及 调 解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1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丁 女 士 起 诉 某 法 国 公 民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丁 女 士 与 法 国 公 民 签 订 协 议 , 由 丁 女 士 出 资 、 法 国 公 民 出 技 术 合 伙 成 立 面 包 店 , 由 于 法 国 公 民 未 及 时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 面 包 店 亏 损 并 不 得 已 改 为 经 营 其 他 产 品 , 丁 女 士 要 求 解 除 协 议 , 并 且 要 求 法 国 公 民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法 院 作 出 了 裁 判 , 丁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1 1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孙 女 士 诉 徐 先 生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 要 求 离 婚 并 分 割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朝 民 初 字 第 2 0 5 1 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孙 女 士 对 此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0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应 诉 徐 女 士 居 间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已 经 依 约 履 行 了 居 间 义 务 , 徐 女 士 自 愿 解 除 买 卖 合 同 , 徐 女 士 要 求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返 还 居 间 服 务 费 ,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仅 同 意 返 还 3 0 0 0 元 产 权 过 户 费 , 最 终 法 院 做 出 ( 2 0 1 3 ) 丰 民 初 字 第 0 1 9 2 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返 还 3 0 0 0 元 产 权 过 户 费 , 驳 回 徐 女 士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 1 0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起 诉 周 先 生 、 谢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与 周 先 生 系 夫 妻 关 系 , 周 先 生 未 经 张 女 士 同 意 将 登 记 在 周 先 生 名 下 的 夫 妻 共 有 房 屋 出 卖 给 谢 先 生 , 张 女 士 要 求 确 认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朝 民 初 字 第 3 3 6 6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1 0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起 诉 、 应 诉 关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关 女 士 拒 绝 协 助 张 女 士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大 民 初 字 第 1 3 2 8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关 女 士 协 助 张 女 士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并 交 付 房 屋 , 张 女 士 将 剩 余 购 房 款 支 付 给 关 女 士 。 1 0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姚 女 士 应 诉 、 反 诉 王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双 方 对 首 付 款 的 支 付 时 间 产 生 分 歧 , 王 女 士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并 要 求 姚 女 士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姚 女 士 认 为 王 女 士 迟 延 支 付 购 房 款 早 已 超 过 口 头 约 定 的 时 间 , 故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王 女 士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朝 民 初 字 第 3 4 6 0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姚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1 0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徐 女 士 起 诉 麦 先 生 、 郭 女 士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麦 先 生 、 郭 女 士 向 徐 女 士 借 款 2 7 1 8 1 0 . 5 元 后 拒 不 偿 还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朝 民 初 字 第 1 9 9 7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麦 先 生 、 郭 女 士 连 带 偿 还 徐 女 士 借 款 2 7 1 8 1 0 . 5 元 。 1 0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孙 先 生 、 徐 女 士 起 诉 麦 先 生 、 阿 先 生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麦 先 生 、 阿 先 生 向 孙 先 生 、 徐 女 士 借 款 5 0 万 元 后 拒 不 偿 还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朝 民 初 字 第 1 9 9 7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麦 先 生 、 阿 先 生 偿 还 孙 先 生 、 徐 女 士 欠 款 5 0 万 元 及 利 息 。 1 0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商 贸 中 心 起 诉 某 餐 饮 管 理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商 贸 中 心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双 方 的 《 酒 水 供 销 协 议 》 并 要 求 餐 饮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后 双 方 达 成 调 解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西 民 初 字 第 1 8 9 9 2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 酒 水 供 销 协 议 》 解 除 , 餐 饮 公 司 给 付 商 贸 中 心 2 . 5 万 元 , 该 商 贸 中 心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和 调 解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0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起 诉 余 女 士 、 余 先 生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纠 纷 一 案 , 余 先 生 反 诉 张 先 生 、 余 女 士 要 求 解 除 《 房 屋 转 让 协 议 》 , 要 求 张 先 生 、 余 女 士 返 还 购 房 款 并 赔 偿 可 得 利 益 损 失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朝 民 初 字 第 0 8 7 1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张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1 0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宋 先 生 起 诉 张 先 生 、 白 女 士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丰 民 初 字 第 1 4 6 7 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张 先 生 偿 还 宋 先 生 欠 款 4 0 万 元 及 利 息 。 1 0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何 先 生 起 诉 某 公 司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丰 民 初 字 第 1 7 4 6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何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女 士 起 诉 鲍 女 士 、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杨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刘 女 士 与 鲍 女 士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但 房 屋 实 际 产 权 人 为 杨 先 生 , 故 刘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 要 求 鲍 女 士 返 还 购 房 款 , 要 求 中 介 公 司 返 还 中 介 费 并 承 担 违 约 金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密 民 初 字 第 3 5 1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鲍 女 士 返 还 定 金 及 购 房 款 , 中 介 公 司 返 还 中 介 费 , 刘 女 士 对 此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丁 女 士 起 诉 王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丁 女 士 购 买 王 女 士 名 下 房 屋 , 王 女 士 拒 绝 办 理 过 户 , 丁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王 女 士 协 助 办 理 过 户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朝 民 初 字 第 0 1 2 3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支 持 了 丁 女 士 的 诉 讼 请 求 , 丁 女 士 对 此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商 贸 中 心 起 诉 黄 女 士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商 贸 中 心 与 黄 女 士 签 订 合 同 约 定 黄 女 士 协 助 商 贸 中 心 与 某 饭 庄 的 酒 水 供 销 协 议 的 旅 行 , 但 酒 庄 并 未 完 成 销 售 目 标 , 商 贸 中 心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其 与 黄 女 士 的 合 同 , 要 求 黄 女 士 返 还 合 作 金 及 销 售 返 点 奖 励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大 民 初 字 第 2 9 2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该 商 贸 中 心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9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赵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赵 女 士 购 买 房 产 公 司 诉 争 房 屋 , 约 定 房 屋 平 面 图 中 的 阴 影 部 分 赵 女 士 有 权 使 用 , 但 实 际 上 阴 影 部 分 为 公 共 卫 生 间 , 故 赵 女 士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房 产 公 司 返 还 购 房 款 及 利 息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昌 民 初 字 第 0 7 7 0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房 产 公 司 返 还 购 房 款 及 利 息 ,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赵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以 及 判 决 结 果 表 示 高 度 赞 许 。 9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牛 先 生 起 诉 王 先 生 相 邻 权 纠 纷 一 案 , 牛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王 先 生 将 房 屋 西 山 墙 及 西 围 墙 外 0 . 2 5 米 范 围 内 建 筑 物 及 杂 物 立 即 清 除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房 民 初 字 第 0 7 9 2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牛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9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先 生 起 诉 周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刘 先 生 曾 出 卖 房 屋 给 周 先 生 , 其 中 包 含 车 位 一 个 , 后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 但 车 位 网 签 合 同 一 直 没 有 撤 销 , 刘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撤 销 车 位 网 签 合 同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朝 民 初 字 第 1 7 0 7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车 位 网 签 合 同 。 刘 先 生 对 此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黄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产 公 司 擅 自 更 改 合 同 , 黄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振 兴 民 一 初 字 第 0 0 3 0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黄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产 公 司 擅 自 更 改 合 同 , 杨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振 兴 民 一 初 字 第 0 0 3 1 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杨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荆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产 公 司 擅 自 更 改 合 同 , 荆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振 兴 民 一 初 字 第 0 0 3 0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荆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起 诉 吴 先 生 所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与 吴 先 生 系 母 子 关 系 , 张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法 院 确 认 其 对 其 与 儿 子 共 同 出 资 购 得 的 房 屋 享 有 4 0 % 的 产 权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昌 民 初 字 第 3 0 1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8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先 生 起 诉 付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付 女 士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杨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付 女 士 协 助 办 理 过 户 并 要 求 付 女 士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付 女 士 提 出 反 诉 ,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杨 先 生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4 万 元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海 民 初 字 第 8 2 2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付 女 士 协 助 办 理 过 户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杨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左 女 士 、 佟 先 生 起 诉 徐 先 生 、 腾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徐 先 生 、 腾 女 士 无 北 京 市 购 房 资 格 , 无 法 办 理 过 户 , 左 女 士 、 佟 先 生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徐 先 生 、 腾 女 士 承 担 损 失 , 徐 先 生 、 腾 女 士 提 出 反 诉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左 女 士 、 佟 先 生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4 万 元 并 承 担 2 万 元 的 赔 偿 金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通 民 初 字 第 1 1 6 7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左 女 士 、 佟 先 生 仅 返 还 徐 先 生 、 腾 女 士 定 金 2 万 元 , 左 女 士 、 佟 先 生 对 此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商 品 房 委 托 代 理 销 售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投 资 公 司 要 求 房 产 公 司 支 付 销 售 佣 金 及 违 约 金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东 民 初 字 第 1 1 8 7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房 产 公 司 向 投 资 公 司 支 付 销 售 佣 金 1 5 5 2 6 1 3 . 4 元 , 投 资 公 司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解 女 士 应 诉 并 反 诉 王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王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并 要 求 解 女 士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解 女 士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王 女 士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朝 民 初 字 第 2 5 7 1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解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8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宋 先 生 起 诉 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 该 公 司 将 农 村 房 屋 出 卖 给 是 居 民 户 口 的 宋 先 生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密 民 初 字 第 3 5 0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房 屋 ( 转 让 ) 合 同 无 效 , 该 公 司 返 还 购 房 款 及 利 息 , 宋 先 生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 李 先 生 起 诉 孙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该 房 屋 系 经 济 适 用 房 , 不 满 五 年 , 不 具 备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 故 张 女 士 、 李 先 生 要 求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海 民 初 字 第 2 1 9 8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张 女 士 、 李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8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安 女 士 起 诉 安 先 生 分 家 析 产 纠 纷 一 案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海 民 初 字 第 1 5 9 9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安 先 生 向 安 女 士 支 付 拆 迁 周 转 费 8 2 2 0 元 , 安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8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安 女 士 应 诉 安 先 生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一 案 , 安 先 生 与 安 女 士 系 继 父 女 的 关 系 , 安 先 生 与 安 女 士 的 母 亲 已 经 离 婚 , 以 此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其 与 安 女 士 的 继 父 女 的 关 系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海 民 初 字 第 1 5 8 2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安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8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先 生 起 诉 刘 先 生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刘 先 生 向 杨 先 生 借 款 3 3 万 后 拒 不 偿 还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延 民 初 字 第 0 2 0 1 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刘 先 生 偿 还 杨 先 生 3 3 万 元 借 款 。 8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曲 先 生 应 诉 、 反 诉 牟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曲 先 生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牟 女 士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牟 女 士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要 求 曲 先 生 返 还 购 房 款 并 承 担 违 约 金 3 2 万 元 及 中 介 费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朝 民 初 字 第 2 1 9 2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曲 先 生 返 还 购 房 款 , 仅 承 担 中 介 费 及 1 0 万 元 违 约 金 。 曲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特 别 对 彭 锐 律 师 将 3 2 万 元 违 约 金 降 到 1 0 万 元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7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女 士 起 诉 田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田 先 生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证 后 拒 绝 办 理 过 户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丰 民 初 字 第 1 9 7 9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 田 先 生 将 房 屋 过 户 至 杨 女 士 名 下 , 现 在 该 房 屋 已 经 过 户 至 杨 女 士 名 下 , 杨 女 士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7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女 士 应 诉 胡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胡 先 生 以 刘 女 士 不 配 合 办 理 评 估 为 由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刘 女 士 承 担 1 4 . 8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丰 民 初 字 第 1 1 7 2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合 同 解 除 , 刘 女 士 仅 承 担 2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 刘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特 别 对 违 约 金 从 1 4 . 8 万 元 降 到 2 万 元 表 示 特 别 满 意 。 7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先 生 起 诉 柳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因 王 先 生 与 柳 先 生 买 卖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 柳 先 生 自 愿 赔 偿 王 先 生 损 失 2 0 万 并 书 写 欠 条 , 后 柳 先 生 拒 不 履 行 欠 条 义 务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西 民 初 字 第 0 2 7 0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柳 先 生 依 约 赔 偿 王 先 生 2 0 万 元 。 7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朱 先 生 应 诉 张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主 张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并 要 求 朱 先 生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朱 先 生 以 张 女 士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首 付 为 由 进 行 抗 辩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丰 民 初 字 第 1 5 6 7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朱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7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朱 先 生 起 诉 张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首 付 款 , 朱 先 生 以 此 为 由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丰 民 初 字 第 1 5 6 4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朱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7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周 女 士 起 诉 陈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屋 总 价 款 达 到 1 0 0 0 万 元 , 合 同 约 定 周 女 士 购 买 陈 女 士 名 下 房 屋 并 过 户 给 周 女 士 的 儿 子 张 先 生 , 陈 女 士 拒 绝 过 户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朝 民 初 字 第 2 6 7 7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陈 女 士 协 助 周 女 士 将 房 屋 过 户 至 张 先 生 名 下 , 陈 女 士 支 付 剩 余 购 房 款 5 0 万 元 。 7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女 士 起 诉 某 法 兰 西 公 民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 双 方 达 成 调 解 ,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2 ) 朝 民 初 字 第 1 9 8 4 2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彭 锐 律 师 为 女 方 争 取 到 两 个 孩 子 的 抚 养 权 , 并 且 夫 妻 双 方 大 部 分 房 产 均 由 女 方 享 有 , 其 中 一 套 房 产 价 值 就 高 达 2 0 0 0 万 元 , 此 外 男 方 还 要 支 付 女 方 2 0 0 万 元 补 偿 性 质 的 费 用 , 最 大 程 度 的 维 护 了 杨 女 士 的 合 法 权 益 。 对 于 调 解 结 果 以 及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 杨 女 士 表 示 高 度 赞 赏 及 由 衷 钦 佩 。 7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孙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产 公 司 建 设 楼 盘 与 其 宣 传 不 符 , 孙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要 求 房 产 公 司 返 还 购 房 款 并 赔 偿 损 失 ,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 房 产 公 司 与 孙 女 士 达 成 调 解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昌 民 初 字 第 3 9 5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解 除 预 售 合 同 , 房 产 公 司 返 还 全 部 购 房 款 。 现 在 孙 女 士 已 经 收 到 全 部 返 还 的 房 款 , 孙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以 及 案 件 处 理 速 度 、 质 量 均 表 示 高 度 赞 赏 。 7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女 士 起 诉 张 先 生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一 案 , 王 女 士 与 张 先 生 曾 系 夫 妻 关 系 , 离 婚 后 张 先 生 恶 意 转 移 财 产 , 王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其 对 住 房 享 有 居 住 权 , 要 求 张 先 生 给 付 夫 妻 共 同 存 款 8 万 元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东 民 初 字 第 0 6 7 4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支 持 了 王 女 士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护 了 女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王 女 士 对 此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7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黄 女 士 起 诉 檀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合 同 约 定 黄 女 士 无 购 房 资 格 则 合 同 解 除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黄 女 士 无 购 房 资 格 , 无 法 取 得 贷 款 , 故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返 还 首 付 款 , 谭 先 生 提 出 反 诉 , 要 求 黄 女 士 承 担 4 0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顺 民 初 字 第 1 0 2 1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合 同 解 除 , 檀 先 生 返 还 购 房 款 , 黄 女 士 仅 承 担 8 万 元 违 约 金 , 黄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特 别 对 违 约 金 从 4 0 万 降 到 8 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6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女 士 起 诉 张 先 生 、 寿 先 生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张 先 生 未 经 夫 妻 共 有 人 同 意 , 将 房 屋 处 分 给 寿 先 生 , 系 无 权 处 分 , 虽 然 彭 锐 律 师 努 力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终 因 原 告 证 据 不 足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昌 民 初 字 第 4 2 4 7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 6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任 先 生 起 诉 张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并 且 将 房 屋 恶 意 抵 押 给 他 人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2 9 6 3 3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 原 告 支 付 给 被 告 七 百 八 十 元 物 业 费 。 6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邢 女 士 起 诉 朱 女 士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以 家 具 有 异 味 不 能 居 住 为 由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朝 民 初 字 第 1 7 6 8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原 告 返 还 被 告 定 金 两 万 元 , 被 告 支 付 给 原 告 赔 偿 款 两 万 元 。 6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女 士 起 诉 李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私 自 更 改 网 签 价 格 , 偷 逃 国 家 税 款 , 原 告 欲 解 除 合 同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朝 民 初 字 第 0 7 3 2 0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原 告 将 房 屋 过 户 给 被 告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剩 余 购 房 款 五 十 四 万 元 。 6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范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西 民 初 字 第 1 2 4 6 5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二 万 二 千 九 百 元 , 原 告 胜 诉 。 6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凌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西 民 初 字 第 1 2 4 7 0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两 万 六 千 六 百 元 , 原 告 胜 诉 。 6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任 女 士 、 张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西 民 初 字 第 1 2 4 6 8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四 万 七 千 七 百 元 , 原 告 胜 诉 。 6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戴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西 民 初 字 第 1 2 4 7 1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四 万 五 千 二 百 元 , 原 告 胜 诉 。 6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朱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西 民 初 字 第 1 2 4 6 9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四 万 两 千 八 百 元 , 原 告 胜 诉 。 6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周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西 民 初 字 第 1 2 4 7 2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四 万 四 千 三 百 元 , 原 告 胜 诉 。 5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孔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西 民 初 字 第 1 2 4 6 7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二 万 八 千 三 百 元 , 原 告 胜 诉 。 5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章 先 生 、 陈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西 民 初 字 第 1 2 4 6 6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四 万 两 千 一 百 元 , 原 告 胜 诉 。 5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曹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西 民 初 字 第 1 2 4 3 4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两 万 五 千 一 百 元 , 原 告 胜 诉 。 5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曹 先 生 、 李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西 民 初 字 第 1 2 4 3 3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三 万 两 千 六 百 元 , 原 告 胜 诉 。 5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孙 先 生 一 、 孙 先 生 二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西 民 初 字 第 4 6 5 5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四 万 九 千 三 百 元 , 原 告 胜 诉 。 5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蒙 女 士 应 诉 张 女 士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一 案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朝 民 初 字 第 2 2 8 5 3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原 告 胜 诉 , 虽 然 原 告 胜 诉 , 但 在 彭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护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5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田 女 士 应 诉 曹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第 二 被 告 肖 先 生 一 房 二 卖 现 将 房 屋 卖 给 曹 先 生 , 后 又 将 房 屋 卖 个 田 女 士 , 第 二 次 卖 房 办 理 了 过 户 手 续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大 民 初 字 第 1 5 1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曹 先 生 与 肖 先 生 合 同 有 效 , 驳 回 原 告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 因 涉 诉 房 屋 已 过 户 给 田 女 士 , 故 在 两 合 同 均 有 效 的 前 提 下 , 先 过 户 的 基 于 物 权 优 先 受 到 保 护 , 故 田 女 士 实 际 取 得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田 女 士 胜 诉 。 5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倪 先 生 起 诉 王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卖 方 王 先 生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丰 民 初 字 第 1 5 0 7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双 方 合 同 解 除 , 被 告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十 万 元 , 赔 偿 原 告 损 失 五 万 八 千 二 百 元 , 倪 先 生 胜 诉 。 5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女 士 起 诉 王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王 女 士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致 使 原 告 不 能 出 售 自 己 的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通 民 初 字 第 1 5 7 5 9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违 约 金 两 万 元 , 赔 偿 原 告 律 师 费 八 千 元 , 李 女 士 胜 诉 。 5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女 士 起 诉 俞 女 士 、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定 金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原 告 系 境 外 国 民 , 因 国 十 条 的 出 台 , 不 具 有 在 京 购 房 的 资 格 , 请 求 法 院 解 除 定 金 合 同 , 被 告 返 还 定 金 五 万 元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2 6 1 4 6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俞 先 生 返 还 原 告 定 金 五 万 元 , 刘 女 士 胜 诉 。 4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先 生 起 诉 付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海 民 初 字 第 1 7 4 0 7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杨 先 生 胜 诉 。 4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应 诉 张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基 本 摘 除 了 经 纪 公 司 的 责 任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丰 民 初 字 第 0 8 1 9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书 中 未 要 求 经 纪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4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应 诉 张 先 生 居 间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先 生 主 张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损 失 费 九 万 六 千 六 百 余 元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丰 民 初 字 第 2 2 1 1 6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约 定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鉴 定 费 一 万 八 千 元 。 4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先 生 应 诉 柳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因 涉 诉 房 屋 系 央 产 房 , 柳 先 生 不 能 将 房 屋 过 户 给 王 先 生 , 现 柳 先 生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王 先 生 返 还 配 售 协 议 及 五 万 元 人 民 币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西 民 初 字 第 0 2 7 0 5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被 告 返 还 原 告 配 售 协 议 。 4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居 间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未 尽 审 慎 义 务 , 致 使 房 屋 因 属 央 产 房 无 法 上 市 出 售 , 导 致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丰 民 初 字 第 0 4 9 1 3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返 还 原 告 居 间 费 两 万 元 , 王 先 生 胜 诉 。 4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先 生 起 诉 史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一 房 二 卖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东 民 初 字 第 0 5 9 0 2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一 次 性 支 付 原 告 二 十 万 元 赔 偿 金 , 马 先 生 胜 诉 。 4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先 生 应 诉 王 女 士 析 产 纠 纷 一 案 , 原 告 以 自 己 系 拆 迁 安 置 对 象 为 由 要 求 分 割 拆 迁 款 , 请 求 被 告 支 付 自 己 四 十 万 元 拆 迁 款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朝 民 初 字 第 0 6 4 0 4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三 万 元 拆 迁 补 偿 款 。 彭 锐 律 师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障 了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 4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孟 女 士 起 诉 孟 先 生 、 胡 女 士 、 孟 女 士 返 还 原 物 纠 纷 一 案 , 原 告 以 自 己 系 共 同 居 住 权 为 由 主 张 要 求 被 告 腾 退 涉 诉 房 屋 中 的 小 间 给 自 己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朝 民 初 字 第 1 3 8 5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三 被 告 腾 退 涉 诉 房 屋 中 的 小 间 给 原 告 。 判 决 极 大 地 缓 解 了 原 告 的 住 房 问 题 , 原 告 孟 女 士 胜 诉 。 4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孟 女 士 起 诉 孟 先 生 返 还 原 物 纠 纷 一 案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3 2 6 1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虽 然 原 告 败 诉 了 , 但 是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 还 是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护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4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霍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朝 民 初 字 第 0 4 8 3 4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十 九 万 两 千 八 百 元 , 霍 先 生 胜 诉 。 3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徐 女 士 起 诉 赵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大 民 初 字 第 5 0 9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协 助 原 告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被 告 支 付 过 户 手 续 中 的 营 业 税 三 万 七 千 二 百 余 元 , 原 告 支 付 首 付 款 四 万 六 千 元 及 剩 余 房 款 四 十 六 万 元 , 徐 女 士 胜 诉 。 3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吴 女 士 应 诉 王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原 告 贷 款 六 百 万 直 接 支 付 给 被 告 , 其 中 有 三 万 元 溢 价 款 被 告 应 返 还 , 但 被 告 并 未 返 还 ,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返 还 三 万 元 贷 款 溢 价 款 及 违 约 金 十 万 元 , 后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3 0 0 1 3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返 还 三 万 元 溢 价 款 , 3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先 生 起 诉 张 先 生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一 房 二 卖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1 1 3 5 7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约 定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两 万 五 千 元 , 被 告 支 付 第 三 人 某 担 保 公 司 居 间 费 两 万 五 千 元 。 3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丁 女 士 应 诉 高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原 告 主 张 被 告 违 约 , 未 能 在 合 理 期 限 交 付 购 房 款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昌 民 初 字 第 1 4 0 6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合 同 解 除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二 万 元 。 虽 然 丁 女 士 败 诉 了 , 但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 还 是 将 当 事 人 的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 3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起 诉 韩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原 告 请 求 被 告 履 行 合 同 , 被 告 以 房 产 证 下 发 的 晚 、 原 告 主 张 以 改 变 合 同 约 定 的 商 业 贷 款 方 式 为 公 积 金 贷 款 方 式 等 为 由 , 主 张 原 告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履 行 合 同 ,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海 民 初 字 第 2 7 0 1 2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居 间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被 告 解 除 房 屋 抵 押 手 续 , 并 将 房 屋 过 户 给 原 告 。 张 女 士 胜 诉 。 3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应 诉 周 先 生 居 间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周 先 生 以 国 十 条 的 出 台 自 己 不 能 履 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居 间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显 失 公 平 为 由 请 求 返 还 居 间 费 十 二 万 元 , 法 院 以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存 在 过 错 , 且 未 提 供 过 户 等 后 续 手 续 为 由 ,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3 2 6 4 8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返 还 六 万 元 居 间 费 。 3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先 生 应 诉 周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额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周 先 生 以 国 十 条 出 台 不 能 办 理 贷 款 为 由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 被 告 返 还 定 金 十 万 元 , 但 被 告 举 证 证 明 了 在 国 十 条 出 台 前 原 告 就 撤 回 了 贷 款 的 申 请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3 3 5 2 8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合 同 解 除 , 驳 回 原 告 其 它 诉 讼 请 求 。 3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女 士 起 诉 程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海 民 初 字 第 2 7 0 8 5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将 房 屋 过 户 给 原 告 ,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六 千 三 百 元 , 律 师 费 两 万 两 千 元 。 李 女 士 胜 诉 。 3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艾 女 士 应 诉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居 间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合 同 约 定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五 万 一 千 元 居 间 费 , 后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海 民 初 字 第 4 3 7 7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约 定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两 万 五 千 元 居 间 费 。 3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吴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居 间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通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崇 民 初 字 第 3 6 1 7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达 成 协 议 约 定 被 告 返 还 原 告 过 户 服 务 费 三 千 元 、 贷 款 服 务 费 一 万 元 。 2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孙 先 生 起 诉 严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原 告 请 求 被 告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后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丰 民 初 字 第 5 5 8 5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 约 定 被 告 将 房 屋 过 户 给 原 告 , 原 告 支 付 两 万 元 补 偿 款 给 被 告 。 彭 锐 律 师 通 过 调 解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护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谢 先 生 应 诉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居 间 合 同 一 案 , 原 告 以 被 告 未 履 行 合 同 为 由 主 张 被 告 违 约 , 但 实 际 上 是 买 方 自 愿 放 弃 其 购 买 权 利 , 后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丰 民 初 字 第 1 7 1 9 8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 谢 先 生 胜 诉 。 2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女 士 应 诉 穆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穆 先 生 以 其 妻 未 经 其 同 意 出 卖 房 屋 为 由 主 张 合 同 无 效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丰 民 初 字 第 1 8 8 5 8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 王 女 士 胜 诉 。 2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郑 先 生 起 诉 李 女 士 一 、 李 女 士 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虽 然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0 ) 丰 民 初 字 第 1 5 5 7 6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但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 还 是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护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先 生 、 林 女 士 起 诉 何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原 告 已 全 额 支 付 了 购 房 款 , 被 告 以 涉 诉 房 屋 系 经 济 适 用 房 且 未 满 五 年 为 由 主 张 合 同 无 效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西 民 初 字 的 1 8 4 4 6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合 同 无 效 , 对 于 返 还 购 房 款 的 诉 求 另 案 审 理 。 2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安 先 生 起 诉 郭 先 生 、 某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郭 先 生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置 业 公 司 拒 绝 返 还 购 房 款 , 买 卖 过 程 中 安 先 生 也 存 在 过 错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通 民 初 字 第 1 1 9 8 8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置 业 公 司 返 还 四 十 五 万 四 千 购 房 款 , 原 告 安 先 生 支 付 给 郭 先 生 违 约 金 七 万 元 。 2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肖 女 士 起 诉 孙 先 生 、 时 女 士 、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孙 先 生 、 时 女 士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海 民 初 字 第 2 9 0 1 2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孙 先 生 、 时 女 士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四 万 元 , 赔 偿 原 告 中 介 损 失 费 两 万 五 千 余 元 。 肖 女 士 胜 诉 。 2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姜 女 士 起 诉 侯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昌 民 初 字 第 0 6 3 8 3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被 告 将 房 屋 过 户 给 原 告 , 被 告 支 付 违 约 金 十 七 万 五 千 元 。 姜 女 士 胜 诉 。 2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冉 先 生 起 诉 李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2 4 7 1 4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返 还 定 金 两 万 元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合 同 违 约 金 十 万 元 。 冉 先 生 胜 诉 。 2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申 请 房 屋 买 卖 居 间 服 务 合 同 仲 裁 一 案 , 被 申 请 人 王 女 士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登 记 代 办 费 三 千 元 及 代 办 贷 款 费 用 三 千 元 , 北 京 仲 裁 委 作 出 ( 2 0 1 1 ) 京 仲 裁 字 第 0 3 8 6 号 裁 决 书 裁 决 王 女 士 向 李 先 生 支 付 六 千 元 居 间 服 务 费 。 1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女 士 应 诉 刘 先 生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一 案 , 李 女 士 是 涉 诉 房 屋 的 现 承 租 人 , 刘 先 生 以 自 己 与 原 承 租 人 形 成 共 居 关 系 为 由 , 要 求 判 令 自 己 对 涉 诉 房 屋 享 有 居 住 权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西 民 初 字 第 1 6 8 0 5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 李 女 士 胜 诉 。 1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孙 女 士 起 诉 刘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刘 先 生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但 由 于 该 房 系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 刘 先 生 处 分 房 屋 未 经 其 妻 子 同 意 , 属 无 权 处 分 , 合 同 无 效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昌 民 初 字 第 8 0 8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合 同 无 效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误 工 费 一 千 元 。 1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徐 先 生 起 诉 沙 先 生 、 张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丰 民 初 字 第 0 3 3 7 0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四 万 元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居 间 服 务 费 三 万 五 千 余 元 、 贷 款 服 务 费 、 评 估 费 七 千 四 百 余 元 。 徐 先 生 胜 诉 。 1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先 生 起 诉 史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史 女 士 一 房 二 卖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崇 民 初 字 第 3 7 1 5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双 倍 返 还 原 告 定 金 一 百 万 元 。 马 先 生 胜 诉 。 1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起 诉 李 先 生 、 刘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因 房 价 上 涨 多 次 提 出 毁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1 7 5 6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返 还 定 金 五 万 元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三 十 二 万 八 千 八 百 余 元 , 中 介 损 失 费 五 万 一 千 二 百 余 元 。 原 告 李 先 生 胜 诉 。 1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鲁 先 生 起 诉 姜 先 生 、 萧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朝 民 初 字 第 2 4 4 0 6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四 万 元 , 支 付 信 息 服 务 费 两 万 一 千 八 百 余 元 , 赔 偿 款 三 万 元 。 鲁 先 生 胜 诉 。 1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吴 先 生 起 诉 段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段 女 士 一 房 二 卖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海 民 初 字 第 1 5 9 8 4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双 倍 返 还 原 告 定 金 十 万 元 , 支 付 中 介 费 用 一 万 零 九 百 余 元 , 吴 先 生 胜 诉 。 1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闫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违 约 将 房 屋 出 租 给 他 人 当 集 体 宿 舍 使 用 , 并 造 成 部 分 物 品 的 损 坏 , 另 有 部 分 租 金 未 支 付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1 1 3 5 9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三 万 九 千 六 百 余 元 租 金 , 物 品 损 失 费 八 千 元 , 被 告 将 房 屋 腾 退 给 原 告 , 闫 女 士 胜 诉 。 1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汪 先 生 、 赵 女 士 起 诉 李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李 女 士 一 房 二 卖 , 构 成 违 约 , 但 原 告 在 购 房 过 程 中 存 在 过 错 , 法 院 作 出 ( 2 0 0 9 ) 大 民 初 字 第 9 3 8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李 女 士 返 还 定 金 七 万 元 。 1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先 生 、 张 女 士 起 诉 焦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焦 女 士 因 房 价 上 涨 不 愿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因 双 方 均 有 过 错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1 8 0 8 0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返 还 原 告 定 金 五 万 元 。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吴 女 士 起 诉 马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马 女 士 因 房 价 上 涨 不 愿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大 民 初 字 第 2 8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吴 女 士 的 诉 求 , 双 方 合 同 解 除 。 此 判 决 存 在 事 实 认 定 及 法 律 适 用 的 错 误 , 此 案 已 上 诉 。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西 民 初 字 第 4 7 2 2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二 万 九 千 一 百 余 元 , 张 先 生 胜 诉 。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牛 先 生 起 诉 南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南 先 生 私 自 篡 改 网 签 合 同 价 款 ,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朝 民 初 字 第 1 9 9 0 0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解 除 双 方 合 同 , 原 告 牛 先 生 返 还 被 告 购 房 款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违 约 金 一 万 元 , 牛 先 生 胜 诉 。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潘 女 士 应 诉 李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李 先 生 以 房 屋 系 经 济 适 用 房 为 由 主 张 合 同 无 效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丰 民 初 字 第 1 1 2 1 7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原 告 协 助 被 告 完 成 过 户 手 续 , 潘 女 士 胜 诉 。 后 原 告 李 先 生 又 以 多 种 名 义 起 诉 潘 女 士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护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女 士 起 诉 鲍 女 士 、 杨 先 生 、 某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一 案 , 被 告 鲍 女 士 无 权 处 分 杨 先 生 的 涉 诉 房 屋 , 致 使 合 同 无 效 , 经 纪 公 司 未 尽 注 意 义 务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密 民 初 字 第 3 5 1 3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鲍 女 士 返 还 一 万 元 定 金 及 购 房 款 二 十 二 万 五 千 余 元 , 经 纪 公 司 返 还 中 介 费 一 万 五 千 余 元 。 4 、 彭 律 师 代 理 黄 先 生 起 诉 刘 先 生 经 济 适 用 房 纠 纷 一 案 , 黄 先 生 诉 至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 后 经 彭 律 师 努 力 刘 先 生 支 付 给 黄 先 生 二 十 万 补 偿 款 , 黄 先 生 非 常 满 意 。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周 先 生 起 诉 李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一 案 , 该 纠 纷 系 周 先 生 借 李 女 士 的 名 义 买 房 , 因 此 房 为 别 墅 价 值 三 千 多 万 , 李 女 士 在 拿 到 房 本 后 欲 出 售 此 房 , 周 先 生 起 诉 至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 后 在 彭 律 师 努 力 下 , 该 房 顺 利 过 户 至 周 先 生 名 下 , 周 先 生 非 常 满 意 。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先 生 起 诉 史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史 女 士 一 房 二 卖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做 出 ( 2 0 1 1 ) 东 民 初 字 第 0 5 9 0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一 次 性 支 付 原 告 二 十 万 元 赔 偿 金 。 马 先 生 胜 诉 。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先 生 起 诉 史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史 女 士 一 房 二 卖 构 成 违 约 , 法 院 做 出 ( 2 0 1 0 ) 崇 民 初 字 第 3 7 1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双 倍 返 还 原 告 定 金 一 百 万 元 整 。 马 先 生 胜 诉 。     二 审 案 件 判 决   1 2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薛 女 士 诉 燕 某 、 刘 某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二 审 案 , 薛 女 士 、 燕 某 、 刘 某 均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薛 女 士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彭 锐 律 师 接 受 委 托 后 , 调 取 了 一 审 案 卷 , 进 行 了 分 析 、 调 研 和 努 力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9 ) 京 0 3 民 终 7 4 6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改 判 刘 某 支 付 薛 女 士 违 约 金 1 9 5 万 元 , 二 审 胜 诉 。 薛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1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诉 北 京 某 房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居 间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张 先 生 胜 诉 , 北 京 某 房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9 ) 京 0 1 民 终 4 8 8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二 审 胜 诉 。 张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1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邱 女 士 诉 李 某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邱 女 士 胜 诉 , 李 某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9 ) 京 0 3 民 终 1 6 9 0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二 审 胜 诉 。 邱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1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温 女 士 应 诉 席 某 、 赵 某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温 女 士 胜 诉 , 席 某 、 赵 某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9 ) 京 0 2 民 终 7 1 4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二 审 胜 诉 。 温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1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应 诉 姚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李 先 生 胜 诉 , 姚 女 士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9 ) 京 0 2 民 终 1 0 1 7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二 审 胜 诉 。 李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1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先 生 应 诉 马 某 法 定 继 承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马 先 生 胜 诉 , 马 某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8 ) 京 0 2 民 终 1 0 9 9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二 审 胜 诉 。 马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1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先 生 诉 刘 某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刘 先 生 胜 诉 , 刘 某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8 ) 京 0 3 民 终 3 9 8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二 审 胜 诉 。 刘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1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肖 女 士 诉 李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肖 女 士 胜 诉 , 李 女 士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8 ) 京 0 2 民 终 2 0 5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二 审 胜 诉 。 肖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非 常 满 意 和 认 可 。 1 1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起 诉 付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因 付 先 生 不 服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将 付 先 生 房 屋 过 户 至 张 先 生 名 下 , 由 张 先 生 支 付 给 付 先 生 4 0 万 元 的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经 彭 锐 律 师 积 极 准 备 证 据 参 与 二 审 庭 审 并 与 法 官 沟 通 下 , 北 京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 2 0 1 6 ) 京 0 3 民 终 9 2 3 5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定 准 予 付 先 生 撤 回 上 诉 , 按 原 审 法 院 判 决 执 行 的 裁 定 。 张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1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女 士 、 梁 女 士 姐 妹 、 梁 先 生 应 诉 梁 女 士 共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梁 女 士 认 为 涉 案 房 屋 系 祖 产 , 梁 女 士 对 其 父 亲 尽 了 较 多 的 赡 养 义 务 , 因 此 不 同 意 李 女 士 的 一 审 诉 讼 请 求 , 认 为 其 应 占 涉 案 房 屋 份 额 超 过 1 / 3 。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 2 0 1 6 ) 京 0 2 民 终 1 9 5 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李 女 士 、 梁 女 士 姐 妹 、 梁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1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谷 女 士 应 诉 赵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赵 女 士 以 退 还 谷 女 士 购 房 款 的 条 件 未 成 熟 为 由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拒 绝 退 还 谷 女 士 购 房 款 , 鉴 于 彭 锐 律 师 一 审 中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谷 女 士 仍 然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5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9 6 9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赵 女 士 的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谷 女 士 对 一 审 、 二 审 结 果 以 及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0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起 诉 刘 先 生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李 先 生 将 自 有 房 屋 出 租 给 刘 先 生 , 刘 先 生 迟 延 支 付 租 金 , 李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租 赁 合 同 , 并 要 求 刘 先 生 支 付 违 约 金 。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解 除 租 赁 合 同 , 刘 先 生 腾 退 该 房 屋 并 支 付 李 先 生 违 约 金 5 万 元 。 刘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基 于 一 审 彭 锐 律 师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李 先 生 仍 委 托 彭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最 终 作 出 ( 2 0 1 5 ) 三 中 民 终 字 第 0 0 0 9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刘 先 生 全 部 上 诉 请 求 , 李 先 生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及 判 决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0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再 审 一 案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在 未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出 手 房 屋 , 并 且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 马 女 士 要 求 确 认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返 还 购 房 款 并 赔 偿 损 失 , 再 审 法 院 最 终 作 出 ( 2 0 1 5 ) 高 民 申 字 第 5 5 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马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0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于 先 生 起 诉 赵 女 士 离 婚 纠 纷 再 审 一 案 。 于 先 生 与 赵 女 士 原 系 夫 妻 关 系 , 两 人 通 过 诉 讼 离 婚 时 , 在 债 务 处 理 上 出 现 争 议 , 原 生 效 判 决 对 于 先 生 极 其 不 利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法 院 最 终 作 出 ( 2 0 1 4 ) 一 中 民 再 终 字 第 6 6 4 2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定 撤 销 原 判 , 发 回 重 审 , 如 此 一 来 极 大 的 维 护 于 先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于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裁 判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0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先 生 起 诉 、 反 诉 粟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杨 先 生 将 自 有 房 屋 出 售 给 粟 女 士 , 因 合 同 条 款 理 解 存 在 差 异 而 产 生 纠 纷 ,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杨 先 生 、 粟 女 士 均 不 服 并 提 起 上 诉 , 基 于 彭 律 师 一 审 中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仍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处 理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0 1 0 4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定 发 回 重 审 , 此 案 正 在 审 理 之 中 。 杨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及 二 审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0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在 未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出 手 房 屋 , 并 且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 马 女 士 要 求 确 认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返 还 购 房 款 并 赔 偿 损 失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 马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基 于 彭 律 师 一 审 中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仍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为 处 理 , 二 审 法 院 最 终 作 出 ( 2 0 1 4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3 3 3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马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0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先 生 与 张 先 生 等 人 物 权 确 认 纠 纷 申 请 检 察 院 民 事 监 督 一 案 。 检 察 院 作 出 京 二 分 检 民 ( 行 ) 监 【 2 0 1 4 】 1 1 8 2 0 0 0 0 4 5 5 号 不 支 持 监 督 申 请 决 定 书 , 王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1 0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付 女 士 起 诉 王 先 生 、 第 三 人 王 女 士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 付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基 于 彭 律 师 一 审 中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付 女 士 仍 委 托 彭 律 师 代 为 处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二 中 民 ( 商 ) 终 字 第 1 1 5 7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付 女 士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0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应 诉 赵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因 案 件 的 特 殊 性 , 李 先 生 想 要 拖 延 诉 讼 周 期 , 于 是 律 师 代 为 起 草 并 提 交 了 管 辖 权 异 议 申 请 书 , 法 院 作 出 民 事 裁 定 书 后 , 李 先 生 就 管 辖 权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三 中 民 终 字 第 0 1 1 3 3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管 辖 权 异 议 成 功 的 拖 延 了 诉 讼 周 期 , 达 到 了 李 先 生 的 诉 讼 目 的 。 李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及 诉 讼 结 果 均 表 示 满 意 。 1 0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赵 女 士 应 诉 杨 女 士 、 梁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梁 先 生 与 杨 女 士 系 夫 妻 关 系 , 梁 先 生 未 经 杨 女 士 同 意 将 其 共 有 房 屋 出 售 给 赵 女 士 , 杨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认 定 合 同 无 效 , 赵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委 托 彭 律 师 代 为 处 理 , 最 终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7 2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赵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1 0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管 理 公 司 起 诉 某 科 技 公 司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科 技 公 司 在 未 经 产 权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将 其 承 租 的 房 屋 转 租 给 管 理 公 司 , 管 理 公 司 起 诉 科 技 公 司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退 还 租 金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 科 技 公 司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基 于 彭 律 师 一 审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管 理 公 司 仍 委 托 彭 律 师 代 为 处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0 4 1 6 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裁 定 发 回 重 审 , 本 案 仍 在 审 理 中 , 管 理 公 司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起 诉 张 女 士 、 姜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一 案 。 张 女 士 、 姜 先 生 将 其 名 下 房 屋 出 售 给 张 先 生 后 , 张 先 生 如 约 支 付 定 金 , 但 张 女 士 、 姜 先 生 拒 不 履 行 合 同 。 张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退 还 定 金 并 赔 偿 损 失 。 法 院 判 决 解 除 买 卖 合 同 , 姜 先 生 、 张 女 士 返 还 定 金 1 0 万 元 、 支 付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并 赔 偿 损 失 1 1 1 4 9 . 1 元 。 姜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基 于 彭 律 师 一 审 中 的 优 秀 表 现 , 张 先 生 二 审 仍 委 托 彭 律 师 代 为 处 理 , 二 审 法 院 最 终 作 出 ( 2 0 1 4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4 9 3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姜 先 生 的 全 部 上 诉 请 求 , 张 先 生 对 彭 律 师 的 全 部 工 作 及 判 决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唐 女 士 应 诉 张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再 审 一 案 。 唐 女 士 系 出 售 个 人 房 屋 , 换 购 张 女 士 名 下 房 产 , 因 唐 女 士 最 终 未 能 出 售 自 有 房 屋 , 无 力 支 付 张 女 士 购 房 款 , 张 女 士 起 诉 唐 女 士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唐 女 士 支 付 违 约 金 。 最 终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三 中 民 申 字 第 1 0 2 6 2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唐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9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唐 女 士 起 诉 张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再 审 一 案 。 唐 女 士 系 出 售 个 人 房 屋 , 换 购 张 女 士 名 下 房 产 , 因 唐 女 士 最 终 未 能 出 售 自 有 房 屋 , 故 要 求 解 除 其 与 张 女 士 之 间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最 终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三 中 民 申 字 第 1 0 2 6 1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唐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9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郭 女 士 与 雷 女 士 等 人 析 产 继 承 纠 纷 再 审 一 案 。 雷 女 士 等 人 起 诉 郭 女 士 要 求 析 产 继 承 , 法 院 作 出 调 解 书 促 成 几 方 达 成 调 解 。 郭 女 士 认 为 调 解 违 法 提 起 再 审 申 请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三 中 民 申 字 第 0 7 3 6 5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郭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9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冯 女 士 起 诉 周 女 士 、 郗 先 生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冯 女 士 委 托 其 他 女 士 处 理 , 诉 讼 策 略 有 偏 差 , 诉 讼 观 点 有 遗 漏 , 最 终 法 院 驳 回 了 冯 女 士 的 诉 讼 请 求 , 冯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处 理 , 彭 锐 律 师 调 整 诉 讼 策 略 , 详 细 论 证 诉 讼 观 点 , 最 终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三 中 民 终 字 第 1 0 3 6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冯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工 作 作 风 、 庭 审 表 现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白 先 生 应 诉 白 女 士 等 人 继 承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白 女 士 等 人 起 诉 白 先 生 要 求 分 割 被 继 承 房 屋 ,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 白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为 处 理 , 最 终 白 先 生 决 定 撤 诉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5 8 7 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准 许 白 先 生 撤 回 上 诉 , 白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魏 女 士 应 诉 郝 先 生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郝 先 生 称 其 借 给 魏 女 士 7 0 万 元 , 魏 女 士 拒 不 偿 还 , 故 起 诉 要 求 魏 女 士 偿 还 借 款 7 0 万 元 并 支 付 利 息 。 实 践 中 民 间 借 贷 有 签 字 且 未 过 时 效 的 话 , 诉 求 一 般 都 会 得 到 支 持 。 但 彭 律 师 依 靠 自 己 丰 富 的 诉 讼 经 验 和 技 巧 , 使 法 院 仅 认 定 7 0 万 元 中 的 5 0 万 , 对 于 剩 余 的 2 0 万 及 利 息 均 未 得 到 法 院 的 支 持 。 一 审 判 决 作 出 后 , 郝 先 生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基 于 彭 律 师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魏 女 士 仍 委 托 彭 律 师 代 理 , 法 院 最 终 作 出 ( 2 0 1 4 ) 三 中 民 终 字 第 6 4 2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了 郝 先 生 的 上 诉 请 求 。 魏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及 判 决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步 先 生 起 诉 李 先 生 、 李 女 士 农 村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步 先 生 将 其 自 有 农 村 宅 院 出 售 给 李 先 生 和 李 女 士 , 李 先 生 和 李 女 士 原 不 是 该 村 村 名 , 但 后 来 户 口 迁 入 该 村 , 取 得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身 份 ,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 步 先 生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为 处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三 中 民 终 字 第 0 6 6 0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步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陈 先 生 诉 闫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闫 先 生 购 买 陈 先 生 名 下 房 产 , 签 约 时 闫 先 生 不 具 备 北 京 市 购 房 资 格 , 过 户 拖 延 了 近 1 年 3 个 月 之 久 , 无 奈 陈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庭 审 期 间 , 闫 先 生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购 房 资 格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 陈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鉴 于 彭 锐 律 师 一 审 中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陈 先 生 仍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经 过 慎 重 考 虑 , 陈 先 生 决 定 撤 回 上 诉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三 中 民 终 字 第 0 3 3 8 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定 准 许 撤 回 上 诉 。 陈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9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闻 女 士 起 诉 郭 女 士 、 张 先 生 案 外 人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一 案 , 郭 女 士 与 张 先 生 之 间 存 在 债 务 纠 纷 , 法 院 查 封 了 登 记 在 郭 女 士 名 下 , 但 实 际 所 有 权 人 为 闻 女 士 的 车 辆 , 闻 女 士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停 止 对 该 车 的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 闻 女 士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法 院 最 终 作 出 ( 2 0 1 4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2 8 5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闻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廖 女 士 起 诉 周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周 女 士 将 自 有 房 屋 出 售 给 廖 女 士 后 拒 绝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廖 女 士 起 诉 周 女 士 要 求 其 配 合 过 户 并 支 付 违 约 金 , 周 女 士 提 前 管 辖 权 异 议 , 其 管 辖 权 异 议 呗 驳 回 后 , 周 女 士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律 师 代 为 处 理 , 最 终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6 7 5 5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驳 回 周 女 士 的 上 诉 请 求 , 此 案 实 体 问 题 仍 在 审 理 当 中 , 廖 女 士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8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孙 女 士 应 诉 黄 先 生 、 周 女 士 农 村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高 法 提 审 一 案 。 黄 先 生 、 周 女 士 将 其 自 有 农 村 院 落 出 售 给 孙 女 士 , 孙 女 士 系 农 业 户 口 , 但 并 非 该 村 村 名 。 黄 先 生 、 周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农 村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一 审 、 二 审 及 再 审 法 院 均 认 定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后 孙 女 士 申 请 检 察 院 抗 诉 成 功 , 北 京 市 高 法 决 定 提 审 该 案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北 京 市 高 法 作 出 ( 2 0 1 3 ) 高 民 提 字 第 0 3 9 5 8 号 彻 底 推 翻 先 前 的 全 部 裁 判 内 容 , 认 定 农 村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 极 大 的 维 护 了 孙 女 士 的 合 法 权 益 。 孙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对 判 决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安 女 士 起 诉 某 开 发 商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开 发 商 存 在 虚 假 宣 传 , 且 所 建 房 屋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安 女 士 起 诉 开 发 商 要 求 赔 偿 各 项 损 失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石 民 初 字 第 5 1 1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安 女 士 不 服 决 定 上 诉 , 基 于 彭 锐 律 师 一 审 的 优 秀 表 现 , 安 女 士 二 审 仍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为 处 理 , 最 终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0 8 7 9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安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经 纪 公 司 起 诉 张 女 士 居 间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法 院 驳 回 了 该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 二 审 该 公 司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为 处 理 , 最 终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1 6 1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该 公 司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先 生 起 诉 柳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因 王 先 生 与 柳 先 生 买 卖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 柳 先 生 自 愿 赔 偿 王 先 生 损 失 2 0 万 并 书 写 欠 条 , 后 柳 先 生 拒 不 履 行 欠 条 义 务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柳 先 生 依 约 赔 偿 王 先 生 2 0 万 元 。 后 柳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鉴 于 一 审 彭 律 师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王 先 生 仍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庭 审 中 , 为 了 便 于 王 先 生 尽 早 拿 到 钱 , 彭 律 师 积 极 进 行 调 解 工 作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7 7 2 0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约 定 柳 先 生 三 个 月 内 支 付 王 先 生 1 8 万 元 补 偿 款 。 王 先 生 对 彭 律 师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一 审 、 二 审 的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应 诉 赵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李 先 生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 律 师 代 为 起 草 并 提 交 了 管 辖 权 异 议 申 请 书 ,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书 后 , 李 先 生 对 裁 定 不 服 决 定 上 诉 , 鉴 于 彭 锐 律 师 一 审 中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李 先 生 仍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4 ) 三 中 民 终 字 第 0 1 1 3 3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李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8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起 诉 关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关 女 士 拒 绝 协 助 张 女 士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关 女 士 协 助 张 女 士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并 交 付 房 屋 , 张 女 士 将 剩 余 购 房 款 支 付 给 关 女 士 。 关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鉴 于 彭 锐 律 师 一 审 中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张 女 士 仍 然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0 3 8 2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关 女 士 的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张 女 士 对 一 审 、 二 审 结 果 以 及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尚 先 生 诉 尚 先 生 、 尚 先 生 共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彭 锐 律 师 作 为 上 诉 人 尚 先 生 的 代 理 人 , 起 草 了 上 诉 状 , 代 为 提 交 上 诉 材 料 , 出 席 参 加 二 审 的 庭 审 活 动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3 7 9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尚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邹 女 士 、 邹 女 士 申 请 郝 先 生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再 审 一 案 , 邹 女 士 、 邹 女 士 与 郝 先 生 系 生 意 往 来 伙 伴 , 邹 女 士 、 邹 女 士 欠 郝 先 生 货 款 2 4 1 0 6 0 0 元 , 此 后 邹 女 士 、 邹 女 士 分 多 次 共 计 偿 还 郝 先 生 货 款 5 5 万 元 并 且 一 直 在 继 续 偿 还 货 款 , 然 而 郝 先 生 却 以 总 额 2 4 1 0 6 0 0 元 为 起 诉 标 的 要 求 邹 女 士 、 邹 女 士 偿 还 货 款 , 并 且 故 意 不 提 供 邹 女 士 、 邹 女 士 的 联 系 方 式 , 原 审 法 院 通 过 公 告 送 达 后 判 决 邹 女 士 、 邹 女 士 偿 还 郝 先 生 2 4 1 0 6 0 0 元 , 郝 先 生 遂 冻 结 了 邹 女 士 的 巨 额 房 产 , 因 此 邹 女 士 、 邹 女 士 申 请 再 审 , 要 求 撤 销 原 审 判 决 并 依 法 改 判 。 吉 林 省 集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集 民 再 字 第 1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撤 销 原 审 判 决 , 邹 女 士 、 邹 女 士 给 付 郝 先 生 1 7 6 0 6 0 0 元 , 通 过 再 审 程 序 , 使 得 邹 女 士 的 巨 额 房 产 不 被 强 制 执 行 , 邹 女 士 、 邹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8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周 女 士 起 诉 陈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屋 标 的 达 到 1 0 0 0 万 元 , 合 同 约 定 陈 女 士 将 房 屋 过 户 给 周 女 士 的 儿 子 张 先 生 , 周 女 士 没 有 购 房 资 格 但 张 先 生 有 购 房 资 格 , 陈 女 士 以 周 女 士 无 购 房 资 格 为 由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周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合 同 有 效 ,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并 要 求 陈 女 士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合 同 有 效 并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判 决 陈 女 士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陈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做 出 ( 2 0 1 3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5 3 1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周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7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起 诉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所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 诉 争 房 屋 系 农 村 房 屋 , 原 本 由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享 有 , 因 多 种 原 因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将 房 屋 暂 时 交 由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居 住 , 待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要 求 返 还 房 屋 时 ,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表 示 拒 绝 , 在 公 安 机 关 的 介 入 下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回 到 诉 争 房 屋 内 居 住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对 诉 争 房 屋 所 有 权 进 行 确 认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鉴 于 彭 锐 律 师 一 审 中 的 优 秀 表 现 , 二 审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仍 委 托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3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6 2 8 7 判 决 书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认 可 和 满 意 。 7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应 诉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返 还 原 物 纠 纷 一 案 , 诉 争 房 屋 系 农 村 房 屋 , 原 本 由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享 有 , 因 多 种 原 因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将 房 屋 暂 时 交 由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居 住 , 待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要 求 返 还 房 屋 时 ,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表 示 拒 绝 , 后 在 公 安 机 关 的 介 入 下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回 到 诉 争 房 屋 内 居 住 。 杨 女 士 、 阚 先 生 向 法 院 提 出 要 求 返 还 房 屋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3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4 1 7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阚 先 生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7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 李 先 生 起 诉 孙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诉 争 房 屋 系 经 济 适 用 房 , 不 满 五 年 , 不 具 备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 故 张 女 士 、 李 先 生 要 求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张 女 士 、 李 先 生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3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1 2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张 女 士 、 李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7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朱 先 生 应 诉 张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主 张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并 要 求 朱 先 生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朱 先 生 以 张 女 士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首 付 为 由 进 行 抗 辩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朱 先 生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3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3 5 7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朱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7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朱 先 生 起 诉 张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首 付 款 , 朱 先 生 以 此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朱 先 生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3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3 5 1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朱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7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彭 先 生 起 诉 某 县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许 可 纠 纷 一 案 , 县 政 府 违 法 发 放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将 彭 先 生 所 享 有 使 用 权 的 土 地 划 分 给 他 人 , 彭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法 院 撤 销 错 发 的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并 要 求 县 政 府 依 法 颁 发 给 彭 先 生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彭 先 生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2 ) 二 中 行 终 字 第 9 6 2 号 行 政 裁 定 书 , 彭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7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女 士 起 诉 张 先 生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一 案 , 王 女 士 与 张 先 生 曾 系 夫 妻 关 系 , 离 婚 后 张 先 生 恶 意 转 移 财 产 , 王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其 对 住 房 享 有 居 住 权 , 并 要 求 张 先 生 给 付 夫 妻 共 同 存 款 2 7 万 元 中 的 8 万 元 , 法 院 判 决 支 持 了 王 女 士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 张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做 出 ( 2 0 1 3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5 0 9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王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7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先 生 申 请 张 先 生 等 人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再 审 一 案 , 张 先 生 等 人 未 经 王 先 生 允 许 , 在 未 获 得 权 力 部 门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 擅 自 在 王 先 生 享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地 上 建 房 , 并 擅 自 领 取 诉 争 房 屋 及 土 地 的 拆 迁 款 , 二 审 法 院 判 决 张 先 生 等 人 补 偿 王 先 生 人 民 币 2 0 万 元 , 王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再 审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做 出 ( 2 0 1 2 ) 高 民 申 字 第 0 1 5 3 7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判 , 王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7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先 生 申 请 张 先 生 等 人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再 审 一 案 , 张 先 生 等 人 未 经 王 先 生 允 许 , 在 未 获 得 权 力 部 门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 擅 自 在 王 先 生 享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地 上 建 房 , 并 擅 自 领 取 诉 争 房 屋 及 土 地 的 拆 迁 款 , 二 审 法 院 判 决 张 先 生 等 人 补 偿 王 先 生 人 民 币 2 0 万 元 , 王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再 审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做 出 ( 2 0 1 2 ) 高 民 申 字 第 0 2 6 1 3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判 , 王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7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先 生 起 诉 某 度 假 村 消 费 合 同 纠 纷 再 审 一 案 , 度 假 村 管 理 不 到 位 , 导 致 刘 先 生 受 伤 , 原 一 审 、 二 审 法 院 未 认 定 度 假 村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刘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再 审 申 请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裁 定 撤 销 原 判 , 返 回 重 审 , 此 案 正 在 审 理 当 中 。 6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黄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产 公 司 擅 自 更 改 合 同 , 黄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一 审 判 决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房 地 产 公 司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做 出 ( 2 0 1 3 ) 丹 民 一 终 字 第 0 0 1 2 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黄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6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产 公 司 擅 自 更 改 合 同 , 杨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一 审 判 决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房 地 产 公 司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做 出 ( 2 0 1 3 ) 丹 民 一 终 字 第 0 0 1 3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杨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6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荆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房 产 公 司 擅 自 更 改 合 同 , 荆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一 审 判 决 房 产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房 地 产 公 司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做 出 ( 2 0 1 3 ) 丹 民 一 终 字 第 0 0 1 2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荆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6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邱 女 士 应 诉 赵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再 审 一 案 ,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高 民 申 字 第 0 2 3 2 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定 驳 回 赵 先 生 的 再 审 申 请 , 邱 女 士 对 此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6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安 女 士 起 诉 安 先 生 分 家 析 产 纠 纷 一 案 , 要 求 安 先 生 支 付 拆 迁 周 转 费 , 并 要 求 判 令 其 中 一 个 拆 迁 份 额 归 安 女 士 享 有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安 先 生 支 付 安 女 士 周 转 费 8 2 2 0 元 , 安 女 士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1 9 6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安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6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徐 女 士 起 诉 麦 先 生 、 郭 女 士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麦 先 生 、 郭 女 士 向 徐 女 士 借 款 2 7 1 8 1 0 . 5 元 后 拒 不 偿 还 , 法 院 判 决 麦 先 生 、 郭 女 士 连 带 偿 还 徐 女 士 借 款 2 7 1 8 1 0 . 5 元 。 麦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6 6 3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徐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6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孙 先 生 、 徐 女 士 起 诉 麦 先 生 、 阿 先 生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麦 先 生 、 阿 先 生 向 孙 先 生 、 徐 女 士 借 款 5 0 万 后 拒 绝 偿 还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麦 先 生 、 阿 先 生 偿 还 孙 先 生 、 徐 女 士 借 款 5 0 万 及 利 息 。 麦 先 生 、 阿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6 5 4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改 判 由 麦 先 生 偿 还 孙 先 生 、 徐 女 士 5 0 万 借 款 及 利 息 。 6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女 士 起 诉 鲍 女 士 、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杨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刘 女 士 与 鲍 女 士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但 房 屋 实 际 产 权 人 为 杨 先 生 , 故 刘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 要 求 鲍 女 士 返 还 购 房 款 , 要 求 中 介 公 司 返 还 中 介 费 并 承 担 违 约 金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鲍 女 士 返 还 定 金 及 购 房 款 , 中 介 公 司 返 还 中 介 费 。 鲍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2 2 5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刘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6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魏 女 士 起 诉 陈 先 生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作 出 后 魏 女 士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以 一 审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为 由 , 作 出 ( 2 0 1 2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6 7 0 4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定 撤 销 原 判 发 回 重 审 , 此 案 正 在 审 理 中 。 6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何 先 生 起 诉 某 公 司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损 害 何 先 生 财 物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何 先 生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7 6 9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何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5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牛 先 生 起 诉 王 先 生 相 邻 权 纠 纷 一 案 , 王 先 生 侵 犯 了 牛 先 生 相 邻 权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牛 先 生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9 2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牛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5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上 诉 人 斯 先 生 与 某 医 院 医 疗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7 9 4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斯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5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女 士 起 诉 吴 先 生 所 有 权 确 认 纠 纷 一 案 , 张 女 士 与 吴 先 生 系 母 子 关 系 , 张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法 院 确 认 其 对 其 与 儿 子 共 同 出 资 购 得 的 房 屋 享 有 4 0 % 的 产 权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张 女 士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8 0 2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张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5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吴 先 生 与 张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作 出 判 决 后 吴 先 生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 双 方 达 成 调 解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5 3 7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吴 先 生 与 张 先 生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 吴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以 及 调 解 结 果 均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5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起 诉 余 女 士 、 余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余 女 士 未 经 其 丈 夫 张 先 生 同 意 将 房 屋 出 卖 给 余 先 生 , 张 先 生 起 诉 要 求 法 院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张 先 生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8 9 0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张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5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牟 先 生 诉 孙 先 生 合 同 纠 纷 再 审 一 案 , 再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高 民 申 字 第 0 4 7 2 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牟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5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彭 先 生 起 诉 某 区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许 可 纠 纷 一 案 , 该 政 府 违 法 发 放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并 侵 犯 彭 先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作 出 后 彭 先 生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二 中 行 终 字 第 9 6 2 号 行 政 裁 决 书 , 彭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5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赵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交 付 房 屋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一 审 判 决 合 同 解 除 , 被 告 退 还 购 房 款 及 利 息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房 产 公 司 不 服 ,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4 7 2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赵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5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女 士 应 诉 刘 女 士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一 案 , 刘 女 士 主 张 诉 争 房 屋 由 其 享 有 居 住 权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刘 女 士 的 诉 讼 请 求 , 刘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4 3 3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李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5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先 生 应 诉 王 女 士 析 产 纠 纷 一 案 , 王 女 士 起 诉 要 求 分 割 拆 迁 款 , 但 刘 先 生 已 经 支 付 了 部 分 拆 迁 款 , 并 承 诺 将 一 套 一 居 室 交 给 王 女 士 居 住 使 用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 判 决 刘 先 生 仅 支 付 王 女 士 3 万 元 拆 迁 款 , 刘 先 生 对 该 结 果 非 常 满 意 。 一 审 判 决 作 出 后 王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0 2 0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王 女 士 的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刘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4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丁 女 士 起 诉 王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王 女 士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王 女 士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协 助 办 理 过 户 并 赔 偿 丁 女 士 的 损 失 , 王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5 9 3 1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王 女 士 的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丁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4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邱 女 士 起 诉 赵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赵 先 生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邱 女 士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判 决 赵 先 生 协 助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赵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再 审 申 请 , 再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再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高 民 申 字 第 0 2 3 2 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定 驳 回 赵 先 生 的 再 审 申 请 。 邱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4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孙 女 士 起 诉 徐 先 生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徐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在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下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了 ( 2 0 1 2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6 7 0 7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调 解 协 议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障 了 女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孙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以 及 调 解 结 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4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先 生 起 诉 付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 付 女 士 拒 绝 配 合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付 女 士 协 助 办 理 过 户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付 女 士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7 9 3 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付 女 士 的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杨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4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上 诉 人 周 先 生 与 被 上 诉 人 谢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周 先 生 支 付 违 约 金 2 0 万 元 , 二 审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6 6 1 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撤 销 了 周 先 生 支 付 违 约 金 2 0 万 的 一 审 判 决 内 容 , 周 先 生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满 意 , 特 别 对 违 约 金 从 2 0 万 降 到 0 表 示 特 别 满 意 。 4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女 士 起 诉 田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田 先 生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证 后 拒 绝 办 理 过 户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有 效 , 田 先 生 将 房 屋 过 户 至 杨 女 士 名 下 。 田 先 生 不 服 提 出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2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6 4 4 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现 该 房 屋 已 经 过 户 至 杨 女 士 名 下 , 杨 女 士 对 彭 锐 律 师 的 工 作 表 示 非 常 满 意 。 4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擅 自 篡 改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由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严 重 , 一 审 、 二 审 判 决 明 显 不 合 法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丹 民 一 终 字 第 0 0 3 6 0 号 判 决 书 驳 回 了 上 诉 人 的 合 理 上 诉 请 求 , 现 案 件 已 提 起 再 审 申 请 。 4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荆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擅 自 篡 改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由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严 重 , 一 审 、 二 审 判 决 明 显 不 合 法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丹 民 一 终 字 第 0 0 4 0 9 号 判 决 书 驳 回 了 上 诉 人 的 合 理 上 诉 请 求 , 现 案 件 已 提 起 再 审 申 请 。 4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黄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擅 自 篡 改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由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严 重 , 一 审 、 二 审 判 决 明 显 不 合 法 理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丹 民 一 终 字 第 0 0 3 4 7 号 判 决 书 驳 回 了 上 诉 人 的 合 理 上 诉 请 求 , 现 案 件 已 提 起 再 审 申 请 。 4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被 上 诉 一 案 ,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中 法 院 作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1 1 6 9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由 某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赔 偿 张 先 生 违 约 金 两 万 八 千 六 百 余 元 。 3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潘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被 上 诉 一 案 , 上 诉 人 李 先 生 以 房 屋 系 经 济 适 用 房 未 满 五 年 不 得 上 市 为 由 主 张 合 同 无 效 , 一 审 判 决 潘 女 士 胜 诉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李 先 生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1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6 4 8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3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田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被 上 诉 一 案 , 一 审 做 出 ( 2 0 1 1 ) 大 民 初 字 第 1 5 1 号 判 决 书 依 法 维 护 了 肖 先 生 、 田 女 士 的 合 法 权 益 。 后 对 方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做 出 了 错 误 判 决 否 定 了 肖 先 生 、 田 女 士 的 合 法 权 益 。 后 肖 先 生 、 田 女 士 提 起 了 再 审 申 请 。 3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吴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吴 女 士 未 将 多 收 取 的 三 万 元 溢 贷 款 返 还 给 对 方 王 先 生 , 王 先 生 请 求 返 还 三 万 元 溢 价 款 并 要 求 吴 女 士 支 付 违 约 金 十 万 元 , 一 审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只 返 还 了 三 万 元 溢 贷 款 , 最 大 限 度 的 维 护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后 吴 女 士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1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3 9 1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3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丁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丁 女 士 因 不 具 有 贷 款 买 房 资 格 , 客 观 上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欲 解 除 合 同 , 一 审 判 决 丁 女 士 违 约 , 赔 偿 对 方 两 万 元 违 约 金 , 丁 女 士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1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0 5 0 2 3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一 审 中 对 方 提 出 极 高 的 违 约 金 赔 偿 请 求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最 大 程 度 的 维 护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刘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被 上 诉 一 案 , 上 诉 人 周 先 生 以 自 己 不 具 备 贷 款 购 房 资 格 为 由 主 张 合 同 解 除 , 要 求 刘 先 生 返 还 1 0 万 元 定 金 。 一 审 判 决 刘 先 生 与 周 先 生 合 同 解 除 , 驳 回 其 它 诉 求 , 周 先 生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做 出 ( 2 0 1 1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5 8 9 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3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被 上 诉 一 案 , 上 诉 人 程 先 生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判 决 程 先 生 履 行 房 屋 过 户 手 续 , 赔 偿 李 女 士 违 约 金 及 律 师 费 共 计 两 万 八 千 三 百 余 元 , 程 先 生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作 出 ( 2 0 1 1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5 6 0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3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陈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陈 先 生 败 诉 , 二 审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虽 然 维 持 了 原 判 , 但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护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范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范 先 生 败 诉 , 二 审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虽 然 维 持 了 原 判 , 但 最 大 程 度 的 保 护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李 先 生 ( 1 )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被 上 诉 一 案 , 上 诉 人 刘 女 士 、 李 先 生 ( 2 ) 拒 绝 履 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判 决 刘 女 士 、 李 先 生 ( 2 ) 赔 偿 李 先 生 ( 1 ) 违 约 金 、 中 介 损 失 费 共 计 三 十 七 万 九 千 余 元 , 返 还 定 金 五 万 元 。 刘 女 士 、 李 先 生 ( 2 )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1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7 6 7 1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3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闫 女 士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被 上 诉 案 , 上 诉 人 某 经 纪 公 司 违 约 将 房 屋 租 赁 给 他 人 作 为 职 工 宿 舍 , 给 被 上 诉 人 造 成 了 房 屋 物 件 的 部 分 损 失 , 一 审 判 决 经 纪 公 司 支 付 租 金 三 万 九 千 六 百 元 , 赔 偿 物 品 损 失 费 八 千 元 以 及 自 合 同 终 止 至 腾 退 房 屋 之 日 止 每 月 三 千 三 百 元 的 房 屋 使 用 费 。 经 纪 公 司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做 出 ( 2 0 1 1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7 4 8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2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吴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被 上 诉 一 案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1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9 5 2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 达 成 协 议 由 上 诉 人 返 还 被 上 诉 人 中 介 费 用 共 计 六 万 元 。 2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上 诉 一 案 , 被 上 诉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张 先 生 胜 诉 , 但 对 于 违 约 金 以 没 有 证 据 为 由 不 予 支 持 , 张 先 生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做 出 ( 2 0 1 1 ) 二 中 民 终 字 0 5 5 1 7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上 诉 人 支 付 上 诉 人 违 约 金 2 0 万 元 。 2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被 上 诉 案 , 上 诉 人 周 先 生 以 自 己 不 能 贷 款 为 由 主 张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 被 上 诉 人 未 尽 居 间 义 务 应 返 还 居 间 费 用 , 一 审 判 决 经 纪 公 司 履 行 了 居 间 义 务 , 但 由 于 未 提 供 后 续 过 户 等 服 务 , 酌 情 返 还 部 分 居 间 费 共 计 六 万 元 , 周 先 生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1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1 0 3 1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2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被 上 诉 案 , 一 审 判 决 对 经 纪 公 司 及 其 不 利 , 二 审 中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做 出 了 ( 2 0 1 1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7 7 5 6 号 判 决 书 , 判 决 结 果 对 经 纪 公 司 非 常 有 利 。 2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吴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居 间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未 履 行 居 间 人 的 注 意 义 务 , 导 致 房 屋 系 央 产 房 不 能 过 户 ,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吴 先 生 胜 诉 , 被 告 返 还 原 告 居 间 服 务 费 2 万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法 院 做 出 ( 2 0 1 1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1 3 0 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2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先 生 起 诉 史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原 告 胜 诉 ,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2 0 万 元 居 间 服 务 费 损 失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1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4 1 2 5 号 民 事 判 决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2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汪 先 生 、 赵 女 士 起 诉 李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不 服 ( 2 0 0 9 ) 大 民 初 字 第 9 3 8 9 号 判 决 书 , 提 起 上 诉 , 后 被 告 撤 诉 。 2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牛 先 生 起 诉 南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擅 自 更 改 网 签 价 格 , 未 能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一 审 判 决 解 除 合 同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1 万 元 违 约 金 , 原 告 返 还 被 告 的 房 价 款 , 后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以 保 障 交 易 稳 定 为 由 , 做 出 ( 2 0 1 0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2 1 3 9 9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上 诉 人 支 付 被 上 诉 人 九 十 九 万 元 购 房 款 , 被 上 诉 人 协 助 上 诉 人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 2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孙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黄 女 士 胜 诉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中 双 方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1 2 6 2 2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由 一 审 被 告 支 付 一 审 原 告 四 万 八 千 八 百 余 元 。 2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黄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黄 女 士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六 万 六 千 九 百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8 2 7 9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1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王 女 士 应 诉 穆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穆 先 生 起 诉 王 女 士 主 张 王 女 士 与 穆 先 生 妻 子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无 效 , 一 审 判 决 王 女 士 善 意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求 , 原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2 2 4 9 1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1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肖 女 士 起 诉 孙 先 生 、 时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两 被 告 以 签 订 阴 阳 合 同 违 反 了 国 家 强 制 法 规 以 及 房 屋 系 央 产 房 不 能 交 易 为 由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一 审 判 决 肖 女 士 胜 诉 , 合 同 有 效 , 双 倍 返 还 违 约 金 四 万 元 , 两 被 告 赔 偿 肖 女 士 中 介 损 失 等 费 用 两 万 五 千 元 , 肖 女 士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1 7 9 4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1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姜 女 士 起 诉 柴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以 房 屋 未 满 五 年 不 能 出 售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一 审 判 决 姜 女 士 胜 诉 , 判 决 合 同 有 效 , 被 告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将 房 屋 过 户 给 原 告 姜 女 士 。 后 被 告 不 服 ,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认 为 房 价 市 场 变 化 太 大 , 继 续 履 行 对 被 告 不 利 , 且 原 告 仅 支 付 了 五 万 元 定 金 , 而 被 告 客 观 上 不 能 出 售 房 屋 主 观 上 无 恶 意 ,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9 9 2 3 号 判 决 书 撤 消 了 一 审 中 要 求 被 告 过 户 的 判 决 , 维 持 其 它 一 审 判 决 。 1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鲁 先 生 起 诉 姜 先 生 和 萧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在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 一 房 二 卖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判 决 鲁 先 生 胜 诉 , 被 告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并 赔 偿 鲁 先 生 信 息 服 务 费 及 损 失 费 共 计 五 万 五 千 余 元 , 鲁 先 生 以 一 审 判 决 显 失 公 平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0 5 8 4 0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1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倪 先 生 起 诉 王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 被 告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实 际 违 约 , 一 审 判 决 倪 先 生 胜 诉 ,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五 万 八 千 余 元 , 倪 先 生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数 额 过 低 为 由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经 过 彭 锐 律 师 的 努 力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二 中 民 终 字 第 1 7 5 3 0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二 十 万 元 经 济 损 失 。 1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杨 先 生 起 诉 付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因 房 价 上 涨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判 决 杨 先 生 胜 诉 , 付 女 士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2 0 2 3 8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1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朱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朱 女 士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四 万 二 千 八 百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5 2 1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1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孔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孔 先 生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二 万 八 千 三 百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2 1 5 4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1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周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周 先 生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四 万 四 千 三 百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4 0 0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1 0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曹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曹 先 生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二 万 五 千 一 百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1 4 3 9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9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曹 先 生 、 李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曹 先 生 、 李 女 士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三 万 二 千 六 百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0 0 5 6 1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8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凌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凌 先 生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二 万 六 千 六 百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2 1 5 2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7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任 女 士 、 张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任 女 士 、 张 先 生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四 万 七 千 七 百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2 1 5 7 号 判 决 书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6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范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范 先 生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二 万 二 千 九 百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2 2 0 1 号 判 决 范 先 生 胜 诉 。 5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章 先 生 、 陈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章 先 生 、 陈 女 士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四 万 二 千 一 百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2 0 7 0 号 判 决 章 先 生 、 陈 女 士 胜 诉 。 4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凌 先 生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凌 先 生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二 万 六 千 六 百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2 1 5 2 号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3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张 先 生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张 先 生 胜 诉 , 对 方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中 对 方 撤 诉 。 2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戴 女 士 起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被 告 迟 延 交 付 会 所 , 构 成 违 约 , 一 审 戴 女 士 胜 诉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四 万 五 千 余 元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0 ) 一 中 民 终 字 第 2 1 7 6 号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1 、 彭 锐 律 师 代 理 马 先 生 起 诉 史 女 士 房 屋 买 卖 纠 纷 一 案 , 一 审 判 决 原 告 胜 诉 ,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二 十 万 元 居 间 服 务 费 , 被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仍 由 彭 律 师 代 理 , 二 审 做 出 ( 2 0 1 1 ) 二 终 民 终 字 第 1 4 1 2 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二 审 胜 诉 。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外 交 公 寓 1 3 1 2 联 系 电 话 : 1 3 8 1 1 2 7 6 2 6 0 邮 箱 : b j j z l a w @ 1 2 6 . c o m 友 情 链 接 北 京 涉 外 离 婚 网 二 手 房 纠 纷 律 师 网 1 3 8 1 1 2 7 6 2 6 0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外 交 公 寓 1 3 1 2 C o p y r i g h t © 2 0 1 6 北 京 京 舟 律 师 事 务 所 京 I C P 备 1 6 0 6 0 0 8 5 号 1 技 术 支 持 耀 聪 科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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